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修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
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余条款依此修改。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修改为“加强履约管理,及时足额支付勘察费用”。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验收勘察报告,组织勘察技术交底和验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勘察质量管理的职责。”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将勘探、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勘察企业对相关勘探、试验、测试工作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向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按规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授权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组织开展工程勘察各项工作。”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禁止原始记录弄虚作假。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应当留存备查。”
“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作业人员应当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鼓励工程勘察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记录、存储工程勘察数据。”
七、将第十六条中的“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修改为“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建立工程勘察档案管理制度。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在勘察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后20日内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归档资料应当经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
“国家鼓励工程勘察企业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九、删去第十八条。
十、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检查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工程勘察质量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勘察质量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
(二)未提供与工程勘察有关的原始资料或者提供的原始资料不真实、不可靠;
(三)未组织勘察技术交底;
(四)未组织验槽。
十二、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的勘察仪器、设备不满足相关规定;
(二)司钻员、描述员、土工试验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
(三)未按规定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勘察技术交底或者验槽;
(四)原始记录弄虚作假;
(五)未将钻探、取样、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等主要过程的影像资料留存备查;
(六)未按规定及时将工程勘察文件和勘探、试验、测试原始记录及成果、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归档保存。
十三、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
(二)授权不具备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开展勘察工作;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执行勘察纲要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未落实本单位勘察质量管理制度,未制定项目质量保证措施;
(三)未按规定在工程勘察文件上签字;
(四)未对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并签字;
(五)未对归档资料签字确认。
十五、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建设单位、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住建部为了响应国务院“放管服”政策,于年11月发布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随后住建部启动了资质新标准修订工作,现已制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帮助企业及时了解资质新标准修订变化,我司组织研讨班介绍资质新标准修订内容,使企业正确理解、提前做好资质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多次调整资质管理政策,尤其是去年住建部在资质升级推行告知承诺审批制,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资质升级.在资质升级难度增加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准确理解资质政策文件,交流研讨企业在新形势下的应对方法;指导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合并、分立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全部或部分的资质平移,从而使企业合法取得想要的资质。
资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资质改革关乎行业发展全局。在资质新政大改背景下企业如何更好的提升企业竞争力,更好的实现平稳过渡?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新标准修订内容”介绍及资质升级、企业重组、资质分立平移操作实务研讨班通知培训时间及费用年4月15日-17日(15日为报到日)北京市
年4月22日-24日(22日为报到日)杭州市
培训费:/人(培训费可电汇或现场刷卡),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或自行安排住宿)报名联系人:陈老师
培训内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内容
1、介绍施工企业“资质新标准征求意见稿”;
2、解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及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文件及下放省份企业资质审批事项(试点)配套衔接政策,帮助企业正确理解政策,提前做好资质规划。
3、解读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升级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策,探讨分析相关政策实施后企业面临现状及应对策略;
(二)住建部近年来资质政策调整及简化考核指标情况梳理分析;
(三)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政策解读及现场核查要点;
(四)住建部政务服务平台使用流程介绍;
(五)电子化申报条件下《资质申请表》、资质申报系统的填写及附件材料编制要点;
(六)关于对工程建设系统工程技术人员挂证行为整治的解读;
(七)结合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解读设计、施工资质互认热点;
(八)新改版“四库一平台”建筑业企业库、人员库、业绩库和诚信库等信息系统的操作指导、重要指标的填写、考核要点及注意事项等;
(九)如何围绕企业资质升级工作需要做好企业业绩入库;
(十)结合案例剖析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过程中常见问题和高频出错点,提高资质申报通过率;
(十一)企业如何规避动态核查注意事项及所面临的问题;
(十二)新形势建筑业企业信息系统中的外省市备案申报流程及系统填报要求;
(十三)新形势下企业资质重组、合并、分立具体操作讲解;
(十四)公路资质审查要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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