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

12月3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包括总则、企业信用风险数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差异化管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联动、责任追究和附则共七章3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信用风险分类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内设处室以及辖区市场监管局、监管所(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的背书。

(二)信用监管处负责主导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开展,指挥协调处负责在组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应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并反馈实施情况,其他业务处室可根据《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构建行业或专项风险分类管理模型。

二、明确了企业信用风险数据的归集范围

根据《规定》,企业信用风险数据包括经营与变更情况、登记与许可信息、处罚与负面名单、案件与投诉举报、评价与表彰记录等五个维度的信息,《规定》还明确已经作出异议标注的信息不得用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三、明确了企业信用风险的分类规则

《规定》明确,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结合定量和定性划分为五级一类。(一)A+级:综合得分在分以上,表现为经营状况稳定,存续合规等风险发生概率低。(二)A级:综合得分在-分之间,表现为经营状况稳定,存续合规等风险发生概率较低。(三)B级:综合得分在-分之间,表现为成立年限较短,无许可经营项目,近期无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及相关领域认证评价记录等。(四)C级:综合得分在-分之间,表现为成立年限较短,曾被列入或当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面临一定的存续、合规风险。(五)D级:综合得分在分以下,表现为曾被列入或当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面临严重的存续、合规风险。(六)E类:非正常经营类别企业,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为E类企业:登记状态为“清算”或“已注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四、明确了差异化管理措施

(一)《规定》要求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行动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对于A+、A级企业,可逐级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B级企业,按照正常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C、D级企业,应当逐级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E类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依法对相关主体实施登记限制或禁入措施。(二)对于信用风险等级为A+、A级的企业,推广应用“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秒批”、“告知承诺”,简化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对于信用风险等级为C、D级的企业不适用上述行政服务便利化措施。《规定》还建议各政府部门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监管、许可审批、行政服务等业务中进行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联动。

三希软件信用研究部

附《规定》原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信用监管改革,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1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内设处室以及辖区市场监管局、监管所(以下统称“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信用信息数据的基础上,以依法登记的企业为对象,构建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数据模型,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第四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坚持科学分类与监管需求相结合、大数据分析与科学校验相结合、普遍规律与风险特征相结合的原则。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结果仅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的背书。第五条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深圳市商事信用与事中事后智慧监管系统(双随机和联合奖惩系统),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模块,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自动识别、自动分类,动态调整更新以及分类结果共享应用等功能。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一)信用监管处负责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订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规则、标准,提出差异化监管方案。负责组织开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模块。(二)指挥协调处负责在组织“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应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并反馈实施情况,负责指导“双随机一公开”系统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模块对接。(三)其他业务处室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市场规范、网络监管、知识产权、广告、质量监督、计量认证、特种设备、食品药品、价格检查等监管工作中,结合本领域企业特点和业务需求,构建行业或专项风险分类管理模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或措施,牵头组织开展行业或特定领域的企业分类监管工作。(四)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模块的稳定运行,负责相关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第七条辖区市场监管局和监管所结合辖区实际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部署,依照本规定负责实施各自辖区内的企业风险分类监管工作。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分类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第三方机构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保护,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确保数据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二章企业信用风险数据第九条建立企业信用风险数据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规则,从智慧市场监管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等业务系统中归集企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企业相关的自然人信用信息。第十条下列信息,不得用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撤销部分的信息;(二)被相关机构认定为误判、错误、笔误等与真实情况有偏差的信息;(三)已经作出异议标注的信息;(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宜用于信用风险分类依据的信息。第十一条按照市场监管业务场景对企业进行行业分类,用于识别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监管特征以及掌握了解各行业情况。行业分类标识分为主标识和副标识。主标识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每个企业有且仅有一个主标识。副标识指企业其他经营业务或监管特征,每个企业可以有若干个副标识。第十二条企业行业分类体系的主标识、副标识类目实施动态管理,由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根据管理各业务部门实际需求统筹设定。第十三条企业行业分类标识由系统根据监管名单、经营许可、行业分类、经营范围、企业类型及业务规模等因素进行初始化。各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各辖区监管所应当根据本监管领域或本辖区内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对企业初始标识进行及时调整和维护。第三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第十四条企业信用风险指标体系由经营与变更情况、登记与许可信息、处罚与负面名单、案件与投诉举报、评价与表彰记录等五个维度组成。各维度的具体指标项和权重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市场监管局对信用风险进行全方位评估,并根据应用结果进行校验、优化和调整。第十五条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由系统依据信用风险数据库归集的信用信息数据情况,按照信用风险指标体系,运用模型算法自动计算综合得分,实现对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的自动分类和动态更新。第十六条根据信用风险指标体系五个维度的综合得分,企业风险等级分为五个级别:(一)A+级,综合得分在分以上,表现为经营状况稳定,存续合规等风险发生概率低。(二)A级,综合得分在-分之间,表现为经营状况稳定,存续合规等风险发生概率较低。(三)B级,综合得分在-分之间,表现为成立年限较短,无许可经营项目,近期无行政处罚、行政奖励及相关领域认证评价记录等。(四)C级,综合得分在-分之间,表现为成立年限较短,曾被列入或当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面临一定的存续、合规风险。(五)D级,综合得分在分以下,表现为曾被列入或当前处于经营异常状态,面临严重的存续、合规风险。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判定为E类企业:(一)登记状态为“清算”或“已注销”;(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三)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第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直接向高风险方向调整两个等级,但调整后的风险等级最高为D级:(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二)两年内发生过动产抵押且因拖欠金融机构贷款被依法制裁;(三)被列入严重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的;(四)被列入电子商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黑名单的;(五)预付款消费逃逸的;(六)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七)连续两年无纳税、住房公积金缴存、社保缴纳记录的。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的信用风险等级直接向高风险方向调整一个等级,但调整后的风险等级最高为D级:(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有不良安全生产记录的;

(二)有特种设备抽检、产品质量抽检、食品安全抽检、农产品监测、产品计量不合格记录的;(三)有消防检查不合格记录的;(四)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欠薪记录的;(五)属于市公安局交警局统计违法率前名的客运单位;(六)被列入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七)被列入海关失信企业名单的;(八)列入失信药品零售企业名单的;(九)两年内控股股东变更、负责人变更和经营范围均发生变更的;(十)根据监管部门实际,需要调整风险等级的其他情形。第四章差异化管理第二十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执法行动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第二十一条对于信用风险等级为A+、A类的企业,可逐级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抽中的,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一般不主动实施检查。第二十二条对于信用风险等级为B类的企业,按照正常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可以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在开展专项行动或专项整治活动中,应当给予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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