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网友跟我们分享了下面的内容: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离岗休息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本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或公司)三项制度改革,提高劳动效率,合理安置企业富余员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含三年),且进入各级人才赋能中心的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在籍待岗员工。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政策制定与解释部门,负责制定、修订离岗休息政策。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为公司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单位)与分支机构(不含具有生产、服务岗位的单位)自愿离岗休息员工的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自愿离岗休息员工条件与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单位自愿离岗休息政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其他单位是本单位自愿离岗休息员工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单位自愿离岗休息员工的日常管理与政策执行。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六条公司职能部门、直属机构(单位)与分支机构申请办理自愿离岗休息的员工,经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本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可办理自愿离岗休息,签订自愿离岗休息协议,并与所在单位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合同,5日内到本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报到,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报到、不签订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按旷工处理。所在单位按公司员工流动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调转、解除及档案移交手续。
第七条其他单位申请办理自愿离岗休息的员工,经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审批通过后,可办理自愿离岗休息,并签订自愿离岗休息员工管理协议。办理结果5个工作日内报本钢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待遇与日常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为自愿离岗休息员工发放生活费、年功工资和保留工资,生活费标准按办理离岗休息手续之月参照退休养老金计算办法确定,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生活费具体计算方法与办理流程见附件。
(一)在国家给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时,自愿离岗休息员工享受同样的政策,随同期退休人员等额调整待遇;
(二)每年视本钢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及效益增长情况,确定是否给自愿离岗休息职工增加补贴。当本钢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效益增长,增加收入有承受能力时,给自愿离岗休息职工增加补贴。每年末,公司按上述原则制订当年补贴指导标准,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效益和在岗职工收入增长情况,在一定控制范围内自行确定本单位补贴标准,从次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当本钢没有完成生产经营工作任务或效益不增长,增加补贴没有承受能力时,当年则不再增加补贴或适当下调现行补贴标准。
第九条符合办理自愿离岗休息条件的员工,也可以和企业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企业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月份数乘以月补助标准计算(月补助标准按自愿离岗休息待遇加上元)。
第十条各单位负责自愿离岗休息员工的日常管理,应建立自愿离岗休息员工管理台帐,及时了解离岗休息员工情况。
第十一条企业与员工双方应严格履行自愿离岗休息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自愿离岗休息员工在协议履行期间,有配合所在单位完成各项管理工作的义务。
第十二条办理自愿离岗休息的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单位按当时的政策,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在协议履行期间,自愿离岗休息员工不得在鞍钢、本钢所属区域或业务等范围内从事任何有收入的活动或工作,否则按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符合企业规定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规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可制定管理规定,履行法定程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本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具体受理及停办时间另行通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