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在岗人员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不断提高公司在岗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建立科学化、制度化的工作交流机制,加强公司跨岗位、跨部门、跨专业人员的交流与学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在岗劳动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制人员。
第3条组织实施在岗人员交流,须坚持以下原则:
3.1工作需要、组织调配的原则;
3.2效能提升、优化结构的原则;
3.3能力培养、职业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在岗人员交流范围
第4条在岗人员交流的范围原则上包括:
3.4省公司各部门(中心)在岗的没有市、县分公司工作经历的人员;
3.5其他需要丰富工作经验和提升工作技能的在岗人员。
第三章交流组织方式及时间
第5条在岗人员交流的组织方式及交流时间包括以下几类:
3.6集团公司组织的在岗人员交流。按照集团公司要求选派交流人员到集团公司或其他省公司(含港澳台及国外运营子公司)学习锻炼的,执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时限。
3.7省公司组织的在岗人员交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省公司组织并选派在岗人员交流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3.8到其他省(含港澳台及国外运营子公司)交流,时间一般为三个月至半年。
3.9省公司各部门(中心)人员到市分公司(以下“市分公司”均包含山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交流,时间一般为一年,期间原则上市分公司半年,县分公司半年。
3.10市分公司人员到省公司各部门(中心)或其他市分公司交流,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3.11省公司各部门(中心)内部交流,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第四章省公司组织的在岗人员交流实施程序
第6条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交流范围的在岗人员,有计划的开展交流工作。
第7条需交流人员派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交流意向,填写《在岗人员交流审批表》(附表1)和《在岗人员交流申请汇总表》(附表2),提交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8条省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协调派出单位与接收单位,在达成一致意见并经省公司总经理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在岗人员交流期间的管理、待遇
第9条在岗人员交流期间,原则上不再承担派出单位的工作任务,由接收单位负责安排交流人员具体工作。
第10条在岗人员交流期间的绩效考核在接收单位进行,且考核结果占接收单位的比例和名额,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派出单位。
第11条在岗人员交流期间的工资、奖金、各种福利和“五险一金”仍在派出单位发放和缴纳。
第12条异地交流的人员,公司可每月据实支付一次派出地与接收地的往返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支付;交流期间的因公差旅费按接收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13条异地交流的人员,交流期间伙食补助与市内交通补助,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由派出单位支付。
第14条异地交流的人员,公司发放一定数额的住房补助,(具体金额详见附表3),由派出单位支付,如接收单位已安排住宿的不再发放住房补助;到集团公司或其他省交流时间不满1个月的,不发放住房补助,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标准执行。
第15条交流结束后的次月起停发交流期间享受的各项补助。
第六章在岗人员交流的返岗
第16条交流期未满的人员,不得无故自行提前结束交流。
第17条交流期满后,派出单位要会同接收单位对交流人员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交流人员本人要写出书面总结,接收单位要对交流人员如实做出书面鉴定,并转往其所在单位及人力资源部。
第18条在岗人员交流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其职级按照原职级执行,根据其年度绩效结果及工作年限需调整执行职级的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职位职级变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19条在交流期间,遇有派出单位机构变动的,派出单位要对交流人员做出妥善安排。
第七章附则
第20条各市分公司、山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在岗人员内部交流,结合各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21条本办法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在岗人员交流审批表
附表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在岗人员交流申请汇总表
详见公文内容
附表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在岗人员交流期间住房补助标准
交流类别
职级
住房补贴(元/月)
到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交流
二级经理
三级经理
其他人员
到地级市交流
二级经理
三级经理
其他人员
到县(县级市)及乡镇交流
二级经理
三级经理
其他人员
备注:
1、上表中所列住房补助标准只适用于异地交流人员;
2、到港澳台和国外运营子公司交流的其住房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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