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进口企业,这项进口肉类规定将取消

年12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年第号公告: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年1月1日起执行。这标志着一直实行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制度正式取消。新海关成立以来,在放管服上做了大量改革。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制度从纸质备案到电子备案,再到现在的取消,逐步简化进口企业程序。那么是不是对肉类进口商的要求减少了呢?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食品进口商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一起来看:

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注:号只是取消了原来肉类单独备案的要求,但是还有要按照进口食品商统一备案的。

第二十条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海关发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第二十一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也有不少要求:

第六十八条

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海关号公告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对目前实际的进口肉类业务并无影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也将于年1月1日即将同步实施,新办法对食品进口商做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因此,肉类进口商应认真学习新办法,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合法经营,才能做大做强肉类贸易。

来源:"食之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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