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11月1日起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年9月25日,环保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每十年开展一次,并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污染风险较大的区域将成为重点监测区域。

《办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办法》要求,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应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治理与修复活动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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