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中小微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浦口区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浦委发〔〕23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建立小微企业转贷基金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号)的要求,在全区已经建立产业风险补偿资金的基础上,区政府决定设立浦口区中小微企业转贷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我区优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状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缓解企业贷款过程中“先还后贷”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为规范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避和防范运作风险,有效发挥转贷资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
第二条成立浦口区中小微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确认合作银行,定期听取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发改局(金融办)、区财政局、人民银行浦口支行、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国土分局、区房产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园区、街道组成。浦口区中小微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转贷资金办”)设在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区财政安排万元专项资金设立首期中小微企业转贷资金。后期根据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逐步扩充转贷资金的规模。当条件成熟时,鼓励园区、街道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转贷资金由领导小组委托南京润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运作,南京润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区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资金管理平台在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转贷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必须是在浦口区内注册并且实际生产经营,符合浦口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支持企业、规模骨干企业、成长型高科技企业及其它优质中小微企业。
第六条中小微企业原则上应为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七条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必须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申请转贷资金。
第九条转贷资金只适用于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合作银行承认本办法,在区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在与区转贷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区转贷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使用条件
第十条申请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符合浦口产业发展导向和转型升级要求;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职工欠薪;无账户查封等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发生;法定代表人无赌博、无民间非法借贷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企业在南京区域内银行的贷款转贷,经合作银行审核,符合转贷条件的由合作银行出具《贷款银行续贷承诺书》。按封闭运作的要求,申请企业和合作银行须保证转贷资金划拨到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后用于归还企业银行贷款,银行续贷后实时归还转贷资金。
第五章使用额度、期限及费用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转贷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其到期贷款本金的80%,且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万元;同一企业一年内申请转贷资金不超过4次(含4次),且必须在前一次转贷资金还清后方可再次申请使用转贷资金。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使用转贷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即从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贷款银行指定账户提供转贷资金,到贷款银行发放续贷资金后将转贷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足额实时划转至转贷资金专用账户所占用天数(采用房产、土地等抵押担保方式的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需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一次性向企业收取,在标准时间内按每日万分之1.3,超过标准时间按每日万分之2.6收取。资金占用费率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化做适时调整。
第六章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由企业向贷款银行提出转贷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资金管理平台。
第十六条银行审核。贷款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续贷,出具《贷款银行续贷承诺书》,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批准。在贷款银行出具《贷款银行续贷承诺书》、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所在园区、街道对企业诚信情况出具的意见,资金管理平台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八条签订协议并划拨资金。借款企业、贷款银行、资金管理平台三方签署履约合同,手续齐备后,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转贷资金,并通知贷款银行办理还贷手续。
第十九条收回。贷款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还贷手续,并在承诺约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完成企业贷款的发放工作。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贷款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转贷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转贷资金使用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应一并由贷款银行划转。
第二十条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七章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区发改局(金融办)应加强对转贷资金管理、使用过程的监督。区财政局负责转贷资金的筹措和监管。人民银行浦口支行负责督促贷款银行及时审批发放续贷资金,督促贷款银行实施资金封闭运行,并做好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工作,同时应加强转贷资金流转的管理,监督资金投向符合规定。
第二十二条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向区转贷领导小组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领导小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转贷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区信用管理系统,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五条转贷资金偿还贷款后,因借款企业原因造成银行无法发放续贷资金,进而无法按时归还转贷资金,贷款银行有义务督促借款企业限期整改,按时下达贷款资金,并及时划转转贷资金及资金占用费;若造成转贷资金损失的,由贷款银行负责向借款企业追讨,并及时向区转贷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借款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实际控股人对转贷资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二十六条贷款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已按要求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时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资金不能及时收回的,贷款银行要承担转贷资金及其资金占用费的清偿责任。因贷款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贷款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区转贷资金办暂停与该银行的转贷资金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十七条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收入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设立转贷资金风险准备金,并建立专户管理。当年转贷资金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应全部转入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实行上限管理,即风险准备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转贷资金总规模的15%,当年超出部分则转入下一年度转贷资金总规模。
第二十九条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转贷资金损失,保证转贷资金安全、有效、平稳运作。转贷资金运作当年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转贷资金损失优先在风险准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转贷资金中列支,次年由区财政预算另行安排补足转贷资金规模。
第三十条转贷资金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营费用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不在转贷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收入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当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资金管理平台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区领导小组决定和批准是否对收入进行分配以及分配方案。
第九章解散
第三十二条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返还原出资方。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抵押等相关事项时,区国土分局、区房产局等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第三十四条园区、街道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企业的诚信审查意见。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平台应为查阅相关企业的信用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浦口区发改局(金融办)负责解释,并依据本办法制定《浦口区中小微企业转贷专项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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