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释放l

2月28日,《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86号,简称86号文)正式公布,共有5章40条,为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和完善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明确了重点。

年作为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落地的关键之年,中智咨询认为,86号文在今年适时出台,主要释放了三大信号:

一更加突出全面性,明确强化《公司章程》的治理作用

全面性主要体现在广度覆盖面和层级指导两个方面。

一是国企广度覆盖上更全面

相对于年国资委印发的《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的对象是中央企业,此次86号文的对象是全部国有企业,不仅适用于中央企业,也适用于地方国有企业,范围更广;

不仅适用于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也适用于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从86号文是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发文也能体现出来。

二是国企层级指导上更全面86号文既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层面的公司章程制定提供了参考依据,也可以用于指导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制定所属企业的公司章程。例如,86号文第九条对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章程中党建工作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设立监事会和不设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的要求,这些都能够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众所周知,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并与公司治理有着密切的关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作出了战略安排,为国有企业加强依法治企指明了方向,而进一步发挥公司章程作用正是推进依法治企的基础保障,也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重要要求。实际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中十分强调公司章程的作用——如“健全以企业章程为基础的国有企业内部制度体系”,“‘一企一策’制定完善公司章程”等。正因如此,86号文的出台更加突出全面性,在国企覆盖面上和国企层级指导上明确强化《公司章程》的治理作用。二更加突出功能性,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

《公司法》(年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在86号文中,对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定位给出了清晰的信号,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年)》保持了一致性,更加强化各治理主体在公司章程中的治理作用。

例如86号文中,

第九条明确了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党支部(党总支)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明确了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

第十一条明确了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

第十二条对是否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什么做了规定。

当前,治理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落地的首要任务。而加强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构建中国特色的“四会一层”公司治理结构则是重中之重。

很显然,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都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清晰列出,这对于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进一步清晰界定各治理主体的权责界面、完善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董事会权责清单、经理层权责清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价值。

三更加突出差异性,明确强调不同类型国企的公司章程制定应有所不同

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同类型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程序的差异性

86号文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做了规定,上述不同类型公司在公司章程制定的主体、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形等是不同的。

第二,不同类型企业党建工作的差异性

86号文第九条明确了党组织的功能作用——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并在党建入章程、“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重大决策的前置研究三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也明确“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这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章程完善和党建工作给出了清晰的信号。

第三,不同类型企业董事会结构的差异性

86号文第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这既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也是将这一要求作为企业的“内部宪法”予以制度化,使之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必须遵循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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