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这个规定有点不合时

作者:laweye

建议废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在全民学法、普法的时代,有一个行政法规条款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这就是《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工作、学习、教学、研究需要,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编印供内部使用的法规汇集;需要正式出版的,应当经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除前款规定外,个人不得编辑法规汇编。"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是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发布的,至今已经30多年。虽然根据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修订,但仅是将"国务院法制局"修改为"司法部",并且废止了"本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局和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的条款,对第五条的内容依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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