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一书旨在综合分析欧洲国家和两个拉丁美洲国家所采用的最有效的信用担保模型,在这些国家,信用担保机构被证实在中小企业授信方面具有显著作用。书中从1)从法律、监管和制度框架;2)市场结构、市场规模和运行特点;3)业绩分析;4)担保系统中政策制定者的作用这四个研究领域着手,描述当下信用担保机构的状况。该书中文版由游春博士翻译,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下文系该书部分内容摘编,敬请阅读。
文/保罗·莱昂(PaolaLeone);詹弗兰科·A·托(GianfranceA.Vento);译/游春(鄞州银行)一.引言在-年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意大利的整个经济都受影响,显示出信用紧缩连同金融和经济稳定受到威胁的迹象。号称财团(Confidi)的意大利担保机构,在担保部门承担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机构的有效性不仅体现于在危机的情形下帮助企业的能力,还在于这些机构的特殊功能所带来的更高效率,它们在信贷授予的过程中缩小了企业和信贷机构之间的差距。因此,需要一个概述去解释这个特殊中介机构是怎样在担保体系内运营的。
Confidi是一个合作或是银团结构组织,提供互惠的、联合的担保业务,旨在给小型或中型股份制或联合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特别的,Confidi通过提供担保来释放担保,从而为银行发放的现金贷款提供便利。至于联系银行和企业的作用,由于Confidi利用公司机密信息,所以它们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为了防止投机取巧和背信弃义行为,Confidi实施了一种社会控制的形式,股东隐式地受制于它。通过行业协会,Confidi深入了解了它们所经营的领域的区别性特征。因此,Confidi是承担着关系型基本作用的金融中介机构,整理着领域和它的企业的相关信息,评估生产单位并向它们提供更有效管理信贷的财务建议。除了作为信贷中介机构提供信息的作用,Confidi还是公共部门贡献的渠道,从而评估其与是否符合促进中小企业投资计划的法律规定的要求。尽管Confidi有多重功能,但它们主要从事单一产品业务,它的特点是:组织结构在过去一直受由相近领域标准和客户的知识控制的策略的影响,一方面,这个策略已经产生了竞争优势,但是,另一方面,它实际上已经妨碍了Confidi的扩张和多元化。
从历史上看,在没有具体规定时,政府建立互助性担保机构来帮助小公司解决获得银行贷款的困难。实际上,是小公司自身推动了Confidi的建立,目的是为了克服它们在应对银行系统方面的不足。小公司的成功一方面归因于为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做担保的互助担保基金的设立,另一方面归因于小规模经营者的连带责任所产生的更强的订合同权。如此形势助长了行动方案数量的增加,尤其是在二十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这导致Confidi体系的分裂,以及规章、规模和金融资源的差异化。然而,同时,Confidi的国家形式、区域形式、区际间形式的协议和合作已经逐步设立。
现在,Confidi被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Confidi的特点是:在强化和合作的目标范围内,中小企业的普遍参与有利于二级联盟或是合作的建立,它主要负责再担保和反担保。
根据这些初步的考虑,当前的Confidi在不同的水平下运营:
·Confidi的国家协调,集合了国家联盟并执行了共同话题下的协调活动;
·国家联盟,它负责协调、代理和协助Confidi,它把Confidi的不同行业协会集合在一起;
·二级Confidi,它提供中长期贷款的保证金,也为一级Confidi再担保。
·一级Confidi,它是由一大群企业家直接创造出来的,并和他们的活动直接相关。
