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9月1日表决通过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案。4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规定被写入其中,上升为法律规定。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自年1月1日起施行。4项税收优惠政策
4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投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投资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依法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毛细血管”,规模虽小,但数量庞大,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现行法律由7章扩展为10章,由45条增加为61条,致力于解决中小企业负担重、融资难和人才缺乏等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同时,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现行法律第二章资金支持拆分为“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两章,以进一步增强财税和金融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其中,4项税收优惠规定分别从财税支持、创业扶持和创新支持3个方面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作为专章支持,财税支持这一章主要强调了两个内容:一是从实体法给予中小企业支持,二是从行政手段给予中小企业便利。”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在财税支持方面,修订后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将部分税收优惠规定上升为法律,如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