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

《成都市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17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委发〔〕22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11号)精神,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在蓉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助力产业功能区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申报奖补资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入库科技型企业。

入库科技型企业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拥有有效期内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3.取得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有效登记编号的入库企业(以下简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科技部门备案。

(三)企业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活动。

(四)企业在产业功能区围绕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五大先进制造业、五大新兴服务业以及新经济领域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五)按规定完成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已自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模以上企业应同时完成统计部门研发报统及核准;高新技术企业应同时完成科技部门火炬报统及核准。

(六)企业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二、政府扶持

奖补资金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其中:

(一)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5%给予最高万元补助。

(二)对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规模以上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3%给予最高万元补助;规模以下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5%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三)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上述政策不同类型企业当年不重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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