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资讯西安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草案征

陕西法帮网sxfabang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政府规章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年8月28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

.   (三)传真请发至: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年7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火车站地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火车站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火车站地区(以下简称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火车站地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火车站地区管理范围包括:

  城墙以内,东至尚勤路(含路东朝西的沿街门店、单位和居民院落门外),西至尚德路(含路西朝东的沿街门店、单位和居民院落门外),南至东、西七路(含路南朝北的沿街门店、单位和居民院落门外),北至火车站广场铁路管辖范围南沿。

  城墙以外,北至环城北路北道沿(含路北朝南的沿街门店、单位和居民院落门外),南至北城墙护城河北岸护栏、花坛砌墩及亭楼台基等立面,西至安远门盘道东喇叭口与莲湖区接壤处,东至太华路立交南人行道圆形转弯处与护城河北岸护栏延伸线的交汇处。

  第四条西安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火车站管委会)是新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火车站管委会可以根据交通、旅游、文体、卫生、食药、价格、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市政、城市管理、公安、工商、交通、民政、卫生、安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价格、人防、环境保护、烟草专卖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火车站管委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暴力恐怖、安全生产事故、爆炸物威胁、火灾、传染病疫情和化学、放射性物质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向火车站管委会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建立火车站地区管理联席制度。

  第七条火车站管委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火车站地区依法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互相通报,实现信息共享。

  第八条火车站管委会、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公布服务和举报电话,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在火车站地区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火车站管委会举报。火车站管委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发现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应当及时移交,并告知举报人。

  第二章设施设置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条规划、建设、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火车站地区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火车站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在火车站地区设置岗亭、摊亭、摊点、公厕和市场,应当依据规划,并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岗亭、摊亭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样式。

  第十二条火车站地区的路灯、路牌、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环卫、交通、消防、邮政等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禁止占用道路、广场。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广场或进行道路挖掘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经批准占用道路、广场的,不得擅自改变占用性质、地点或扩大占用范围和延长使用期限。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施工。占用道路、广场期满或道路挖掘结束,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道路、广场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客(货)交通运输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和营运秩序。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营运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通行标志的区域或路段通行;

  (二)机动车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或者不按规定停放;

  (三)公交车辆和客运出租汽车不在规定的站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及慢行等客、揽客;

  (四)营运客车、旅游客车在乘车点以外停靠或上、下乘客,等待乘客、兜圈拉客;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火车站管委会应当组织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群众、整洁卫生等要求。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有关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清除冰雪及其他工作,并接受火车站管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沿街门头牌匾应当一店一牌,规范整洁。门头牌匾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或更换。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迁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烟头、纸屑、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随地躺卧、露宿;

  (四)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纸钱冥票及其他杂物;

  (五)在广场、立交桥、临街建(构)筑物、雕塑及树木上随意涂写、刻画,擅自张贴或悬挂物品;

  (六)店外摆放、吊挂商品或者杂物,出店经营;

  (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八)施工场地的临街面未按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挡;

  (九)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内堆放杂物、乱扔废弃物、倾倒垃圾或者有毒有害液体;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擅自砍伐、移植或者修剪树木;

  (四)擅自占用或者践踏城市绿地,拆除草坪、花坛;

  (五)其他违反园林绿化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建筑景观、园林绿化、夜景照明、户外广告设置等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及有关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火车站管委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火车站地区内占用道路设置客运站点等公共服务设施或者组织咨询、展览、宣传等活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火车站地区内张贴、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城市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火车站管委会意见。

  第四章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火车站管委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火车站地区有关社会管理秩序、商业经营秩序、交通运输秩序等的监督检查制度,维护火车站地区的公共秩序。

  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未经依法批准,在火车站地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二)赌博、卖淫嫖娼、打架斗殴、封建迷信、倒卖车票等票据、销售违禁物品;

  (三)为营运车辆、旅店、餐馆等招揽乘客或者顾客,强迫、欺骗他人乘车、住宿、就餐等;

  (四)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法营运;

  (五)无证设摊经营,流动兜售报刊、地图等物品;

  (六)未经许可散发宣传品、广告单;

  (七)杂耍、卖艺;

  (八)携带犬只进入火车站广场;

  (九)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火车站地区乞讨。禁止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禁止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

  第二十七条火车站管委会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民政救助管理机构。民政救助管理机构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救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重伤人员和突发危重病人,应当及时呼叫急救,并立即拨打火车站管委会服务电话报告。火车站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援。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智障、残疾人员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发现弃婴时,应当立即向火车站管委会报告,火车站管委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在火车站地区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有危害公共秩序可能的行为,可以向火车站管委会报告,由火车站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商业经营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并禁止以下行为:

  商业经营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禁止以下行为:

  (一)商业经营单位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商业经营单位使用空调器、冷却设施违反有关规定,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四)施工单位在工地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味的物质;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实施施工噪声防治方案,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广场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期限改正,补交非法占用期间的道路占用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同时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的,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处路面修复费三至五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处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实施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移植树木无法改正的,责令补植树木,处以移植树木价格三倍的罚款;

  (四)擅自修剪树木,造成行道树毁坏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补植树木,处以树木价格五倍罚款;

  (五)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植树木,处以砍伐树木价格五倍的罚款;

  (六)擅自占用绿地的,责令改正,补交绿地补偿金,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天二十元罚款;

  (七)擅自拆除草坪、花坛的,责令限期恢复,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在火车站地区内张贴、悬挂标语和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三十九条商业经营和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

  (二)使用空调器、冷却设施违反有关规定,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工地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味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未实施施工噪声防治方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陕西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网

更多详情回复‘帮助’二字

更多精彩内容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每周精彩文章推荐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在民事商事案件财产保全程序中提供担保的意见(试行)

两高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陕西法帮是由一群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谋求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的社会工作者开设的专业性网站。它已在有关部门备案,宗旨是“







































北京白癜风哪个医院治白癜风好
北京白癜风怎样治疗



转载请注明:http://www.jiuzhaigousc.com/zdyj/467.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