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注:号只是取消了原来肉类单独备案的要求,但是还有要按照进口食品商统一备案的。第二十条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海关发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第二十一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除此之外,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也有不少要求:第六十八条
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综上,海关号公告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对目前实际的进口肉类业务并无影响。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也将于年1月1日即将同步实施,新办法对食品进口商做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因此,肉类进口商应认真学习新办法,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合法经营,才能做大做强肉类贸易。
来源:"食之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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