为了在国际协调政策范围内完成Confidi体系的大纲,欧洲协会的互助担保社团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应该被提到,因为它汇集了欧洲所有的互助担保机构。
在这个背景下,直到年的号法律,意大利法律才引进对Confidi的最低要求,这些要求是关于成员公司和资本要求的。法规()以及之后的修改和综合,强制Confidi在金融机构的特别列表上登记,这与号称TUB的银行合并法所规定的标准是一致的。
法律的空白持续了好几年,直到年,法律框架才被精确定义,深刻的影响了Confidi体系的框架和结构。法律框架参考的基本元素已总结在表1。为了充分理解Confidi所面临的抉择,首先需要考核担保人在企业体系内的作用。
表1参考的法律法规框架
二.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直到年,意大利法律体系才见证监管Confidi的规定的全面改革,改革是通过所谓的“Confidi结构法”。此外,这也为Confidi打开了变为受意大利银行监管的实体的可能性。为了那个目的,在年7月9日的TUB附录中,意大利银行制定了监管指令,从而变为一个监管中介机构,指令阐明了Confidi需要履行的义务。
结构法的深远影响与适用于银行的新审慎监管法律的影响结合在一起,这个新监管法律被称为巴塞尔协议II的框架,它为Confidi因缓释银行信贷风险所发行的担保和抵押债券而带来的重大机遇做准备。构建互助信贷担保体系的一个更重要的贡献是由法令/带来的,它引进了一个体系来监管小规模的Confidi。
改革被包含在单个条款中的事实使它变得很难解释,但是年的结构法清楚地表达了改革的目标:为部门提供一系列有机监管;为体系自身培育一个新的战略和组织结构。对于某些方面,使其向监管中介机构的模范进化的先决条件可以在集中发展过程中确定。事实上,年的改革鼓励了这类过程的开始。但是,立法者的选择受巴塞尔协议II中资本管理的相关工作所影响,还要避免紧迫需求对Confidi所发行的担保的风险权重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接下来的分析仔细审视了立法者在年对管理活动和担保中介机构的指导方针的干预,还有对组织模型的干预。
1.机构和业务活动不同的需要和要求融合在法律里,其目的是在财政上促进Confidi在公共资金的援助下能追求自己的业务,并能引入一些关于合作机制的豁免条例。
结构法把Confidi定义为开展“集体贷款担保活动”的所有社团,条款13的第一条明确的定义Confidi为“部分或全部来源于那些追求共同担保授予的相关或是成员公司的资源的使用,目的是帮助这些公司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至于公司的结构,就像法律明确规定的一样,担保授予合作社是经营者中的合作企业:根据年号法规中条款13的第八条,Confidi是由中小型的工业、贸易、旅游和服务公司以及工业品公司和相关农业公司所建立的,就像欧盟法所定义的那样。接下来的第九条进一步阐明:在欧盟设定的限制之内的,规模稍大一些的公司,也是可能获得Confidi的许可的,限制就包括对欧洲投资银行的补贴干预,只要它们不超过联营公司或是成员公司的1/6即可。
Confidi的相关关系在法律上是受条款13制裁的,结构法中的条款1和2,条款2更明确的规定了:Confidi专门开展信用担保授予业务和相关的有帮助的服务,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不相关业务。因此它清楚地说明了:集合贷款担保只能提供给银团公司或是股东,尽管发起股东和第三方发起了这个业务,而且也不一定从机构授予的担保中获利。
至于融资的和资本的结构,年号法规的条款明确规定了Confidi的股本和净资产。条款13的第12条把最小资本设定在欧元(建立Confidi所需要的一笔)或者对于Confidi公司来说要欧元。每个公司的股份不能少于欧元(不是条款提到的25欧元),而且不能超过股份资本的20%。
标准化的监管应用于Confidi的普通股。因为股权资本不足以完成机构的任务,条款13的14条规定Confidi的普通股,包括所谓的无风险基金,可能不能少于000欧元。
