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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是水利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水利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咨询。《参阅报告》是中心研究人员对水利改革发展进程中相关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调研成果或重大课题阶段性研究成果。文章内容不代表水利部官方意见。未经作者授权,禁止转载、使用。
针对我国水利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资源环境管理和国内典型行业社会监督典型经验,提出如下健全完善我国水利社会监督体制机制的思路对策,为水利强监管提供支撑。一、健全完善水利社会监督体制机制的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总基调,明确水利社会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健全完善有利于社会监督的信息公开、渠道监管、信息处置与反馈、激励保护和宣传培育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人人尽责、统一高效的水利社会监督体系,形成水利政府监督为主体、水利社会监督为补充,协同发力的水利监督格局。
近期目标通过1-2年的努力,完善水利社会监督顶层设计,明确水利社会监督管理主体及职责,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畅通水利社会监督渠道,初步建立水利社会监督体系,水利社会监督初步发挥作用。
长期目标通过3-5年努力,逐步健全完善水利社会监督法规体系,健全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反馈处置机制、激励保护机制、宣传培育机制,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共识,建立较为完善的水利社会监督体系,水利社会监督成为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支撑。
二、健全完善水利社会监督体系及机制的主要任务(一)完善水利社会监督体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社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水利社会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水利部、省、市、县四级水利社会监督体系。水利部层面,构建综合监督和专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负责指导全国水利社会监督管理工作。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适应行业强监管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社会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社会监督体系(见图1)包括管理层和监督层,两者通过技术平台实现沟通交流。管理层,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做好顶层设计,完善水利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处置反馈,做好激励保护,指导水利社会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要强化水利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层,指各类水利社会监督主体,包括各类社会组织或个人,义务从事水利社会监督工作,同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逐步掌握专业的监督知识和正确的监督方式,知悉更多的监督渠道和上报沟通渠道等。技术平台,指各类水利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技术服务平台,包括举报电话、网络举报、移动终端等,以及实现信息公开、信息收集、处置回应、激励结果运用等各项工作技术支撑等。
图1水利社会监督体系及运行示意图(二)完善水利信息公开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水利政府信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严格落实政务公开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应重点加大力度公开公众关心的水利信息,包括:(1)水资源基本情况,以及水资源开发利用、水量分配调度、水资源消耗双控行动、节水型社会建设、高效节水灌溉、水价改革、水权交易等;(2)河流、湖泊水域岸线基本情况,以及河长制和湖长制有关政策措施、任务落实、督导检查、总结评估等;(3)水生态基本情况,以及水土保持、坡耕地整治、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河湖水系连通、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等;(4)水利工程基本情况,以及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投资计划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情况等。
(三)建立监督渠道统一监管机制坚持传统办法与现代手段多渠道并存,强调应用信息化手段,从既有利于上下联动,又方便群众参与的角度出发,重点按照统一开发、分级布设、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水利社会监督的渠道。
设立全国统一水利社会监督热线电话。借鉴生态环保、公共安全等行业经验,设立全国统一的水利社会监督热线电话。依据属地上报原则,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事件的发生地点,向辖区热线电话指挥中心举报涉水违法违规问题。
建立全国统一水利社会监督信息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由水利部统一监管,水利部(包括流域机构)、省、市、县四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布设、分级授权、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水利社会监督平台,力争实现信息上报、信息核实、信息处置、结果反馈等水利社会监督全流程公开,和水利社会监督事项动态管理。
推广水利社会监督APP。可由水利部层面统一组织开发、推广水利社会监督APP,方便群众随时对发现的各类涉水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在线举报。
(四)完善信息受理处置反馈机制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重点完善信息受理、信息处置、信息反馈职责与工作程序,强化对监督举报信息的处置和反馈。
信息受理。对属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水利问题的监督举报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举报人提出的举报事项,相关工作人员能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当场告知举报人;不能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规定期限内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
信息处置。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事项,水利社会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转送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查处。属于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事项,水利社会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通过水利社会监督信息平台及时向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
信息反馈。举报事项办结后,办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送水利社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水利社会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监督举报人进行反馈。对上级交办的监督举报事项,负责办理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上级交办机构报告。
(五)建立健全激励保护机制对于积极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利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应予以适当奖励,并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水利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举报并经查实的,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给予适当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且举报线索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举报同一主体多项涉水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以单项最高金额奖励。
探索开展重大水利社会监督事件评选。探索水利部联合中宣部、团中央等相关部委及新闻媒体,开展全国十大水利社会监督事件评选活动。通过荣誉表彰和适当激励的方式,借助媒体力量推动公众关心水利、参与监督的社会氛围。
建立健全举报保护制度。水利社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不得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
(六)完善宣传培育机制为培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需要着力打造水利宣传品牌,推进学校水情教育,建立公益组织培训和交流平台,形成人人亲水、人人爱水的社会氛围。
打造水利宣传品牌。积极打造“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宣传品牌,围绕节水护水爱水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水利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公园、进农村等,加强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管理与保护典型示范和政策解读,向社会群众普及珍惜水资源、爱护水利工程、保护河湖的知识和理念。
推进学校水情教育。培育中小学生保护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的意识。总结各地水情教育实践经验,加强中小学相关课程中水情教育内容要求,促进水利知识进课堂、进教材。加强水情教育师资培训,组织开展水情教育课外实践活动。
建立公益组织培训和交流平台。加强涉水公益组织、志愿者的能力培训和交流平台建设。支持志愿者参与涉水公益活动,引导培育涉水公益组织专业化成长,鼓励符合条件的涉水公益组织依法积极开展涉水社会行为和问题的监督。
三、相关建议(一)进一步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在水利行业强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水利监督,努力使其成为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力量。
(二)不断夯实水利社会监督法制基础一是要积极推动《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增补社会监督的有关条款,明确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水利社会监督的权利,为公众参与水利社会监督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要建立配套的水利社会监督规章制度。推动出台有关水利社会监督的管理办法,明确公众参与水利社会监督的程序性权利和政府推进义务,积极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环境;将水利社会监督实践中成熟有效的机制转化为法制规范,为公众参与水利社会监督提供指引和制度保障。
(三)积极培育水利社会监督组织一是要积极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水利监督,特别是对于一些致力于水资源环境保护的社会公益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予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和机会,积极培育涉水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等参与水利社会监督。
二是要加强对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引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社会公众懂水、爱水、管水的知识能力,积极正确地投身水利社会监督工作。
来源:《参阅报告》年第59期总第期
作者:李肇桀王贵作高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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