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露红: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民办教育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法律框架,并要求“国务院及其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依照本决定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近期新修订的《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再次重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现有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改革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但对各地推进分类管理改革普遍面临的现有民办学校分类选择的补偿奖励问题、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过渡措施与配套政策等重点难点问题并未进一步给出可操作化的指导意见。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在介绍解读新《民促法实施条例》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条例”修订既着力增加制度供给,破解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同时为地方实施分类管理留有余地。因此,“十四五”期间,完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体系,稳妥推进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仍是各地继续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重点工作。
浙江温州是全国最早探索民办学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的试点区,先后出台民办教育综合改革“1+7”、“1+14”等政策体系。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于年底率先出台“1+9”新政,为各地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特别是在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方面提供了有益借鉴,走在全国前列。予童近期特汇集推出温州民办教育新政“1+9”政策体系相关政策文本,以供参考。本期推送的是年12月12日温州市教育局等部门共同颁布的《关于印发温州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的通知》(温教民〔〕号)。《通知》对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的程序、依法清偿后的净资产分配、税费缴纳等多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汇编资料来源于网络,如需引用,请以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责任编辑倪春燕特约审稿
章露红关于印发温州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的通知温教民〔〕号各县(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税务局,市有关单位,浙南产业集聚区有关单位: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号),特制定《温州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年12月12日温州市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的办法,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包括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民办培训机构。第三条非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可以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之后举办者可再次申请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土地、房产产权清晰且无抵押。第四条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一)现有民办学校董(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选登记决议,并由所有董(理)事签字确认;(二)现有民办学校凭董(理)事会决议书向审批机关提出选登记申请,并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股东)名单,报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三)申请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股东)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四)现有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做出清算和注销本学校的决议,成立学校清算注销工作小组,制定并通过学校清算注销方案;现有民办学校凭董(理)事会决议书向学校审批机关提出清算注销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五)现有民办学校清算注销申请获得批准后,学校清算注销工作小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清算期间的财务,由学校清算注销工作小组承接,现有民办学校注销前继续承担办学的权利和义务;(六)现有民办学校经董(理)事会确认后,将清算注销工作结果、学校清算报表送审批机关核准,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对学校清算注销工作结果和净资产分配处置方案作出书面批复,并牵头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七)营利性民办学校凭现有民办学校批准的办学许可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审批机关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八)现有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六条学校清算的净资产按照资产来源划分为举办者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办学积累(含土地增值)等四类。第七条设立市县两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所形成的社会公共资产由市县两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第八条学校净资产分配处置办法:(一)按照有利于调动民办学校举办者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置。(二)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按照历史成本原则认定为学校举办者所有。(三)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四)返还给举办者的原始出资额(含学校续存期间追加投资额)和给予举办者奖励后的剩余资产为社会公共资产(含办学期间历年的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其所有权划归温州市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有,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标继续用于温州市区域范围内的民办教育事业。第九条现有民办学校举办者在学校注销中所获得的所有资产,必须全额投入所登记成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第十条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改为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按规定申请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现有民办学校,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需转移给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其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出让后方可列入清算范围。列入清算范围的土地资产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补缴土地出让金按照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的差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或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土地使用权不转移给营利性学校的,其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回收价款按现时点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举办者要求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可以采用租赁方式。第十一条民办学校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应缴纳的各类税费后,剩余部分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涉及的不动产,在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后,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交易申报审核,税务部门完税后办理转让登记。第十二条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持有的净社会公共资产,本着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原则,按照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处置:(一)出让净社会公共资产。鼓励选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一次性出资向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购买社会公共资产用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二)出租净社会公共资产。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将净社会公共资产出租给选登记为营利性的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由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固定回报率向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支付资产租赁费。(三)参股办学。民办教育公益基金会所持有的净社会公共资产按评估价入股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股东权利,参与收益分成。第十三条现有民办学校选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过程中所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相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优惠。第十四条营利性民办学校继续接受审批机关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管,要坚持办学的公益导向,依据章程办学和管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年2月1日起施行,由温州市教育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温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年12月12日印发
延伸阅读
温州民办教育新政“1+9”
《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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