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企业以下列日期为公休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以加班计算。公休日包括以下节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妇女节(限女性)。
(四)劳动节。
(五)国庆节。
第二条员工请假的类别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公休日)。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公休日)。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1员工生育可请假三个月;小产一个月(均包括公休日)。晚婚加三个月。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或配偶丧亡可请假8天(包括公休日)。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公休日)。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金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总经理核准。
第五条本企业员工因工伤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一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金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令其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金,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金。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企业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办理,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企业员工请假期届满未行续假,或虽行续假但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之事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企业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金。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对工作有严重妨碍时,可酌情不予给假、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停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的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企业员工依本规则请假,如发现有伪造行为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在本企业服务一年以上满三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十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十年以上每增满一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的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部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手续,并安排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接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金数额改为奖金。如果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恢复工作,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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