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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齐par
正心明道取势优术
齐Par的日常工作中,大部分的时间是回复客户咨询以及提供法律意见。而在劳动人事管理领域,企业老板及HR们提出的一个个法律问题,实质就是鲜活的法律适用场景。面对这些一线实务的问题,齐Par给到的往往不仅是一个答案,更多的是观点、依据、对策、建议,以解决企业老板及HR们的实务操作之困。于是有意做一个问答系列,将平时工作中的一些实务问答整理及分享出来,因为,于自己而言,分享的过程,也是积累的过程;同时,总会有些有缘之人,可以看见这些文字,若能有一丝回响,也算是聊以慰藉这缘份。齐Par问答之十九: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对员工罚款吗?问题的提出 实务中,一些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常会看见类似规定,若员工出现某种违纪行为,比如迟到、早退、怠工、逃岗等,企业有权对其罚款,并在工资中扣除,这类条款是否有效? 罚款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只有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并给予一次性罚款,第十三条规定了罚款的金额由单位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但是该条例在年被废止,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罚款。那么目前实务中,企业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罚款,是否合法呢?齐Par回复 对于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但是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单位对其罚款是否合法这一问题,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某些省份有通过地方法规方式确认了裁判观点,比如江苏,但有些省份并无类似地方法规,且实务操作中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存在一定分歧。 根据目前上海地区的相关司法裁判,用人单位能否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罚款,存在不同的实务裁判观点。 虽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降低劳动者工资,虽然没有直接使用“罚款”这一表述,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解读为赋予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权利。但是根据目前的检索结果,上海地区法院在审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时没有适用过该条款。 从目前可以查询到的判例中可以看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年之前曾有审判观点认为,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罚款。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曹昱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差错等违纪行为为由,对违纪者做出内部纪律处罚,是为了维持单位对职工进行正常管理所必要的;只要单位对于违纪职工的处罚规定,是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其处罚与职工违纪程度大致相当的,应当准许。 但在年之后,上海市一中院的审判观点更多的是倾向于不支持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罚款。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付宗平与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中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罚款的处理,系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但是该观点被上海市一中院驳回。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中明确认为,现行劳动法律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之权利,长园和鹰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对付宗平三次处以罚款于法无据。此外,上海市一中院在审理“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与张燕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时也持同样观点。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则更倾向于支持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例如,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胡云与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中认为,企业扣减员工工资是行使经营自主权,且员工对企业的奖惩公告没有异议,因此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合法。 除去上海地区之外,有部分地区立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扣除员工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齐Par建议 综上,由于司法裁判观点存在分歧,企业根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罚款存在一定风险,因此,齐Par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在劳动报酬中设定绩效工资或类似薪资组成,同时在绩效制度中,将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作为绩效工资领取的考核要素,在日常管理中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处理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从而替代存在法律风险及争议的罚款处罚方式,避免诉争。 齐Par挑选了典型地区的案例及法律规定,以供参考适用。 案例: ()沪01民终号:来伊份公司向曹昱霞开具的收据,是曹昱霞根据《奖/惩通知单》向来伊份公司上交罚款后来伊份公司出具的交款凭证。曹昱霞提供的全部收据显示其向来伊份公司上交罚款共计2,元,因此曹昱霞可以主张来伊份公司返还罚款的数额应为2,元而非5,元。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差错等违纪行为为由,对违纪者做出内部纪律处罚,是为了维持单位对职工进行正常管理所必要的;只要单位对于违纪职工的处罚规定,是在劳动法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其处罚与职工违纪程度大致相当的,应当准许;况且曹昱霞依据来伊份公司开具的《奖/惩通知单》,自动向来伊份公司上交了罚款,可见曹昱霞当时对来伊份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是认可的。曹昱霞要求来伊份公司返还经济罚款2,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曹昱霞要求来伊份公司返还其余部分的经济罚款3,元,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沪民初号:关于罚款元,单位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纪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诫,也是用人单位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常用的手段。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人,单位应当有权作出相应处理。单位处分仅涉及经济扣罚,除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一般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现被告对原告罚款元,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原告每月收入情况,不影响原告的基本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罚金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沪02民终号:关于胡云主张因非法扣减工资的诉请,此系国美电器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行使,且胡云在公司通报奖罚公告后并未有异议,现其主张国美电器公司返还该扣减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沪01民终号: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易初莲花超市是否应当返还张燕敏业绩罚款。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企业罚款权。易初莲花超市依据其门店绩效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张燕敏直接处以业绩罚款,确实有违劳动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易初莲花超市要求无需返还业绩罚款,本院不予支持。 ()沪01民终号:就系争罚款,现行劳动法律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之权利,长园和鹰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于年4月22日、年4月25日、年5月9日对付宗平三次处以罚款,并据此扣减付宗平相应工资的行为,于法无据,故对付宗平要求长园和鹰公司向其返还该三次罚款合计1,元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十七条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在试用期内的;(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观点,仅为齐Par个人意见,供参考适用。欢迎私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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