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

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的管理使用,切实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慈善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用于应急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急款物的募集、接受、管理和捐赠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款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方”)向慈善组织捐赠的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合法资产。

第四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各级慈善组织应当按登记管理层级分别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机构”)的有序组织引导下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五条?慈善组织应急款物的捐赠管理使用应严格遵循“依法管理、规范募捐,坚持自愿、合理引导,尊重意愿、及时拨付,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强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款物募捐活动管理

第六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八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慈善组织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第九条?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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