第18条确定了Confidi的非营利特点,它们不会向Confidi或成员公司分配任何形式任何种类的利润,甚至在联盟解散或者成员或股东的退出、解散、被驱逐或死亡的情况下,也不会分配利润。因此第20条允许大规模的Confidi可以通过它所求助的全国联合会来建立内部联营担保基金(自此以后命名二级Confidi),包括向Confidi提供反担保,这项活动由有限责任或者股份联营公司管理,它们作为一个公司的目标是运营所说的业务活动。财政法的条允许联营基金给一级Confidi提供服务,考虑到它们在TUB条款所指的特殊列表里登记,这些服务包括Confidi的重组、合并或者发展。从财政角度看,支持联营和联合贷款的现行立法为合作企业带来的甚至可以吸收Confidi所涉及的公司税收的效益也适用于行业组织。这个法律的主要组成总结在表2中。
表2Confidi法律框架的主要构成
2.机构组织模式这个改革中最有创意的一方面在于两个组织模式的引进,除了列在TUB条款(此后的Confidi)所涉及的特殊列表里的传统模式:金融中介机构和担保银行列在TUB条款(此后的Confidi)所涉及的特殊列表里。
结构法赋予意大利银行颁布Confidi(《结构法》第32条)中资产和金融业务业务量规定的责任,以及履行Confidi担保银行规定(《结构法》第29~31条)的责任。因此,意大利银行在第一次发布关于注册、运营和Confidi的法律要求的参考文件之后,就发布了监管规则(年8月5日的通告,它是进入TUB定义的特殊列表里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操作指南)。
以下内容是根据结构法的第29~32条和第57条以及已经引用的监管条例,对三个模型所做出的简洁的组织和功能分析。
1.传统的Confidi:对于这些企业,已经存在的义务将被登记在TUB的条款所涉及的特殊列表里的消息得到证实。它们的核心业务还是限于联合贷款担保和相关的帮助性服务。至于现行的体系,公共基金的持有只限于暂时的三年。
2.金融中介机构:由意大利银行监管,Confidi。这类企业有资格:
·提供联合贷款担保,主要是向公司股东提供,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这项业务都是它们最重要的业务;此外,它们可以向国家提供担保。(TUB的条款第47,第2条)
·制定与公共担保基金的银行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监管股东和成员公司的关系,从而促进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
·开展额外的适合中介机构的金融业务。担保业务和资产超过一定限制的Confidi必须以这种形式建立。这个限制是经济和金融部根据改革法条款13的第32条设立的,与意大利银行一致,它是按照金融业务量和资本量,任务是为判定哪个Confidi需要在特殊列表里登记建立客观标准。
在这些组织里的股东必须是合适及适当的人选,公司代表同样也必须符合道德和专业要求。组织也要受意大利银行对组织安排一致性、管理质量、资本充足性和风险控制的监管。表3展示了中介机构开展的业务的相关方面,特别强调了主要业务的概念,指出了与Confidi变革相连的好处和责任。
表3Confidi:业务、优势和责任
3.Confidi担保银行,以合作社的形式建立,记录在TUB条款13的特殊列表里。结构法第38条中明确提到的这些企业,将要开展有利于股东的联合贷款担保授予业务;此外,它们可能还会提供银行业务,以及相关的帮助性服务。适用于合作银行的TUB法规也适用于采用组织模式的Confidi,因为一般认为它们是兼容的。按照结构法,意大利银行已经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要求;尽管根据Confidi的特定环境改写了这些要求,但是它们仍然保持了适用于合作银行的区别性特征。已知和Confidi典型的业务类似的业务,还有好处和负担,表4总结了针对Confidi担保银行的各个方面。
表4Confidi担保银行
3.对金融中介机构的等效审慎监管对Confidi的认可意味着监管框架的应用,这个监管框架相当于银行的监管框架。就像下面即将讨论的,这是可能获得最佳谨慎处理的关键因素,根据巴塞尔协议II,这个处理是由信用风险缓释(CRM)提供的,因为会有一个更有利的风险权重应用于Confidi授予的银行贷款,也因为人们认为这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担保能减少贷款银行的信用风险。
