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属
国
有
企
业
薪
酬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
企业)。
第三条
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
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
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
补贴)。
第五条
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
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
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
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
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
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
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
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
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
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
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
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
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
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
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
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
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
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
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
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
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大,普通管理人员效绩工资(奖金)占
其薪酬总额比重应当相对较小。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
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效绩工资(奖金)。
在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
的效绩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第三章
薪酬方案的制定和审批
第十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依照本规定确定的
基本原则和薪酬构成要求,制定企业薪酬方案,并由企业
国有产权代表上报市国资委。
第十一条
企业薪酬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发
展战略目标、企业收入分配原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岗位设置、薪酬构成、各层级人员基本工资和补贴津贴的
明细项目及标准、效绩工资(奖金)的考核和计提发放办
法等内容。薪酬方案应当明确本企业员工基本工资、补贴
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中各项目的名称。同时在编制说
明中要明确各项目在员工薪酬总额中所占比重和其对应的
会计科目,以及跨年度发放的效绩工资(奖金)全额预
提、核定发放及帐务调整的时间和具体做法。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上报的薪酬
方案进行核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市国资
委的核准意见在企业内部执行该薪酬方案。国有控股公司
的国有产权代表根据市国资委核准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在
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董事会或其
他决策机构对薪酬方案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薪酬方案一经核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如
企业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应重新报请市国资委审核,审
核程序同上。
第四章
薪酬总额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年度薪酬总额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
现利润增长幅度,员工实际平均薪酬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
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和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根据市国
资委核准的员工薪酬方案和本年度企业劳动人事计划,结
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编制科学、合理的员工年度薪酬总
额预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薪酬总额预算包括企业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内的年度薪酬总额预算和企业本部管理人员年度薪
酬预算明细两部分。
第十七条
企业因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大规模扩招员
工,应当在预算编制说明中对扩招的原因、依据、人数、
级别及对薪酬总额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八条
员工薪酬中的效绩工资(奖金)无论是否
跨年度发放,都应当编制到预算年度薪酬总额预算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薪酬总额预算连同预算编制说
明,于预算年三月底以前上报市国资委审核。
第二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上报
制度。企业应在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编制上半年薪酬总
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委;在次年一月三十一
日前,编制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并上报市国资
委(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五章
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员工基本工资和各种补贴津贴应当按月
支付;效绩工资(奖金)的支付时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
效绩工资(奖金)中与企业完成市国资委计划指标情况相
挂钩的奖金(如年终奖)部分,应当在市国资委对企业完
成年度考核后,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核定最终发放金
额,已预发的应多退少补。
第二十二条
员工薪酬为税前收入。员工应当交纳的
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企业不得
为员工支付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应当由企业承担
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二十四条
员工薪酬应当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并实行台帐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薪酬构成设置明细账目,
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年度效绩工资(奖
金),无论是否跨年度发放,应当在当年根据薪酬总额预
算进行全额预提
,
同时按权责发生制在当年薪酬总额中进行
核算;在次年核发时应按审计结果进行调整,超额提取
的,应当冲减当期成本;未提取的,不得发放。
第六章
年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员
工薪酬的一种补充形式。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
市有关年金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经济效益和年度业绩
考核成绩确定缴交年金的标准。亏损及未能完成上年度经
营考核目标的企业,不得缴交员工年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金应当逐年缴交,不得补交以前
年度年金,也不得趸交以后年度年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薪酬方案、薪酬总额
预算和企业年终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计提和发放员工薪酬,
不得超标发放或计提,不得以发放实物或公费旅游等形式
变相提高薪酬待遇。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年终对本企业上一年度员工薪
酬情况进行总结,对实际计提和发放薪酬与年初预算之间
的偏差及原因作出说明,并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专项
报告形式,连同全年薪酬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表上报市国资
委。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审计时,企业
薪酬审计应当作为年度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组织薪酬专项稽核
检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有关企业的薪酬情况进行专
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将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员工薪酬和违反规定发放
实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超发部分和违反规定发放实
物或组织员工公费旅游的金额从员工次年薪酬的相应项目
中扣除;对超额计提薪酬总额,以及不合理提留工资结余
的,超提部分冲减企业当年成本。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和存在前
款所列情形的,市国资委依法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
责任人通报批评,并酌情扣减企业主要经营者当年经营业
绩考核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相关责
任人经济处罚。
(三)对发生重大违纪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企业负责人依法予以降职、撤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负责人
及企业特殊人才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规定确定的薪酬
管理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除董事长和总经理以外的企业其他领导
人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个人年度薪酬总额不得高于董
事长和总经理的年薪。当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仅领取基本年薪时,企业其他领导人员的个人
年度薪酬总额最多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两倍。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上市公司
的薪酬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对所属企业薪
酬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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