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知道这本证书中有关危大工程的管理要求

浅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有关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期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针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特别是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内的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监管,我国于年1月3日发布了关于安全生产条件监管的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有一个重要概念就是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更不得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生产活动,为此我国《安全生产薛可正条例》对此作了严格的管理规定,提出了围绕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为这一管理制度的重要管理对象(“五大高危企业”之一)。学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必须学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期解读分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其分析观点均为安全论坛做这个人的观点,欢迎大家讨论,批评指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分析如下——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解读分析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简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条例。由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于年1月13日首次发布,自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许可证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有: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1、许可管理目的与依据。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见《许可证条例》第一条)。本条确定了制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三个目的:一是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二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最终目的,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目的是一致的,其依据是《安全生产法》。

2、许可管理范围及管理方式。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称之为“五大高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见《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在内的“五大高危企业”,规定“五大高危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危大工程管理实质就是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为高危企业提出的,从事危大工程的施工单位均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许可管理行政机制。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见《许可证条例》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制分为部省两级,根据行政许可管理体制改革目前有所变化,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相关监督与监察原则没有根本变化。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见《许可证条例》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目前根据行政许可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其有关管理权限发生下放的变化。

5、安全生产条件条款内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见《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安全生产条件条款是我国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由于各行业企业情况有一定的差别,因此在确定具体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时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具体条款。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详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从事危大工程施工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应属于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范畴,理应按照本规定具备相应的12项安全生产条件。

6、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见《许可证条例》第七条)。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与要求规定。从事危大工程生产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必须要经过的程序。

7、安全许可证书式样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见《许可证条例》第八条)。目前,所有从事高危生产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样式均为统一的版本。

8、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见《许可证条例》第九条)。高危企业所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年,均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将对其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如下情况可以免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以上两个条件均满足可以免审。

9、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档案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见《许可证条例》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其目的就是要让社会共同监督相关高危企业是否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10、不得转让和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见《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高危企业不得转让和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其后果是严厉。

11、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管理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见《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高危企业再去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继续不保持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接收监督检查,否则将受到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2、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见《许可证条例》第十五条);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见《许可证条例》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见《许可证条例》第十七条)。高危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延期手续或接受监督检查应当监督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遵章守纪。

13、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许可证条例》第十八条):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依法办事、遵章守纪,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14、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行为的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见《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所以,高危企业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特别是危大工程有关生产活动更应严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违法承揽工程的行为。

15、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行为的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见《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生产活动,尤其是从事危大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更应遵守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从事危大工程的应当严厉查处。

16、转让和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见《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性质是严重的,处罚也相应的严厉;冒用或伪造等同于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按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活动行为的责任追究,同时将受到假冒和制假的有关追究和处罚。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中应当严厉查处转让和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

李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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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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