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在6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草案)》之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两月后正式公布,并于年10月1日起施行。“监管再添新篇,发展又逢春风。”对于《条例》的颁布,一位业内人士发出感慨。业界期盼已久的《条例》,比年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法律层级又有提高,但主旨要义不变,仍立足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突出融资担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策力度。政策一脉相承重体系搭建“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43号文”)和《条例》在行业发展的关键时刻,为行业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为行业未来较长时期内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重大利好,将成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瀚华金控执行总裁、瀚华担保董事长周小川说。43号文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明确融资担保机构的定位属性,指出融资担保机构是破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另外,年国务院发布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年)》提出,大力发展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的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推进建立重点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省级再担保机构。这些都在《条例》中得以体现。业内认为,两者政策一脉相承,国家从顶层设计层面给融资担保机构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空间。“《条例》强调,融资担保发挥作用需要多方共同努力。”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条例》提出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此处的“体系”包括政府的支持、再担保体系、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未来各层面各级机构应建立协调机制,共同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服务小微“三农”将获更多支持记者注意到,《条例》中提及小微、“三农”的约有五处,涉及多项政策优惠。比如,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包括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相关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放大倍数上限提高至15倍。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提出,“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周小川表示:“科技金融在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重要影响,担保公司应该积极引入科技元素,进一步畅通广大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让融资服务更为方便、快捷和透明。”据了解,目前已有担保机构通过研发新业务系统,实现内部管理及业务全流程的数据化。未来,企业不仅可以在线提出融资需求,担保机构还可以将累积的历史客户信息、业务信息进行数据化,进而链接风险辅助识别工具,多维度对客户进行画像模型刻画、智能分析,加速风险判断和审批放款效率,提升客户体验。对于《条例》提到的“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既包括政策性担保机构,也包括商业性担保机构,二者将有更多发展机会,融资担保、债券发行担保及非融资担保业务等都可能有所涉及,只是应各有所专和所长,商业性担保机构还要妥善做好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平衡。周小川认为,下一阶段,一大批有实力、有技术、有风控经验,市场布局较好、内部规范管理,具有比较竞争优势,专注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机构将迅速脱颖而出并成为行业翘楚,引领行业不断创新发展。更多细节有待配套制度敲定“年,整个行业发展发生了一系列积极变化,在保余额、担保代偿率和担保代偿金额等几项重要指标都在转好。整个行业发展总体实现平稳运行,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保持较高水平,在经济下行期为广大小微企业、‘三农’提供了融资担保服务。”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秘书长殷有祥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较于银行业资产总额动辄几百万亿元量级来说,担保规模虽小但作用大,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对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周小川表示,可以从财政、税收和法律上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更多的帮助,在因地制宜、分类监管的方面给予更多的指导;希望银行等主流金融机构能够充分调研、区别对待、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大与综合实力强、管理规范、专注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战略合作。《条例》提出,相关财政支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此外,年全国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工作会议也提到要做好《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制定等工作。业内认为,未来相关配套措施的陆续出台,将为行业健康发展带来持续利好。链接:国务院关于《融资担保条例》答记者问年8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答: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较快,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甚至引发风险、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作用,同时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既是实践需要,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要求。问:条例如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答: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政策扶持必不可少。条例立足我国国情,规定了一系列政策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被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上述政策扶持措施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政策措施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对于增强融资担保行业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问: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门槛”是什么?答: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具有金融属性,需要严格监管。首先就是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门槛”,这是强化源头治理的需要。为此,条例规定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除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外,融资担保公司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等。考虑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提高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此外,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例还规定了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问:条例对融资担保公司市场退出有什么要求?答:为了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市场退出的要求,包括: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融资担保公司的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问:融资担保公司主要应遵循哪些经营规则?答:完善的经营规则是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核心,也是条例的主要着力点。这方面的主要规定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同一被担保人、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并须依法报告和披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活动。问: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制是什么样的?答: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分为两个层面。其中,日常监督管理在地方层面。按照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中央层面主要负责制度建设、督促指导等,具体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来实施。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问:条例如何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答:为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二是规定了具体监管措施,包括: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与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可以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等。三是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包括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告跨省域开展业务的情况;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等。此外,为严格责任追究,条例还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者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以及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要求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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