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全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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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市监总局和卫健委第45号令)自年4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8章64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责任追究、附则等。

亮点解读:

一、立足当下,着眼长远。《规定》着眼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着眼于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三步走”战略安排,着眼于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健康中国”规划纲要》,着眼于满足广大师生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既着力加强和改进当下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又富有前瞻性地提出加强营养健康的更高要求;既强调要兜住学校食品管理工作“安全底线”,又提出符合国际营养健康要求的更高指引。

二、重视日常监管,建立陪餐制度。为了切实保障学生在校用餐的质量,《规定》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陪餐制度将有助于推动学校校领导更加重视学校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和解决问题,更好地保障学生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规定》同时提出,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酌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鼓励家长参与陪餐,有利于家长和社会更好地了解学生用餐情况,减轻不必要的疑虑,结合实际提出各类改进建议,推动学校集中用餐相关工作良性发展。

三、结合学校特点,作出特殊规定。针对学校用餐人员相对集中、学生体质较为敏感等特点,结合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对学校作出特殊要求。根据《规定》,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此外,对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明确禁止其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四、针对外购食品,明确具体要求。《规定》扩展了监管范围,对于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明确要求其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并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同时,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还应当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原文(全文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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