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通过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分设对生猪产品进行层层把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本文介绍了我国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三个发展阶段,描述了检疫、检验从统一到分设的演变历程。
第一阶段:屠宰场(厂)统一实施检疫、检验
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领导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凡商业部门已建立起食品公司的城市,所有国营及地方国营有固定场址的猪、牛、羊屠宰厂(包括肉类加工厂)和场内的卫生和兽医工作,应统一归商业部所属的食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领导”。同时还规定,“屠宰场的肉品卫生工作由卫生部门监督,屠宰场的兽医工作由农牧部门监督,出口肉类由商检部门监督与检查。”年11月1日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发布《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该规程第5条规定,“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按照本规程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这一阶段的屠宰检疫、检验统称为肉品卫生检验,由屠宰场实施并出具证书,农(牧)业部门负责其兽医工作监督。
第二阶段:两厂(场)与农牧部门分别实施
随着年生猪市场全面放开,出现了猪肉多渠道流通的局面,屠宰检疫、检验失控,病害肉大量流入市场,广大群众深受其害。为了加强生猪屠宰检验,防止疫病流行,国务院于年7月制定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该条例明确,“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农牧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年8月2日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第3款规定,“大中型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具备检疫条件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场(厂)方负责,其畜禽产品由场(厂)方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加盖胴体验讫印章,由农牧部门防疫检疫机构和派出的兽医检疫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第20条规定,“凡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6条3款规定的畜禽屠宰、加工单位、个体户所屠宰、加工的畜禽、畜禽产品由所在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并由其出具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
这一阶段,具备检疫条件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负责本厂的检疫检验工作,其他屠宰、加工单位则由农牧部门实施检疫检验。
第三阶段: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分设
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上述法律、法规均从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屠宰检疫检验分离为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两个部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屠宰检疫,屠宰企业负责实施肉品品质检验。
这一阶段,检疫界定为政府行为,检验界定为企业行为。生猪屠宰厂(场)的检疫、检验工作,就形成了两种管理体制,在同一生产线上出现了检疫、检验两套人马,同检一个部位的情况。兽医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场的检疫与防疫监督,商务部门负责屠宰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肉品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单位肉品使用监管。
年12月,原国家内贸局发布《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替代“四部规程”,并明确指出不包含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检验内容。年1月,农业部发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年6月,卫生部办公厅复函农业部办公厅,同意联合废止“四部规程”。年6月,农业部发布新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至此,生猪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各自按照相关规程实施。
《现行制度框架下保障屠宰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思考》原文,治疗皮肤病最好的医院北京治白癜风多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