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到一篇关于劳资纠纷的案例报道,案例发生在广州,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唯品会公司因员工吴某发生以下问题而把员工吴某给辞退了:
1、有供应商给员工吴某买了8杯星巴克咖啡;
2、员工吴某用自己唯品会会员账号给别人购买了价值多元的折扣物品。
唯品会认为员工吴某在职期间收受了供应商的好处,并违反了不能利用公司内部账号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章制度,从而将员工吴某辞退。
员工吴某不服,进行上诉,经过一审和二审判决之后,最终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审和二审判决都认为,吴某收受供应商的咖啡以及用内部员工账号购买折扣产品,确实是违反了唯品会公司制度,但是吴某的行为以及涉及的金额,并未对唯品会公司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属于唯品会公司过度行使内部管理制度,唯品会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判处唯品会支付给吴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8万元。
这则案例很好地反映了目前在众多企业中普遍存在的过度行使规章制度的问题。
在我们服务的客户中,过度行使规章制度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在设置员工违反制度而辞退员工的条款方面;
2、在设置有关旷工、迟到早退的罚款条款方面;
3、在设置产假等假期时间条款方面;
4、在设置辞职时工资如何发放条款方面。
企业在设置这些条款时,无一例外的就是将企业或老板的意志架在了《劳动法》这上,加上很多的不成熟的HR在设定这些制度条款时由于对《劳动法》的不熟悉,过多地将一些明显不符合《劳动法》强制性约定的条款大摇大摆的写在制度里。
这些规章制度条款很多时候,无形中给企业自己埋下了很大的坑,一旦遇到有不良心思的员工或者钓鱼者,在劳动仲裁或法院审理中,首先是以《劳动法》规定为基础的,企业为此可能付出的损失可以说是会很大的,就像上面这个案例,正是由于唯品会公司的自以为是,从而付出了18万的赔偿损失,这个金额对很多微型企业来说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
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以及国家的宣传,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开始了解并注重维护自己的劳动者权益,和几年前相比,对企业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主不可能还是处于掩耳盗铃的驼鸟状态,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必须同时确保这些制度是在遵守《劳动法》的意志基础之上。
只有更规范的制度,才能在保护企业利益的同时,又可以在促进公司正常运行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晟捷企管拥有多年的实际企业管理经验,可以帮助更多的中小型企业制定规范的规章制度,从而减少劳动关系风险,保护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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