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工信和信息化部于年8月12日发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于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装备工业二司、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安全生产司等相关司局的船舶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委托机构,对“办法”进行了认真学习研读,相关理解和体会供各行业有关单位交流分享。
01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立项、起草和技术审查、批准和发布、复审和修订、附则等六章29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行业标准制定原则和重点。“办法”适用于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相关管理,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初审机构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行业标准制定应遵循公平公开、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制定行业标准,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制定。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
名称解释:“办法”中的标准化技术组织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的统称。初审机构是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的统称。
第二章“立项”明确了从提出立项建议到计划发布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流程及有关要求。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初审机构对评估意见进行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研究形成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制定并发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三章“起草和技术审查”明确了从成立起草工作组到形成报批材料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流程及有关要求。标准化技术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行业标准起草,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和标准说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结合社会公众意见形成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技术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两种。标准起草工作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形成报批稿和标准说明等报批材料。
第四章“批准和发布”明确了报批流程及有关事项。对行业标准报批稿设定了两层审查:初审机构初审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行业标准出版和备案,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第五章“复审和修订”明确了从制定复审计划到发布复审结论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流程及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行业标准复审计划。标准化技术组织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公告发布复审结论。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制定计划、征求意见稿、报批材料、复审材料等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02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变化
标准制修订程序对照
“办法”发布前,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主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补充规定》(工信厅科﹝﹞号)。各行业各领域以此两份顶层文件为基础,结合工信部有关司局制定的配套的实施细则,开展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这些配套的实施细则主要有:
(1)《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领域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暂行)》(工信部规﹝﹞35号);
(2)《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年修订版)》(工信厅装﹝﹞11号);
(3)《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信安字﹝﹞号);
(4)《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工信厅节﹝﹞87号)。
“办法”发布后,进一步明确了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职责,规范了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随着“办法”的实施,各有关司局配套的实施细则预计将会相应做出调整。
“办法”发布前的各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办法”新要求对照见下表。
主要变化
“办法”对于标准制定程序和要求的变化如下:
(1)“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的制定周期,制定标准不超过24个月,修订不超过18个月;
(2)标准计划公示、报批公示、复审结论公示的时间由15天延长至30天;
(3)“办法”细化了审查人员要求,由标技委审查的,参加投票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为技术审查通过。由标技委以外的技术组织审查的,审查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回避,参加投票专家的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为技术审查通过;
(4)标准编号时机由标准报批公示前调整为报批公示后;
(5)“办法”明确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
(6)“办法”明确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
(7)“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和内容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环节,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
03结束语
“办法”的发布将进一步完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标准制修订各方职责,优化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对促进科学技术成果推广、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合理性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
附:《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原文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制定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四条制定行业标准,应当重点围绕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标准。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的,支持联合制定行业标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行业标准制定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做好行业标准制定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专家组等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所属领域行业标准起草、技术审查、复审、修订等具体工作。第七条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和标准化专业机构等(以下统称初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行业标准制定相关工作。第二章立项第八条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立项建议。提出立项建议,应当书面说明制定或者修订行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范围等内容。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评估。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围绕有关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研究,对标准制定或者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需要提出行业标准制定或者修订项目。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立项建议、评估意见和初审意见进行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第十二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第三章起草和技术审查第十三条标准化技术组织负责行业标准起草的组织工作,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第十四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由标准化技术组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形成行业标准送审稿,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五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第十六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的,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3/4。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第十七条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回避。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第十八条行业标准送审稿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进行完善,形成行业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等报批材料;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修改后,再次报送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问题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报批材料应当就行业标准是否涉及专利以及相应处理意见作出说明。第四章批准和发布第十九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将行业标准报批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组织行业标准的出版和备案,推动行业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第五章复审和修订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第二十四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第二十六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式样和内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公布和调整。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10月1日起施行。END
作者
袁鑫
编辑
郭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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