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煤业股份有限公司XXX煤矿
关于印发《技术审批制度》等48项管理制度
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采掘、辅助运输、顶板、科技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管理,进一步完善矿井技术管理体系,落实各级部门单位的技术管理职责,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标准化》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现修改、完善《XXX煤矿技术审批制度》等48项管理制度,汇总下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xxx煤业股份有限公司XXX煤矿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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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XXX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6
2.XXX煤矿技术管理制度20
3.XXX煤矿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40
4.XXX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49
5.XXX煤矿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51
6.XXX煤矿变化管理制度及预控措施53
7.XXX煤矿矿井井巷维修管理规定58
8.XXX煤矿顶板管理制度63
9.XXX煤矿综采(放)工作面实施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管理规定69
10.XXX煤矿煤巷锚网支护巷道顶板离层指示仪安装、使用管理规定75
11.矿井辅助运输系统设计、审查验收制度84
12.辅助运输小绞车管理制度87
13.井下连续牵引车管理制度
14.XXX煤矿单轨吊运输使用管理规定
15.无轨胶轮车管理制度
16.架空乘人装置管理制度
17.人车定期检查维修制度
18.电机车充电室管理制度
19.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20.井下非标车辆运输管理制度
21.窄轨车辆连接装置管理制度
22.巷标牌板管理制度
23.窄轨电机车运输管理制度
24.“四超车辆”运输制度
25.综采设备、支架运输和装封车管理制度
26.综采设备、支架车辆运输连车管理制度
27.副井下井口东门出车及摘挂车区域管理制度
28.井下行人、行车及轨道运输区间作业管理制度
29.特殊物品运送管理制度
30.乘人管理制度
31.窄轨运输车辆掉道复轨管理规定
32.电机车充电室管理制度
33.运输区域密闭管理制度
34.信集闭系统管理制度
35.井下车场安全存车管理制度
36.斜巷回头提升运输管理制度
37.辅助运输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38.生产事故汇报管理制度
39.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40.生产标准化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41.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42.设备检查检修管理制度
43.设备检修作业停送电管理制度(机电)
44.XXX煤矿临时施工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5.XXX煤矿科技创新工作管理办法
46.XXX煤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47.XXX煤矿小改小革成果评审奖励规定
48.XXX煤矿围岩观测分析、预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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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安全技术审批依据充分、正确,内容全面、具体,安全措施可靠,有效指导生产施工作业和操作,落实技术责任,明确审批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义务,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参加安全技术审批的人员须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资质及相关知识能力。
第二条安全技术审批职责范围划分:
1.生产技术科负责组织对工程设计、采场接续、施工工艺及流程、支护方案、采掘工程质量要求、辅助运输系统设计制定方案,及采煤、掘进、辅助运输、顶板管理等专业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的审批。
2.机电管理科负责组织对设备配置和电缆(管路)选型及质量,用电量负荷计算,设备安装布置,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修)保养和安全保(防)护,机电专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的审批。负责组织对综采、综掘设备的选型、安装撤除及质量、使用、更换和维修、运输、起吊安全技术措施;综机设备配置和电缆(管路)选型及质量,用电量负荷计算,设备安装布置,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修)保养和安全保(防)护的审批。
3.通防科负责组织对通风方案、风量计算、通风设备选择,通风系统,有害气体监测(控),粉尘和瓦斯防治,防灭火,避灾,火工品管理、使用,通防专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的审批。
4.地质测量科负责组织对地质资料,水文资料,排水系统及水患防治措施,测量计算及测绘资料,贯通、相邻及立交关系的审批。
5.防冲科负责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冲击地压评估,对评估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地点组织实施防治。
6.地面等专业安全技术的审批由本单位负责组织人员审查,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条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专业副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实施负责;各专业科室负责协助矿总工程师和专业副总工程师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各单位技术主管对本单位生产过程的安全技术全面负责;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实施负责。安全监察处负责安全技术落实执行情况的监察和管理。
第四条安全技术的应用必须经过优化设计、方案论证或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形成安全技术文件,经过审批后方能采用实施。
第五条安全技术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监察处、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于一般的安全技术可由分管专业的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安全技术审批后的实施由分管专业的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安全监察处负责监督把关。对安全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不断改进完善。
第二章安全技术审批内容
第七条需要审批的安全技术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矿井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2.安全技术长远发展规划;
3.服务于矿井和采区的安全设施设计;
4.“四新”(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技术中涉及安全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5.施工工程所采用的安全技术;
6.生产条件变化等原因需要改变的安全技术;
7.新编制的安全技术制度、标准、规范等文件;
8.采煤、掘进、运输、机电、通防、防治水、地面“三防”、建筑、危险物品及压力容器管理等专业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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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安全技术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需要审批的安全技术文件由编制人员报送到分管专业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向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和总工程师汇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召集安全监察处、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报批单位的主管技术员审批,分管专业的业务部门负责记录审批人员的意见,整理后由审批人员和批准人签字。最后由业务负责部门转发报批单位执行。
第九条有关单位报批的安全专篇、设计、论证报告、规程措施、制度、标准规范等安全技术文件,按规定提供完整、有效的文字材料、资料和图纸。必须由编制人和技术负责人以及单位负责人或专业小组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安全技术的审批采用分头预审、分口把关、集体会审制,形成最终审批意见并进行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须经集团公司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文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装撤除规程措施及一般技术文件,实行集体会审签字制度。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补充技术文件实行传签制度,补充性技术文件必须经过原审批单位和部门审批,不得漏批,否则补充性技术文件无效。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审批实行签字认可制度,连同审批意见和报批资料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由报批单位和分管业务部门分别建档留存。
第十三条须经公司以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上报。须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的,一律以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XXX煤矿的名义组织上报。
第四章安全技术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编制、审批人员职责要求是:
1.安全技术方案、设计、制度等的编制和审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
2.安全技术文件编制要做到语言简明、准确、规范,附图内容和标注齐全、比例恰当、准确清晰,并采用规范图例。
3.安全技术文件审批必须遵循先进、科学、合理、合法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参加安全技术文件编制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能力和资质。必须是各单位(部门)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报批的安全技术文件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文本格式符合集团公司和矿要求。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安全技术文件必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审批。
第十六条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真按审批要求补充内容,并抓好该项安全技术工作的组织落实。未经审批或审批没有通过的安全技术文件不得实施。
第十七条采用的安全技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企业标准,并且适合我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能够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不会对安全生产带来负面影响。
