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小区物业安全、环境安全和业主人身安全,对租借房屋用途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房屋以出售、转让、馈赠、出租、出借等形式,转换物业使用人时,应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业主或使用人登记,结算有关费用,办理新户入住手续。
第三条房屋使用人及物业所有者发生转换,若未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机构在知情前,将仍以原业主做为法律行为人,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事务。
当物业服务机构知情后,将临时冻结新业主或使用人的部分权接受物业部的全部服务。利,只有当双方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方可取得区内业主所有权利,
第四条属房屋出租、出借的,租户凭租约或业务委托书代缴管理费、水电费、采暖费及其他费用,但物业服务机构只将租户或借方视为代理人,所有因该物业而发生的一切事务、费用和纠纷仍由业主负责。
第五条出租出借物业需具备的条件
1、业主不拖欠任何应缴费用;
2、已完成装修或办理了装修手续,生活设施基本完善,通水通电,具备居住条件;
3、对拟入住人员进行了考察,并愿意对其行为提供安全与经济担保。
第六条房屋出租出借,业主应对租借人情况予以充分了解,并负责管理教育,对实际使用者的过失,业主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房屋出租出借,业主应与使用者代表一道,带足身份证件如实登记,由物业服务中心当场重点宣读小区管理要求,并收取租借者守约保证金(元)。
第八条当使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内发生问题,将从守约保证金内相应扣除。当使用期限届满,无影响小区公共利益的问题,并在期间与业主协商一致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则所有守约保证金全部返还。
第九条本小区不提倡多户合租、多人合租以及商务租用等变相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
如果房屋租借出现以上情况时,将按如下执行:
1、房屋租借给非业主使用人时,如果变相改变用途使用,需经物业服务机构审查许可,确证使用方式不会对建筑、环境产生危害、不会对邻居生活造成影响,另需支付管理费用。
2、以下情况为变相改变房屋用途:
(1)多户合租一套住宅;
(2)多人合租一套住宅,且人数超过三人的;
(3)用于商务、办公、经营等牟利事业的;
(4)企业租用为宿舍、后勤点的;
(5)与以上情形类似的其他情况。
3、变相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查与监督标准:
(1)多户合租住宅户数不得超过卧室数;
(2)合租住宅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米不得超过10人;
(3)不得从事养殖、饲喂经营性活体;
(4)不得从事有毒害、噪音、爆炸倾向的作业(包括科研、试验、生产、包装、储藏和转运等);
(5)不得开展具有客流量的业务;
4、经过审查允许使用的,需要按以下标准交纳守约保证金:
(1)多户合租,每户元;
(2)多人合租,每人元,但每套住宅不得低于元;
(3)商务及企业租用每套住宅0元。
5、按以下标准缴纳管理费:
(1)多户合租,每户元/年;
(2)多人合租,每人元/年;
(3)商务或企业租用:每套物业元/年.
6、日常收费标准:
多户合租或多人合租:电费、水费按商业标准;
商务或企业租用:电费、水费、采暖费按商业标准。
7、物业租借期间,将由安保部、保洁部负责监督,对可疑行为可入室核查。
对采用隐瞒虚报等方式,骗取租住权利者,将采取补交保证金、补交双倍管理费、执行违约处罚等形式对租借人进行约制,情节严重的将驱逐出本小区;
凡被驱逐的,剩余租金业主不得返还。
第十条租借人的禁止行为
1、高声喧嚷、制造噪音或环境污染,影响、扰乱区内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
2、在物业内进行暴力、毒品、迷信、聚赌、酗酒等有碍公序良俗的行为;
3、在物业内从事反动、走私、传销、制假、贩假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十一条对租借人的约制
1、发生第十条.1的现象,首次给予警告,再发生将每次罚款元,超过五次勒令退出本小区;
2、发生第十条.2的现象,每次罚款元,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发生第十条.3的现象,将直接交公安机关处理,并罚没所有守约保证金。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