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视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年8月4日,交通运输部颁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以下称《新规定》)并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修正)》(以下称《旧规定》)将同时废止。与《旧规定》相比,《新规定》在章节设置上,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分列两章予以规定,新设“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规范”一章对通航企业日常经营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要求。本文将分章节介绍《新规定》与《旧规定》相比若干重要变化。为叙述方便,以下章节、条文均为《新规定》之章节和条文。

一、以“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对通用航空活动进行区分

《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3条规定将《旧规定》中“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表述修改为“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力求文字表述更加准确。“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以飞行活动是否以取酬为目的进行区分。不以取酬为目的飞行活动亦属于通航企业飞行活动中的一部分,因此《新规定》此处调整表述更加精准。

总则部分最重要的变化是将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分类由原先按照通航企业注册资本金规模划分成甲乙丙丁四类经营性活动,修改为按照飞行活动性质划分为“载客类”、“载人类”以及“其他类”三类通用航空活动。由于不同性质的飞行活动对应的飞行安全要求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不同,因此《新规定》中突出了分类监管的监管原则。

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有所降低

《新规定》第二章明确了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条件和对申请人民用航空器的要求。相比《旧规定》,《新规定》不再要求所有航空人员均需取得执照,仅要求驾驶员需取得相应执照;对于从事非载客类经营活动的通航企业,仅需购买或租赁一架航空器即可,降低了通航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的门槛。此外,对于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情形,由《旧规定》的五种情形压缩为《新规定》第37条的一种情形,即“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如果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除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外,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

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申请文件有所简化

《新规定》第三章规定了经营许可程序,行政机关受理和做出许可决定的法定办结期限与《旧规定》相比并未发生变化,但《新规定》简化了通航企业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放宽了通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要求,减少了通航企业因经营许可事项变更而需换发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首先,《新规定》明确了通航企业经营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在充分信赖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轻经营许可申请人的负担,驾驶员劳动合同已无需作为申请资料提交。但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民航地区管理局有权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此外,《新规定》删除了对通航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但通航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为中国籍公民的要求仍然保留。同时,通航企业仍应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最后,《新规定》中要求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由原先的十项内容减少为六项内容,减少了通航企业因行政许可事项变更而需换发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但对于《新规定》施行后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通航企业,如果基地机场(《新规定》无须载明事项)发生变更导致与经营许可证所载不一致是否需要换领新经营许可证,《新规定》及相关解释并未说明,笔者认为,该种情形下也需要申请变更并换领新的经营许可证。

在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面,《新规定》取消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的规定,明确经营许可证长期有效。如果没有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情形,不再需要每三年换领一次经营许可证。

四、对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通航企业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

《新规定》第7条规定了载客类经营活动主要类型包括通用航空短途运输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载客类中的客是指向通航企业支付费用,搭乘通航企业使用的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实现从起飞地到降落地运输目的的旅客。《新规定》对从事载客类运输活动的通航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包括:(1)申请载客类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至少购买或者租赁2架民用航空器(该条要求与《旧规定》相同);(2)应当制定飞行事故应急反应预案和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3)应当按照要求制定运输服务标准和锂电池运输管理手册,内容至少包括客票销售、旅客服务、投诉受理、锂电池运输安全管理、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

五、明确通航企业年度报告制度

《新规定》第五章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规范,将《旧规定》的对所有通航企业均适用的十四项义务转化为开展经营活动前的备案和经营活动后的信息报送制度。通航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向住所地区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经营情况说明,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等重要事项。

六、建立与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相适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

《新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取消对经营许可证持有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年度检查的制度。《新规定》更重视经营过程中的监管。在通航企业诚信经营体系建设方面,参照《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监管力度与企业信用相挂钩,对于诚信评价记录良好的通航企业,可以依法减少检查频次或者豁免检查,对于诚信评价记录差的通航企业,将依法增加检查频次。

《新规定》实施后,从整体来看,民航主管部门放松了监管力度,但对不诚信的通航企业仍保留多检查、强监管的手段。

七、鼓励通用航空企业投保补充商业保险

《新规定》第八章附则,保留了原规定中鼓励通航企业投保机身险、乘客责任险等补充保险的内容。虽然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但为通航企业转嫁风险提供了政策指导。

可以预料,《新规定》的修改对我国通用航空市场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新规定》也将从事无人机经营活动的通航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但《新规定》未对无人机的经营活动进行详尽规定,根据通航业务框架,民航主管部门将出台专门的民航规章对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系统性监督和管理。

作者简介

金喆

国浩北京办公室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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