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三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进行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成本。 为在建工程需要专门购入的工程物资,购入时应通过“工程物资”科目进行核算,待实际用于在建工程时转入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建筑工程;   (二)安装工程;   (三)技术改造工程;   (四)其他支出。 三、在建工程的账务处理: (一)发包的工程,应于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备料款时,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以拨付给承包企业的材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设备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二)自营的工程,领用工程用物资时,应按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工程物资”等科目;工程领用本企业材料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加上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按材料的实际成本,贷记“材料”科目,按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工程领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时,按商品产品的实际成本加上应交纳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按应交纳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三)工程发生的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等,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有关测试费用,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完工的工程的实际成本。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应交纳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于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生产经营期间产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清理净收入(清理收入减去清理费用)。

                           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持有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无形资产的市价作为实际成本。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三、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 (四)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相关研发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五)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七)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其摊销年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二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摊销无形资产价值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入账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 二、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于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转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小企业发生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二)负债类科目

                           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小企业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应付票据的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或以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付票据到期,如小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三、如为带息应付票据,应当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小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小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两者的合计金额,贷记本科目。 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抵付应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小企业如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或是被其他单位承担的应付款项,应转入资本公积,借记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当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小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时记录、工资标准等,编制“工资单”,计算各种工资。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小企业按规定将应发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专户存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月度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一)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由采购、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应由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应由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小企业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小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工资结余。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提取福利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疗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等,应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福利费的结余。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并经批准分配的利润(含现金股利,下同)。 二、小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利润。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小企业交纳的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应交增值税 小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上述专栏。 本规定中以下各项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企业的情况: 1.国内采购的物资,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作相反会计分录。 2.接受投资转入的物资,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投资各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有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接受应税劳务,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当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进口物资,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进口物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业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买价减去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借记“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小规模纳税人和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物资及接受劳务的成本,不通过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 7.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等),按实现的营业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8.有出口物资的企业,其出口退税按以下规定处理: (1)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性小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小企业,物资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物资应收的款项及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的合计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不予退回的税金,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物资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9.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作为投资、集体福利消费、赠送他人等,应视同销售物资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购进的物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物资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本月上交本月的应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3.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或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结转后,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本月为多交增值税的,应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消费税 1.小企业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物资应交的消费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退货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2.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3.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税款(除受托加工或翻新改制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交纳消费税外)。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将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对于代收代交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需要交纳消费税的进口物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5.免征消费税的出口物资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生产性小企业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物资,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物资时,如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物资的生产性小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收到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6.小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交纳的消费税应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 7.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营业税 1.小企业发生应交纳营业税的经济业务,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销售不动产,按销售额计算的营业税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3.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应交资源税 1.小企业销售物资按规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的物资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3.小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和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代扣代交的资源税,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   4.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按外购价款减去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将销售固体盐应交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交时,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交纳的资源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应交所得税 1.小企业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土地增值税 1.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十)应交个人所得税 1.小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收到退还的所得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科目;属于增值税的,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税金;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住房公积金等。   二、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交纳的其他应交款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多交的其他应交款项。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等,具体包括:   (一)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二)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   (三)存入保证金(如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四)其他应付、暂收款项。   二、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二、按规定预提计入本期成本费用的各项支出,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

                        待转资产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二)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三、接受捐赠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应按实际取得的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及相关税费作为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科目,一般纳税人按规定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因接受捐赠资产支付或应付的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小企业库存商品采用售价核算的,库存商品应按售价入账,售价与确定的进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商品进销差价处理。   (二)本科目的期末结转: 1.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按本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本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中需要在以后年度结转的部分。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小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小企业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一)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二)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三)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四、小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别计入有关科目: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等科目;属于发生的与固定资产购建有关的借款费用,在符合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存款利息,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应冲减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工程成本。 五、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或债权人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及期限等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当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将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当进行转账,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际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小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投资者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   (二)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四、小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因减资而使股份发生变动的情况,在本科目的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 五、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出资的,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投资,在投资者账户有关明细账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有的资本数额。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资本溢价; (二)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三)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四)其他资本公积。 三、资本公积的账务处理: (一)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或确定的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小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资本溢价)。 (二)收到投资者投入的外币,合同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外币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合同没有约定汇率的,应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接受的货币性及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如果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按接受捐赠待转资产的价值,借记“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或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科目,按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接受捐赠待转的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其他资本公积或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如果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规定期 限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各期计算交纳所得税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按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或按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在抵减当期亏损后的余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金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四、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实有的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法定盈余公积;   (二)任意盈余公积;   (三)法定公益金。 三、小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小企业经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其他转入”科目。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利润”科目;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于实际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小企业按规定以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应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法定公益金),贷记本科目(任意盈余公积)。   四、小企业应按盈余公积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 二、期末结转利润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别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科目。将“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年度终了,应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其他转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五)应付利润; (六)转作资本的利润;   (七)未分配利润。 三、小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转入)。 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时,借记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科目。应当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润),贷记“应付利润”科目。 四、小企业按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的应转增资本的金额,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本科目(转作资本的利润),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五、小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有关科目,按应调整增加的应交税金,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应按调整减少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按扣除调整应交税金的部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两者的合计金额,贷记有关科目。 经调整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如为借方余额,则作相反会计分录。 六、年度终了,小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利润),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七、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小企业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   (四)成本类科目