年7月9日,意大利银行在对通知的第七次补充中引进了一个规章制度,它和所谓的等效审慎监管相联系。随着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金融中介机构从年7月1日就遵守这些审慎性要求,这些要求是关于信贷、市场、货币和运营风险的。就这点来说,我们已经引入一个基本概念,即资本监管。实际上,资本监管构成监管当局在评估中介机构的财务健全性时的一个关键参考参数。区分这些规章制度和适用于银行的规章制度的特别特征总结如下:
·不那么复杂的选项已被运用于计算不同风险类型下的资本需求,但是,在满足要求的情况下,还允许使用更先进的方法。
·根据中介机构是否从公众中收集存款,信贷风险所需要的最小监管资本是不同的。特别地,对于不从公众中收集存款的中介机构,资本需求设定为风险资产的6%,然而,如果它们从公众中收集存款,资本需求就为8%。
·对于那些属于集团公司的中介机构,因为它们受联合监管,因此所有类型的风险的监管资本需求都减少25%。
·关于集中度风险所提供的限制,逐渐趋向于银行规章所应用的限制。特别地,已经建立好的过渡阶段期间,金融中介机构要将个人敞口维持于40%,而且必须定义为超过监管资本15%的大规模敞口头寸。
·对于披露要求和审慎监管过程,已经引进具体措施,后者包括ICAAP(内部资本充足的评估程序)和SREP(监管回顾和评估过程)。
除了必须遵守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外,被监管的Confidi需要有一个适合于它们的规模和目标的组织结构,并且要和行政管理机构提供的管理指导方针一致。尤其是,管理组织的规章制度规定了总章程,章程主要涉及公司主体的责任、内部控制系统,还有和中介机构开展的特定业务,包括担保的提供等有关的组织原则。
4.组织结构法律的影响新的法律体制要求Confidi在组织模式的选择上做一个至关重要的决定:是保持Confidi还是变为受监管的中介机构。之后的变为中介机构或是担保银行的选择,都需要技术和战略内涵:这是因为适用于两个模式的条例和监管程序不同,也是因为各自的业务领域范围的不同、成员公司对Confidi的声誉影响不同、和它们有协议的银行和评级机构不同。和合作银行的模式相比,这些差别早已对金融中介模式的成功与否产生影响。转变为受监管的中介机构意味着一个挑战的出现,它要求Confidi开始聚集过程,以便同时使它的结构更同质化以及更大。第38~43条所激励的这种过程促进了:
·财务健全,这是特别受青睐的一个因素,它使Confidi具有偿债能力,也为其打开了扩张的大门。
·临界规模的获得,以及成本效益和提高订合同权所带来的有利影响。
·部门的和区域的多样化,此外,还有为满足公司需求而实施的服务,以及对风险减少和成本有效业务管理的有利影响。规模经济、IT多样化和处理费用的获得。
必须强调的是立法者的意图明显是确保旨在促进Confidi制度转变的聚集过程能够在既不改变这类机构的互助本质,也不会改变它们旨在联系一些不同企业的特性,这些企业像行业协会、银行、公共管理和企业那样多样。结构良好的公司系统必须拥有对于互助本质和公司财务稳定的保证的控制能力。因此,根据聚合过程,Confidi不会和相关领域和企业脱离关系。
5.法规/规定的财务活动的改革根据这类法律的执行,逐步形成的局面显示出根深蒂固的市场异常,其中,参与同样的担保授予业务的担保中介机构在以下情况下经营:
·当业务量少于万时,没有特殊的监管。
·当业务量在万之上时,审慎监管当局实行的全面监管,等效于适用于银行的监管。
这两种市场约束之间的差距过大,难以用它们所承担的风险的不同来证明其合理:就Confidi而言,尽管一些积极方面可作为它们为中小企业所流露出的需求提供充分答案的能力,它们在领域内得到确认以及强连接把它们和相关国家联合会联系到一起,但是,差距过大已经导致了它的不确定行为,违反法律以及组织劣势。
由法规/规定的金融业务的改革确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Confidi:然而,它们遵守不同的监管规程,这些规程总的来说比过去的更严格,可能也更有效。在这个部门的重组中,号法令继续允许次级的Confidi开展联合贷款担保授予业务,向公共主体提供担保除外,因为一些管理规章本质不清晰。它为股东和公司代表引进了“合适和适当人选测试”;根据CICR(信贷和储蓄的部长间委员会)规定的标准,它加强了意大利银行关于订合同条件的透明度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正确性的权威。
