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企业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越来越多。
但因为企业解除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而导致败诉的案例却也呈上升趋势,所以企业应当重视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问题。
那么如何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至四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第二步:职工或职工代表提出修改完善方案或意见;
第三步: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终文本。
下面就三个步骤中涉及到的常见问题说明如下:
Part01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1)推选职工代表
根据《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少于30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代会的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
其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0%。
有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女职工和劳务派遣职工代表。
(2)讨论的形式
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等重大规章制度讨论的形式主要有:
A.召开会议集中讨论;
B.通过如电子邮件或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分别征集全体职工意见。
企业可据职工代表大会召开通知、照片及会议记录等,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
此外,“讨论”并不需要拘泥于“集中开会讨论”这一形式。
实践中,实行民主程序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向全体员工征集意见。
但是,从举证的角度而言,通过召开会议集中讨论的方式容易保留证据,便于日后举证。
Part02
职工或职工代表对修改草案提出方案和意见
民主程序要求企业就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征求职工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职工或职工代表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
征求职工意见是企业实行民主程序必不可少的一环。
企业通过向员工征询意见并汇总的形式修订规章制度,保证了劳动者的参与权、知情权、修改建议权,符合民主程序的要求。
Part03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最终版本
“协商确定”是否意味着规章制度的最终版本应当得到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同意?
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多数观点都认为“协商确定”的规则仍体现出企业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进行单方面决定的权利,只是在行使这种单方面决定的权利的过程中,需要完成与员工讨论、听取意见和协商的步骤。
在履行完法定的民主程序后,企业就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仍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金华企业法律顾问川丰有话说:
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实操建议
对于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程序,川丰总结经验,整理数据,精细化分析其风险点,从而整理相关内容,总结出如下履行民主程序流程图。
除此之外,企业还有其规章制度管理问题,比如规章制度如何落地,规章制度如何修改等,都需精细化、规范化。
当然,川丰常法精细化作业的法律顾问一直陪伴同行,则是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