第十八条“四新”安全技术的研究及推广应用,应首先对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审批后要制定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过审批后才能到现场试验,最后通过验收才能推广应用。这三个关键步骤缺一不可。“四新”安全技术中采用矿用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煤安标志的管理要求。安监部门必须对“四新”安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全过程监督控制。
第十九条矿井采区、综放工作面及安全设施设计中应该优先采用已经在XXX煤矿使用成熟的安全技术。如果确实需要采用“四新”技术,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论证,论证被审批通过后,方可在设计中选用。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安全技术的,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XXX煤矿规程措施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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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技术审批时限
第二十一条安全技术审批时限按下列要求执行:
1.安全专篇、采区设计从报送之日起到审批完成,不得超过10天;
2.综放工作面和安全设施设计、论证报告以及标准规范不得超过7天;
3.规程措施不得超过3天;
4.应急的设计、方案和规程措施及时审批。
第六章安全技术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的开采安全措施或防水措施,由矿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煤业公司审批。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煤业公司(专业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所制定的安全措施。
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3.采区设计方案。
4.综采(放)工作面的方案设计。
5.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6.冲击地压矿井防治冲击地压的实施细则、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7.有冲击危险的边角煤、采区内残留煤柱、孤岛工作面等高应力集中区的开采设计及防冲措施。
8.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水平,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
9.矿井制冷降温设计或改造方案。
10.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所编制的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
1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所制定安全措施。
12.矿井反风演习计划。
13.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报告。
14.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
15.煤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在编制中长期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编制相应的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16.采区首采工作面、“三下”开采工作面、受水威胁的回采工作面、有冲击地压灾害倾向回采工作面采掘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矿井补充勘查设计及勘查成果报告。
17.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18.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设计。
19.采区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
20.重大探放水设计(临矿老空积水区、强导水断层破碎带、岩溶陷落柱、强富水强承压含水层)、注浆堵水设计、疏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21.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富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陷落柱时,经探查后依据其准确位置确定的防水煤柱尺寸。
22.销毁爆炸材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3.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公司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4.涉及重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项目试验及推广的综采(放)工作面开采专项设计及有关安全措施。
25.矿井生产系统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
26.矿井供水系统、注浆系统、束管监测系统设计或改造方案。
27.井筒治理方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
28.矿井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继续使用报告。
29.矿井停产检修计划。
30.矿井第一次施工或工艺有较大变化的重大机电安装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及安全技术措施。
31.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的请示报告及设计。
32.综采(放)工作面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况之一,由矿有关单位(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审批。
1.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在坚硬和稳定的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矿总工程师审批。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6.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要制定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7.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8.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9.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工作面倾角大于15度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度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底箱等大型部件时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支架和其它设备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0.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1.采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2.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3.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4.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掘进与回采作业规程及专项措施的实施规程,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5.维修倾斜井巷,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6.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7.巷道贯通(包括贯通各类硐室、采空区、各类安全技术边界)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8.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串连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19.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0.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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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3.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方案,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2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后,进行处理。
25.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出口时,所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26.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27.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8.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29.因一台通风机检修,造成矿井通风无备用通风机的情况下,必须制定专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0.在井下照相、录像,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31.采取震动爆破措施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2.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3.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长审批。
34.封闭火区灭火时,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5.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6.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探查前必须编制探查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7.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38.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9.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0.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1.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排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2.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7)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43.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44.掘进工作面不能一次起爆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5.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6.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采用可爆破处理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
47.立井提升系统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探伤结果经矿总工程师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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