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西安“国家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发展理念,提高我市服务业整体发展水平,有效缓解就业压力,发挥服务业对其它主导产业和经济的支撑作用,积极推进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变,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基础、政策为导向的产业结构调整机制,按照《西安市加快发展服务业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包括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会展业、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和服务业重点项目技术改造、新农村流通体系建设、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社、集改超、农改超以及社区便民项目服务业发展的引导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优化服务业结构调整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快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我市服务业现代化水平。
(二)扶优、扶强原则。扶持对我市经济发展有一定带动作用的服务业优势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新型服务业龙头企业。支持经营理念先进、管理规范、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现代服务企业,支持企业间的重组和整合。
(三)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推进服务业现代化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不分所有制形式,每年公开征集通过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的服务业项目均可获得专项资金的支持。
(四)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原则。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五)市、区(县)两级政府资金共同支持的原则。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区(县)组织申报的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并且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配套的,优先扶持。
(六)效益原则。专项资金要重点用于产出效益好的项目,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符合国家服务业发展战略重点建设项目,重点扶持我市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新兴产业。包括发展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商贸餐饮业、社区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等。
(二)支持公益便民项目。支持有利居民身心健康的具有公益性的项目。重点是再生资源回收基础网络体系建设项目、社区便民连锁店、农改超、集改超等项目。
(三)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支持面向农村的服务业项目。积极构建新农村流通体系,发展农村连锁经营,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信福工程”建设。
(四)支持我市流通业结构调整(详见《西安市流通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业改造项目。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技术开发、结构升级及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万元以内,特别好的项目可适当扩大。无偿资助资金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30%。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有项目已获支持但未经验收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西安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经济效益良好(上年经营无亏损);
(四)会计信用、银行信用及纳税信用良好;(五)申请项目符合《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第2页西安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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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项目投资预算、资金筹措计划等内容);
(五)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过的项目提供相关文件;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若申报项目涉及此问题);
(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项目,须出具地方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八)录制《项目申报申请书》、《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的电子版(WORD格式);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企业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九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审计报告;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九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以及贷款行出具的还贷情况说明。
以上申报材料均采用A4纸张尺寸,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分别报市财政局、市商贸局。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年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确定当年专项资金扶持重点方向和领域,由市商贸局、市财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征集工作,并对申请企业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均可进入项目库留存滚动使用。
第十三条市商贸局、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共同组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考察,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报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拟支持项目计划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商贸局下达正式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由市财政局、市商贸局共同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合同书。由市财政局预拨70%的资金到项目单位。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市商贸局、市财政局报送书面验收报告及拨付剩余资金的申请报告,市商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30%的资金。
第十六条企业收到的项目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和市商贸局负责对全市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市商贸局报送有关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经核实后除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项目、收回财政资金外,还要追究企业法人相关责任。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市商贸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面不低于每年安排项目的60%。
第二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根据评价结论调整的支出重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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