                           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生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基本生产成本;   (二)辅助生产成本。 三、小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属于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属于企业辅助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提供的动力等间接费用,应当在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科目核算后,再转入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其他间接费用先在“制造费用”科目汇集,月度终了,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产品成本。 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材料”、“应付福利费”等科目。 各生产车间生产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贷记“制造费用”科目。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月度终了,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借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成本)。 四、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应于月度终了,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基本生产成本)。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生产的特点,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及成本计算方法。 六、本科目应当分别按照基本生产车间和成本核算对象(如产品的品种、类别、定单、批别、生产阶段等)设置明细账(或成本计算单),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在产品的成本。

                           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记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等科目。   发生的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车间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车间支付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发生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制造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一)按生产工人工资;   (二)按生产工人工时;   (三)按机器工时; (四)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五)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应提取的福利费之和);   (六)按产品产量。   具体采用哪种分配方法,由小企业自行决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车间、部门设置明细账,并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五、除季节性生产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五)损益类科目

                       主营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二、小企业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收入实现,并将已实现的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一)小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小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按以下规定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三)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小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计量。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小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给予的现金折扣,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的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 购买方实际获得的现金折扣,冲减取得当期的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三、小企业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一)确认本期实现的商品销售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销售退回,是指小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已发出商品的退回,不进行账务处理。 2.已确认收入的销售商品退回,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等。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按应冲减的销售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如果该项销售已发生现金折扣,应在退回当月一并处理。 对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销售退回,应增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企业应按退回商品相对应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可冲减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给购买方的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如为按售价核算的库存商品,应按售价),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售价核算的库存商品,还应同时确认与所退回商品相对应的进销差价)。经过上述调整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记或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记或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四、实现的劳务收入,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入账。 小企业在提供劳务取得收入时,应按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劳务服务收入,贷记本科目,应交纳增值税的,还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小企业因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等收入应于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   (一)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本企业;   (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应按小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确定。 六、本科目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七、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如材料销售、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比照主营业务收入的规定办理。   二、小企业销售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收到出租包装物的租金,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实现的收入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投资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小企业出售短期持有的股票、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派利润时,借记“应收股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期末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净亏损,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 出售或收回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按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利润或利息,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投资收益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小企业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二、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固定资产清理所取得的收益,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对于查明的固定资产盘盈,按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大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小企业取得的罚款净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收入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主营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二、月度终了,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月销售的各种商品、提供的各种劳务等的实际成本,计算应结转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本月的销售商品退回,可以单独计算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本月销售商品尚未结转成本的,也可以直接从本月的销售商品数量中减去。 三、小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销售商品等的实际成本。确定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成本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小企业采用售价核算库存商品的,平时的销售成本按售价结转,月度终了,计算并结转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将已销商品的售价调整为进价。 四、本科目应按销售及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二、小企业按照规定计算出应由日常销售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小企业收到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于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其他业务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及相关的税金和附加。 二、小企业销售材料,按售价和应收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月度终了按出售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出租包装物,在第一次领用新包装物时,应当结转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工资、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也在本科目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并入本科目。 二、小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如小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无形资产摊销、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 商品流通企业可不设置本科目,而将发生的管理费用在“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二、发生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交纳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职工教育经费、研究开发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给工会部门的工会经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等,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二、小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所发生的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固定资产盘亏,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罚款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物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常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等科目。 (五)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小于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借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所得税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当期发生的所得税费用。   二、小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 三、小企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四、小企业收到因多计等原因而退还的所得税,应在实际收到退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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