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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汇☆
劳务人员,也要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管理吗?
整理:杨小鱼
范某,男,年生人,年入职A公司。年1月至3月,A公司以范某早退未向范某支付工资。现范某与A公司就工资发放产生争议。
A公司规章制度记载,“……第九项第二条:早退,未按公司规定下班时间前打卡离岗……员工早退10分钟以上至60分钟以内,扣除本月核发薪资金额中一日薪资金额的%……员工早退一个自然月只限一次,一次以上按开除处理。”
范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范某主张:
1.A公司规定先压我一个月工资,待解除关系后予以归还,且A公司年1月至3月工资一直没给,但自我离职至今一直没给我;
2.证人朱某能够证明我期间一直在A公司处工作的事实;
3.我知晓下班时间,但是A公司口头答应了可以17点下班。
A公司主张:
1.由于范某不能胜任该职务且多次早退、无故不上班,故其1-3月份工资都被扣除了,所以我方不拖欠范某工资;
2.我单位下班时间为18点,年1月至3月,范某只有4天是18点以后打卡,其他时间都在18点以前打卡,故范某存在多次早退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1.范某为A公司提供劳务,A公司为范某发放报酬,双方之间成立了劳务合同关系,范某应向A公司提供劳务并有义务遵守A公司的考勤制度,不得早退,A公司应按照相关约定,按时足额向范某发放工资;
2.范某大部分时间均早退了60分钟以内,违反了考勤制度,A公司有权按照制度的规定,对原告的报酬进行处理,但是范某虽存在早退现象,其并非完全未履行劳务义务,且范某多次早退,A公司未按照制度将其开除,而是继续接受范某提供的劳务,因此A公司不应全部扣发范某的应得工资。
故酌定A公司发放范某90%的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
酌定A公司发放范某90%的工资。
本案有两点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