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国家经济体下的运营单元,企业必须知法守法才能在健康持续发展。新颁布的《民法典》经过两会的讨论完善和表决,已决定于年1月1日期施行。作为企业要与国家法律保持节奏一致,就其中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可能相关的条例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搜集和整理,以备企业运营中有充分的思考和准备。
一、企业签署电子合同是否适用
《民法典》第条明确指出,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在《合同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法典的规定比合同法的表述更加清晰明确。尤其是在网络交易日渐成为主流的当下,电子合同规定的完善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二、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很多HR朋友对于即将入职的或在职员工都有过背调的经历。背调的方式也多种多样,电话采访被背调者前同事、道听途说、让第三方背调公司背调等形式。但是很多HR在背调之前容易进入一个雷区:被背调者没有授权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HR朋友在进行背调的时候,应该明确经过被背调者授意。
三、打击职场“职场性骚扰”,筑起权利保护屏障
本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关于惩治“性骚扰”行为的规定,为用人单位设置了防范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近年来,有关“职场性骚扰”的报道并不少见,这类行为既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会危害企业声誉,严重影响企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开除问题员工看似简单,却极易被扣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帽子。此次《民法典》的新规,无疑是给企业打了一针强心剂,未来,企业可以也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预防、处置“职场性骚扰”行为,加强对员工行为的规范,如:建立适当安全的工作环境、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设置合理的调查投诉机制等等。这不仅能给有此类不良倾向的人敲响警钟,减少性骚扰事件的发生,从长远看,亦有利于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良性发展。
四、降低赔偿风险,督促员工依规履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为企业的相关追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员工执行工作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上的明确规定。然而当员工对于该损失负有重大责任时,用人单位如何追偿的问题,法律一直未予明确。对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按照约定追偿。而此次《民法典》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对劳动者来说,这有助于提醒其工作中更加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对于企业来说,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身的赔偿风险,在权利义务的分配方面更加公平合理。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与保证人保证同理,在物上设定抵押权也是实践中常见的担保方式。企业在与他方签订合同时,为了保证最终合同目的的实现,常常会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在过去的规定中,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是不能够转让抵押财产的,这从法律层面上是对抵押权人的一种保护,也是企业愿意选择抵押作为担保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在《民法典》出台的背景下,选择抵押权作为担保时,企业需要注意《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这一条款的设置是出于促进生产要素流动之考量,但无疑也降低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程度,因此,需要提醒企业在选择抵押权作为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对限制期间内抵押物的转让问题作出约定,避免抵押物违背自身意愿的“溜走”乃至最终妨碍债权实现情形的发生。
(以上资料来自网络汇编,相关细节请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加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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