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充分调研国防专利创新主体和管理机关的基础上,梳理分析了国防专利制度现状及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对保密解密、计价定价、维权执法等关键瓶颈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然后,深入分析了国防专利制度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研究提出了新形势下国防专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最后,提出了保障国防专利制度运行的若干意见建议,供相关部门参考借鉴。
一、国防专利制度建设现状
(一)我国国防专利制度发展概况
我国的国防专利制度就是根据《国防专利条例》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专利申请,授予国防专利权,以实现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和鼓励国防发明,促进国防发明推广应用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我国国防专利制度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谋篇布局阶段(~年)
建国初期,有限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散落在一般的国家科技政策、法律和管理制度中。年,国务院通过的《发明奖励条例》,正式区分了国防发明与一般发明。年3月,国家专利局在筹备起草《专利法》时认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发明创造如何进行专利保护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为此多次与国防科委进行探讨达成一致意见,认为需要在起草的《专利法》中对此加以规定。年底,国家专利局与国防科工委协商,决定建立国防专利制度。年1月国防科工委发文成立国防专利筹备组,负责筹建国防专利工作机构和开展涉及国防安全的专利申请,并从4月起受理国防专利申请。当年,国防专利筹备组受理国防专利申请共8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件。年国防专利筹备组成立了《国防专利条例》起草小组,着手准备起草条例的工作。年2月,原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专利分局;10月,变更为原国防科工委国防专利局,并承办国防专利的具体管理工作。
2|发展完善阶段(~年)
年7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了《国防专利条例》,国防专利制度正式得以确立。该条例的批准、发布标志着我国国防专利工作进入初创时期,有了自己的法规,奠定了进一步开展国防专利工作的法律基础。年11月开始重新制定《国防专利条例》。年9月17日,新制定的《国防专利条例》发布。期间,国防专利局指定了首批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先后制定、发布了作为《国防专利条例实施细则》的3个通告、《国防专利审查内部规程》、《审查质量检查规定》等一系列与《国防专利条例》配套的规章,用于指导国防专利申请、授权、补偿等工作的开展,国防专利制度开始向体系化发展。
3|改革优化阶段(年至今)
年11月,中央军委批准组建总装备部国防知识产权局。年8月,《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项任务实施方案》正式发布实施,健全完善以国防专利为主体的国防知识产权法规制度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年,中办、国办、军办联合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提出“健全国防知识产权制度,把国防知识产权作为科研、生产、采购和服务保障要素,完善成本核算办法。年经中央军委批准,颁布实施了《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国家军用标准,规范承研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二)制度构成
1|国防专利专门法规
我国出台的国防专利专门性法规主要有《国防专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GJB-《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这3部法规文件,奠定了我国国防专利制度的基本框架。
《国防专利条例》是我国国防专利制度体系的核心,是申请和审批国防专利的法律依据,对国防专利的基本问题,国防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国防专利的实施、保护和管理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国防领域的具体落实。该方案确立了建立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规范营造国防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环境、提高国防知识产权数量质量等工作重点。
《装备承制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要求》是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装备领域有关特点编制而成的指导性标准。该标准首次为装备承制单位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提供了指导规范。
2|国防专利相关法规
国防专利适用的其他规定散见于国家和军队的其他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相关适用法律,主要包括《国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外贸易法》等。这些法律中均有部分条款适用于国防专利及其管理,主要是从宏观上确立了权属、保密等问题,为国防专利制度确立了基本方向。
二是相关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装备采购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国家秘密的保密和解密办法》等。这些法规均有适用于国防专利的相关条款,对国防专利的申请、保密、使用等具体工作环节进行了规范。
三是相关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国防知识产权专项任务实施方案》、《国防专利审查规程》、《国防专利审查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国防专利补偿办法》、《国防专利使用费管理办法》等,以及目前正在拟制的《国防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防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国防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国防知识产权纠纷司法裁判的管辖、程序规则》、《国防专利定密解密工作规程》、《国防专利申请保密查看清单》。这些文件虽然在法理上不属于法规范畴,在国防专利及其管理实践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国防专利制度运行情况
(一)现有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保密解密方面
国防专利在保密解密方面的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保密期限过长。《国防专利条例》和其他法律规定中未明确国防专利的保密期限。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将国防专利保密期限确定为20年或10年。较长的保密期限,限制了技术的更新速度,弱化了科研人员的创新激情,减少了专利技术的社会效益。
二是定解密权力义务不清。《保密法》和《国防专利条例》对定密不当行为仅仅强调惩罚,却缺少准确定密的奖励,对解密拖延也没相应的评估机制。许多创新主体不敢触碰保密红线,不能确定哪些国防专利成果可以解密,而且申请解密往往要经过层层严格审批,客观上造成了定密从严、解密从延。
三是解密机制欠缺。国防科技成果转向民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因为涉及国防利益和国家秘密,其转化为民用首先便要跨过“专利解密”这道关口。从实践情况看,虽然《国防专利条例》规定了解密制度,却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2|计价定价方面
在国防专利及其管理实践过程中,国防专利计价定价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使用费制度配套不充分。《国防专利条例》并未对国防专利使用费的计价定价方法进行规定。未出台明确的国防专利资产评估标准规范,也尚未明确授权可以开展国防专利资产评估的专业机构,国防专利使用费配套制度亟待健全完善。
二是实施费制度不够完善。《国防专利条例》并未考虑国防专利转让后未来产生的经济价值。研究单位和研发人员对国防专利在实施和转化中所取得的收益没有分享权,必然使研究单位和研发人员对国防专利的进一步研发和成果推广的积极性受挫。
三是职务发明利益分配失衡。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均属于该单位,在实践中影响和削弱了国防专利创新激励。
3|维权执法方面
国防专利在维权执法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国防专利侵权纠纷调处程序缺失。《国防专利条例》对国防专利侵权纠纷解决的途径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涉嫌侵害国防专利权的行为,如何应对处理、如何合法获得有效证据、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现行国防专利制度并没有具体程序性规定。由于国防专利的保密特殊性,按一般侵权纠纷处理程序,往往无法操作实施。
二是国防专利侵权举证困难。国防专利相关技术涉嫌侵权的是军工企事业单位,这些地方是涉密场所,无论到现场还是其销售产品装备的场所,取证非常困难。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即使能够提起诉讼,也难以进行有力的法庭辩论,很难有效维护权利,败诉的风险非常大。
三是国防专利司法救济障碍。《国防专利条例》中没有明确国防专利的行政纠纷司法救济。目前的专利权司法保护模式均建立在普通专利制度上,法院不受理国防专利侵权纠纷,从而排除了司法保护,堵塞了国防专利权人正常维权的途径,制约了国防专利权司法化的可能。
(二)根本原因
1|权利意识不强
很大一部分传统军工科研单位和军队科研单位,申请国防专利的目的是满足申报科技成果奖励、评选创新团队、完成绩效考评指标等需要,保护发明创造尚未成为申请国防专利的真正动因。
2|权利归属不清
现行国防专利制度之间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由此导致国防专利权利归属不清、产权主体缺位。《国防法》、《合同法》、《专利法》三个法律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国防专利权利归属的规定不一致,在具体操作中发明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得不到保障,一方面会挫伤研发单位和开发人员进行国防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谁都不管”的权责不清的现象。
3|行政职能缺位
现行国防专利制度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