次级Confidi的监管体系得到重新规定。这些企业的自我监管主体规定:遵守私法的法律实体的特征是组织、法律和财务的自治。这些自我管理主体不仅负责更小规模企业和微型信贷联合担保企业的注册,还作为监管主体去监控管理这个部门的条例的运用。为了这些目的,法律在报告、检查、约束、干预等方面,授予监管主体足够权利,其中包括对不相容的Confidi的驱逐。意大利银行的介入进一步强化了结构化的监管框架,这反过来监管了自我监管的主体,检查所采用的流程构成足够的监管。意大利银行也继续直接干预,检查注册公司的透明度,也会进行纪律处分,比如出现:否认出现新业务的可能性或者在违反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情况下减少它们的业务。
法规/已经强化了关于Confidi的监管过程,大体上确定了总体结构并启动了Confidi发展的可能性,不仅在除了提供担保以外的可能的业务种类方面发展,还要在特殊的担保授予业务方面发展。
6.有效担保和反担保的概要为了理解巴塞尔协议II的要求的执行是怎样影响经济和Confidi所采取的策略,我们有必要集中注意于担保的重要性和被授权为信用风险缓释有效工具而被要求的特征。一方面,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的多样性,另一方面,担保的区别性特征,决定了它们对所规定的银行吸收资本水平的多元化影响。
根据新的监管框架,担保在尽可能减少对银行施加压力的资本要求时被认为是有效的。在意大利银行发布的通知/的第二部分第二章中,信用风险缓释(CRM)被定义为:银行用来保护债权的一系列工具。分配不同类型债权保护的程序要取决于银行在计算信用风险资本需求(标准的基础内部评级法或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时所采用的方法,它们的区别涉及所验证的工具类型。这些处置包括Confidi提供的关于信贷的服务:尤其是,个人担保和金融抵押品,除了分档次抵补的担保,尽管它减少资本要求,但它不能在关于授权立法所规定的信用风险缓释所使用的工具中脱颖而出。
考虑到审慎性监管的配置确定了认可合适担保的一般和特定需求,通过评价担保的财务表格形式、Confidi的法律地位和银行应用的计算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所选择的方法,从而对Confidi提供的有效担保进行分析。
在关于这些技术方面进行详细叙述之前,关于对巴塞尔协议II是怎样影响Confidi运营方面的初步审议是必要的,不仅是在提供的不同类型的担保的便捷性方面,还有它们进行监管识别的资格条件。巴塞尔协议II的迫切要求使认可Confidi关于信用风险缓释提供的担保成为可能。强制支付不适用于Confidi提供的担保,这是由于它们不是在头寸的基础上授予而是在损失的基础上。因此,只有和银行有关的货币贷款所覆盖的那部分担保承认金融抵押品。
在个人担保的情况下,事情更棘手。Confidi提供的个人担保既不能满足主观需求,也不能满足客观需求。实际上:
·它们是辅助的而不是最主要的
·它们不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它们包含一个条款,这个条款规定银行和Confidi都可以撤回。
·它们不是无条件的,因为它们要受制于银行回收,同时它们是见索即付担保,所以,银行首先从企业收回损失,然后从Confidi收回。
·它们是不明确的,因为担保参考的是损失而不是头寸,在提供担保时,损失实际上是无法估算的。
欧盟指令/48/EC减轻了以上提到的担保限制,它规定:担保人带来的临时付款要和估计的银行财务损失数量相对应;它也承认金融中介机构是授权对象而不是银行;最后,它容许在担保人支持下的反担保的使用,而且只在主权国家、行政区、地方当局、公共部门的公司和多边发展银行签发的担保中使用。因此,一个可能的结论就是,团体指令减轻了巴塞尔协议域的限制,激励对Confidi提供的个人担保的明确认可,只要它服从监管。
