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企业接收到国税局发送的年出口退税企业类别评定结果的通知,有些企业被评定为一类,有的是二类,那么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共有几类,具体的评定标准是什么呢?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共有几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分别对此进行了明确: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共四个管理类别。
各类别具体的评定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对此进行了规范,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又对此进行的调整,以下为调后各类别评定标准: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4.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1.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2.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3.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4.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1.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2.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3.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4.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5.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6.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7.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8.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9.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除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多久评定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6号规定,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每年一次,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8号对此进行了调整,规定: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评定结果公布后如何申报复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规定: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6号)和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The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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