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暂行办法
(年11月16日,根据闽煤安监监察〔〕30号文等
修订部分条款和文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12种文书样式的通知》(煤安监监察〔〕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原则是“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公开公平、廉洁高效、方便企业”。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必须依照《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煤矿企业:指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煤矿:指煤矿企业权属生产矿井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矿井。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煤矿企业或煤矿提出申请,福建煤矿安监局负责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和煤矿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五条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煤矿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三)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五)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煤矿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其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在用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
(二)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危险性鉴定;
(三)矿井有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按规定进行性能检测;生产水平和采区实行分区通风;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煤层群联合布置矿井的每个采区设置专用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矿井有反风设施;
(四)矿井有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设置、报警和断电符合规定,有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五)有防尘供水系统,有地面和井下排水系统;有水害威胁的矿井还应有专用探放水设备;
(六)制定井上、井下防火措施;有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上、井下有消防材料库;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还应有防灭火专项设计和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七)矿井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短路、过负荷、接地、漏电等保护,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按规定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八)运送人员的装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带式输送机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的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符合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九)有通信联络系统,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十)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十一)不得使用国家有关危及生产安全淘汰目录规定的设备及生产工艺;使用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十二)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自救器的选用型号应与矿井灾害类型相适应,按规定建立安全避险系统;
(十三)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压风、排水、防尘、防火注浆、抽采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说明详见附件1。
第三章申请形式第八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根据实际,按照以下形式向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颁证(变更)申请:
(一)首次申请:指新成立的煤矿企业或新建煤矿。
(二)延期:指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福建煤矿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具体分以下三类:
1.煤矿企业延期: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按照有关规定,按重新申办形式办理。
2.煤矿直接延期:指根据《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符合下列条件,经福建煤矿安监局同意,可申请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符合国家和福建省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3)未因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4)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5)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煤矿,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向福建煤矿安监局提出直接延期申请。否则,一律按照重新申办或延期的形式办理。
3.煤矿延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不符合直接延期条件或福建煤矿安监局不同意直接延期的。
(三)重新申办:指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按时延期已被福建煤矿安监局依法注销,重新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申请。
(四)变更:指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分以下两类:
1.简单变更:包括变更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和单位地址等。
2.建设项目变更:改建、扩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
第四章申办程序第九条我省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按照“企业申请、现场核查、受理、审查、颁发”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煤矿企业(煤矿)根据本单位实际,对照申办形式,如实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或《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2、3、4),并准备相应的申办文件、图纸和资料等申请要件(见附件5)。
(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按照“属地监管、关口前移、全覆盖”的原则,由龙岩市、三明市和永春县煤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含省属煤矿),在向我局正式提交申请前,应先向负责现场核查的地方煤管部门报送申请资料。地方煤管部门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煤矿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检查,其中:属煤矿首次申办、延期(含直接延期)、重新申办和建设项目变更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到煤矿现场核查,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书》(见附件6,),写明现场核查的情况和颁证建议;属简单变更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4)签署意见。
(三)收件和受理。经地方煤管部门现场核查合格的,由煤矿企业(煤矿)向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申请受理。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受理中心按下列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福建煤矿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并出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四)审查。福建煤矿安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延期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申请直接延期的煤矿,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煤矿企业(煤矿)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查(复核),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7)或《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审查书》(见附件8)。对认为需到现场审查的,组织人员到煤矿现场审查并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书》(见附件9)。其中属简单变更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复核)。
(五)颁发(延期、变更)决定。福建煤矿安监局组织审查(复核),并征求局机关内部各处室的意见,由安全监察处召开处务会讨论并形成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是否予以颁证(延期、变更)的决定。