个人类型的担保是这样签发的:在没有限制的情况下,通过中介机构和中介机构。在第一种情况下,监管中介机构签发的未备基金担保必须符合客观条件。信用风险缓释的作用是通过运用替代的准则——即借款者风险权重的替换或者是有提供者风险权重保护的违约率(PD)替换,再或者是PD(以IRB为基础的方法)。如果有零售风险,银行或许会修订关于单一风险或者联营信贷风险的PD及/或LGD(违约损失率)。应用于担保者的评级的恶化会影响提供者本身所提供的所有担保,并要求受监管的银行资本作出调整。
在第二种情况下,Confidi签发的个人担保对银行采用标准化方法还是以IRB为基础的方法而言,都是有效的,只规定这类工具不仅要满足一般和特定要求还要满足主观要求,也就是说,个人担保必须是由Confidi签发的等级不低于A-(或是第二级)。
如果银行使用高级IRB方法,由上述中介机构签发的个人担保就不受客观或是主观要求的管制。至于资本需求而言,银行有权修改和没有担保的头寸联系在一起的PD及/或LGD于,或者它们可以交替使用双重违约方法。无论如何,相比于Confidi(风险权重20%),标准化方法吸收的监管资本的缓释作用比Confidi评级A-(风险权重50%)情况的作用要小。
有损失限制的金融附属担保可由监管中介机构签发也可由Confidi以货币贷款的专门形式发行。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信贷风险的损失限制被设定在资金自身的范围内。此外,金融附属担保被用作信用增级的工具,它在证券化运营的范围内有利于担保的承保者,特别是关于银行提供的次级担保,它明确了后者由于现金存款而降低的资本要求。对于Confidi签发的金融附属担保,包括证券化的股本部分,只有银行在部分组合的内部评级上运用先进模式,它们在减少监管资本要求方面的优势才会很显著。在高级IRB下运营的主要银行参与小Confidi的可能性非常有限,除非Confidi加入有效担保体系,并以能提供创新类型担保的二级Confidi的存在为特征。另一方面,运用标准化方法的银行的介入只局限于所谓的合成证券化,不管是评级的还是未评级的,在组合情况下非常方便,不过,两者都是%被担保。无论如何,证券化组合必须广泛多样化、达到平均质量,并且受担保部分的损失能由私人也可由公共货币基金覆盖。
然而,隔离的资产池在会计和鉴定方面,以及风险度量和管理方面都很复杂。此外,为了避免金融准备金的下降,要求担保基金调整到超过预期的事后损失的同等价值上。
为了总结对服从监管的担保的分析,对反担保的简短陈述如下,就像巴塞尔协议框架II和通知/里规定的一样:假如它们有利于银行覆盖由Confidi担保所保护的敞口,那么就能被承认。
除了在反担保直接参考CRD/49/EC和通知/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反担保的许可受制于应用于个人担保的特定要求的实现。为了缓释信用风险,这些要求发布在主权国家、多边发展银行和地方当局运用的标准化或是以IRB为基础的方法里。因此,二级Confidi、内部联合担保基金、金融中介机构和银行不包括在被承认的反担保人的名单内。至少有三种二级Confidi存在于意大利背景下:
·共同担保,其中,如果主债务人违约,二级担保人就承担部分支付义务。
·分保,只有在主要债务人违约发生的情况下,二级担保人才干预安全文件,承担部分一级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因此,这是一个在主要债务人违约时,不会承担减少出借银行信用风险责任的共同担保。
·反担保,只有在收款人和一级担保人双重违约的情况下,二级担保人才会干预履行义务。
前两个体系在依照监管条例的程序方面不同于反担保,两种情况都被认为是一级担保。事实上,根据新的监管法规,反担保代表了一个二级、“间接”担保,倘若债务人和担保人都不能履行支付义务,那么反担保允许出借银行请求反担保人支付相关义务。(完)
(本文节选自保罗莱昂(PaolaLeone);詹弗兰科A.托(GianfranceA.Vento)所著的《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融资》,中文版于年7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篇编辑:丁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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