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规范员工从业行为,进一步完善礼品的登记、上交和处理流程,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员工收受礼品登记上交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移监察〔〕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各部、室、中心和各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各州、市分公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规定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在岗的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本办法所称礼品,指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等。
本办法所称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以及购物卡券、餐饮卡券、交通卡券等各种形式的消费性代金卡券。
本办法所称支付凭证,指支票、汇票、存折、银行卡等可直接到银行变现的支付凭证。
第四条全体员工在各种业务往来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2
纪委、国务院国资委纪委、集团公司及省公司和所在单位制订的各项廉洁从业规章制度,不准违反规定收受、索取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所属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厂商和个人所送的各种形式的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按本办法处理。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1个月内由本人上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条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上交未能拒收礼品的行为,一经查实,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其登记上交,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集团公司和省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凡违反规定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品,影响公正履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规章制度严格处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礼品的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本单位礼品的登记、保管和处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手续,做到专人负责,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收到员工上交的礼品后,必须认真核对,逐项填写《中国移动云南公司员工收受礼品上交登记表》(详见附件2)一式二联收据,第一联由上交人保存,第二联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存根留存。各单位对员工上交的礼品要妥善保管、及时移交。
第八条各州市分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省公司纪检组(监察室)的要求,报送本年度《员工收受礼品上交登记情况表》(详见附件3)。
第九条对于员工上交的现金,各单位查收登记后按季度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入账;其中,单笔金额超过元的,应于当日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入账。
第十条对于员工上交的有价证券和其他可变现的礼品,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呈报分管领导批准变现后,按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员工上交的不可变现的礼品,各单位要按照以下方式移交相关部门用于公务活动:
(一)消费购物类支付凭证和卡券,移交给本单位综合部;
(二)加油卡等交通类支付凭证和卡券,移交给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
(三)办公用礼品,移交给本单位办公用品管理部门;
(四)具有展览陈列价值的礼品,移交给本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可用于本单位陈列。
(五)国家规定必须上交的文物类礼品,交由综合部移交文物保护部门或文物管理机构,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4
(六)不能或不便按照上述方法处理的礼品,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理。其中,高档烟酒可用于单位接待;一般日用品可用作慰问、捐赠等。但须完善相关移交管理手续,并将使用情况说明交纪检监察部门留存。
对于可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带来经济利益,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上述各类物品,应将其纳入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收到的上交款项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科目,并及时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在礼品移交处理时,交接双方经办人应办理移交手续,对移交物品签字确认。接收移交礼品的部门应做到每笔移交礼品的使用手续完备、去向明确,并在每年年底,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年度移交处理礼品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和礼品使用保管部门应当建立礼品接收、处理及保管明细台账,及时登记收支结余情况,并定期对礼品进行实物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接收移交礼品的部门应将礼品登记、移交、使用等情况形成资料长期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公司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公司印发5
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礼品礼金登记和处理暂行管理办法》(云移〔〕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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