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榆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

来源: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

榆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52号)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31号)精神,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号),以及《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陕中企工发〔〕6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陕西省榆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基地)是经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认定,由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运营,为小微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具有滚动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载体和场所。创业创新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创新链完整、产业链协同、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第三条各类符合条件的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集群、县域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企业聚集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榆林在外回归的高校毕业生和榆林本地高校毕业生等有力资源;在榆林市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等均可申报榆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第四条各县、区、管委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创新基地的建设培育、指导管理和申报推荐。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榆林市创业创新基地的认定管理和建设指导。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五条加强统筹规划。各县、区、管委会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规划建设创业创新基地。要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落实创业政策,力争“十三五”期间实现创业创新基地县、区、管委会全覆盖,“榆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达30以上,“陕西省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基地”达15个以上。“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达5个以上。第六条建设空间载体。各地要以县、区及管委会工业集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等为依托,加快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空间,力争每个重点建设县域工业集中区建设1个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要充分改造和利用各类闲置场地、厂房、楼宇,因地制宜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不断提高基础设施、生活配套场所、公共服务平台的共享水平,集约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鼓励建设楼层厂房,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第七条完善公共服务。要不断完善创业创新基地水、电、路、气、网络、通信、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职工生活等配套设施。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构建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第八条注重产业布局。创业基地要立足自身优势,打造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推动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协同制造和协同创新,提升专业化协作和配套能力,力争形成分工明晰、上下游企业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生态。

第三章标准与条件

第九条榆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运营主体在榆林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科学合理的基地发展目标,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三)房屋建筑总面积在平方米以上,入住企业15家以上,从业人员人以上,小微企业占入住企业总数80%以上。

(四)运营团队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要有从事创业创新服务人才,其中包括创业辅导师,同时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五)基地服务功能完善,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公开,为小微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第十条榆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必须提供以下基础服务:(一)为入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管理、后勤供给等基本服务和水、电、路、气、网络、通信、安全生产等基本保障。(二)创业创新基地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三)创业创新基地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第十一条榆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至少具备以下4项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住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各县、区、管委会创业创新基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申报与认定

第十二条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创业创新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榆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申报遵循自愿申报的原则。县、区、管委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填写《榆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推荐表》(附件1),并附创业创新基地的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第十四条申报榆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榆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报告(附件2)。(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上年度财务报表、服务收支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四)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六)创业创新基地立项批复或备案文件、发展规划。(七)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和创业辅导师名单及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八)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字,可附照片)。(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第十五条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在市中小企业促进局门户网站公示。第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创新基地,由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发文认定,并授予“榆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标牌。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扶持与管理

第十七条创业创新基地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和引导各县、区、管委会建设创业创新基地,促进小微企业聚集发展。各县、区、管委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土地使用、建设施工等方面对创业创新基地给予扶持。第十八条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对认定的榆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进行跟踪指导和重点扶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创业创新基地予以支持,支持重点包括:(一)创业创新基地为增加入住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进行的环境、厂房、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按当年资金投资量,给予扶持。

(二)对创业创新基地减免入住企业租金、降低创业成本,享受标准化厂房补贴政策。(三)对考核或第三方评估中,获得年度优秀,创业创新成果显著的基地给予奖励。(四)对创业创新基地内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纳入全市成长之星、创业之星名单,在申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促进基地内小微企业“小升规”。(五)申报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从榆林市创业创新基地中优选。优先支持榆林市创业创新基地单位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等项目。第十九条在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网站建立创业创新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第二十条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二年。第二十一条创业创新基地要不断完善基础设施环境,增强服务功能,提高入住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能力。每年1月底前向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榆林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年度统计报表(附件3),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区、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辖区内创业创新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创业创新基地工作总结、检查报告及附件3报市中小企业促进局。第二十三条创业创新基地要制定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备案。市中小企业促进局根据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创业创新基地进行测评,发布年度测评结果。第二十四条市中小企业促进局根据年度测评结果对榆林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撤销:(一)连续两年在考核和测评中不合格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创业创新基地称号的;(三)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和信息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榆林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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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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