1.对决定予以颁证的,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对决定不予颁证的,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抄送煤矿(井)所在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为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煤矿企业(煤矿)存在下列情况情形之一的,可在申请时进行归并办理: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延期时,可与简单变更归并办理;
(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延期(含直接延期)时,可与简单变更归并办理。
(三)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且有效期在届满前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延期、变更可归并办理。
第十一条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的延期和变更等有关事项,按照以下形式办理:
(一)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多个独立采区)存在生产区域和建设区域,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论证能保障安全的,生产区域可申请直接延期或延期。
(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多个独立采区)仅存在建设区域,或生产区域和建设区域经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技术论证,认为不能保障安全的,应停止生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按变更或延期和变更归并办理等形式申请延期。
(三)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福建煤矿安监局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注销。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按照重新申办形式提出申请颁证。
(四)煤矿企业和煤矿实施兼并重组后,需按照简单变更形式及时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隶属关系、经济类型等事项;煤矿实施资源整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事项按有关资源整合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一矿、一生产系统”的要求,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存在多个独立采区的煤矿,原则上所有独立采区一并提出延期申请。确需部分独立采区进行延期的,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部分独立采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未提出申请的其它独立采区,必须停止一切生产建设活动。其它独立采区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对煤矿进行全面的安全现状评价,并参照建设项目申办形式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原则上按照“一证(采矿许可证)一矿”颁发。因历史原因造成煤矿企业在同一本采矿许可证内存在多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科学划分各矿井的边界和安全保护煤(岩)柱,明确矿井范围拐点坐标,制订安全措施,落实责任,保障安全。煤矿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矿井边界证明材料。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严禁矿井超越已划分边界。对超越已划分边界的,在现场核查时,一律不得签署合格意见。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因未按时取得延期被我局依法注销的煤矿(不属建设项目)申请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原因,并明确该矿各主要生产系统与注销前保持一致。煤矿经过安全现状评价合格后,可按照重新申办形式提出颁证申请。
第五章领证和补证第十五条煤矿企业(煤矿)接到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后,煤矿企业(煤矿)应派人至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领取人应携带煤矿企业(煤矿)出具的委托书(见附件10)和本人身份证,经核对登记(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制件需留档)后,方可领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损毁等原因需补办的,煤矿企业(煤矿)应在所在地的市级日报上登报声明作废后,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见附件11),经所在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携带登报声明的报纸原件,向福建煤矿安监局申请补办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工作职责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按照《实施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对所提交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及时提交相关补正材料;相关部门到现场检查(核查)时,应认真配合有关人员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文件、图纸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采用虚假图纸、密闭等手段隐瞒实际情况逃避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坚持“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严格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3号)、《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安监总规划〔〕95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1号)和《福建省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闽煤安监综合〔〕14号)有关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龙岩市、三明市和永春县煤管局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负责现场核查的部门及其核查人员对现场核查结论及意见负责;配合、协助福建煤矿安监局组织的现场抽查、现场审查等工作;帮助和指导对本地区(单位)煤矿企业和煤矿做好办证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福建煤矿安监局依法全面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等各项工作。
(一)福建煤矿安监局定期向省直有关部门通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并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和煤矿名单。
(二)福建煤矿安监局行政受理中心负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受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核对煤矿企业和煤矿提交的申办文件材料和图纸,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对决定负责。对已受理的申办文件材料,应及时转交审查人员并做好档案登记。对在受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福建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报告。
(三)福建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处负责煤矿企业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制定受理、审查和颁证相关工作标准、程序和制度,并组织指导实施;在法定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文件材料和图纸进行审查;指导并帮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其他相关工作。
(四)福建煤矿安监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在颁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注销、有效期等有关事项仍按照《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暂扣和注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修订版)》(闽煤安监综合〔〕14号)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16号)以及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正式执行后,原《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延期工作实施方案》(闽煤安监〔〕72号)和《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9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年4月1日执行。
提示:附件内容请查看阅读原文附件:1.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说明
2.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
4.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要件目录
6.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书
7.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8.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审查书
9.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书
10.委托书
11.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来源:省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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