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12号),加强和规范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省科技厅组织制定了《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年4月26日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12号),加强和规范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新动能、打造新引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持续引导企业和各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推动企业和产业做大做强,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具有辐射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资源集聚区。
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持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第四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建设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动态管理、辐射示范、引领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和组织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及承担或协助办理其他有关具体事务;对已批准的“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进行考核与监督;协调和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根据需要对申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申报审核、组织推荐和培育工作,并协助进行管理,制定相关地方或部门扶持政策,推进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申报“示范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我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能够大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资源集聚区。
(二)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和创新服务体系,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制定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政策和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措施。
(三)区内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设有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规模在万元以上,持续引导带动全社会的投入,推动区内企业进行较多数量的优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四)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是“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的网络成员单位,管理能力强,服务好,每年必须有网上科技成果交易和一定数量成交额。
(五)区内拥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
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投融资、科技咨询、知识产权、
法律、人才培训等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六)区内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型企业,市场竞争力强。
(七)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或行业发展。
第八条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属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管理水平高,信誉度好,筹资能力强,具有良好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具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不断开发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机制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运行机制,运行良好,内设有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和专职的管理团队,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项目。
(四)销售收入和市场竞争力在同行业内名列前茅,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能够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或行业发展。
第九条申报程序
申报采取归口管理、组织推荐、逐级申报的方式,程序如下:
(一)申报推荐
组织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
单,并将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推荐名单一并上报省科技厅。组织管理部门要对推荐单位严格把关,宁缺勿滥,确保推荐的“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符合申报条件,切实起到辐射示范、引领发展的作用。
(二)组织评审
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提出“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拟定名单报省科技厅审核。
(三)确定授牌
经审核的“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拟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为省级“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并予授牌(标注“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名称、授牌单位及授牌时间)。
第十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行统一命名,“示范基地”命名:“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创新资源集聚区简称或领域)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命名:“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主营业务或产品)示范企业”。
第四章运行与考核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经组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工作总结对“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进行考核,并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省级“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的运行情况、推广效益和示范效应,通过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公共性服务补助择优支持;对依托“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择优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确定为省级“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不能按时保质提交相关材料的;
(四)有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对被取消省级“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资格的单位,记入科研诚信记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和申报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
规定和纪律,确保评审和遴选各环节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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