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非标债权类金融产品的影

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再再

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如冰

摘要:新修订的《预算法》将对非标债权类金融产品在三个方面影响较大:今后不再通过企事业举借政府性债务;以特定地块的土地收入返还等作为还款来源面临极大风险;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或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具纳入财政预算或承诺还款的文件不具有合理的权力基础。

历经十余年的修法进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终于于今年完成首次大修,并将于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后,国务院于年9月陆续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等配套制度,就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改进预算管理,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作出了规定。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非标债权类金融产品的开发与设计将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笔者拟在本文中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非标债权类金融产品的融资主体的影响

新《预算法》放宽了地方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限制,即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同时,新《预算法》也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其后,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国务院要求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同时,企业债务也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性债务来进行公益性事业的投资建设已经成为一种通用的做法。在目前的非标债权类金融产品中,融资平台公司也一直是主要的融资主体之一。根据审计署于年12月30日发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由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累计达到了.54亿元。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承担地方各项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其资产质量与盈利性一般较差。金融机构在设计非标债权类金融产品的过程中,之所以愿意给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往往不是基于融资平台公司本身的信用与偿债能力,而是基于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财政之间所存在的一定的共通关系。在评价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能力时,地方财政的收入状况一般也作为重要的评价维度之一。

在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各种方式举借债务的情况下,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实际存在“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性债务”两个不同的概念,涉及的债务范畴并不相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除政府举借的债务外,还包括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举借的政府性质债务。但是,根据新《预算法》及其配套制度,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也就是说,以后地方政府性债务中只保留“政府债务”,不再有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的政府性债务。在融资平台公司与地方政府之间划清界限之后,由于部分融资平台公司的信用与偿债能力比较弱,其作为非标债权类金融产品的融资主体,协助地方政府融资进行公益性事业建设的方式将不再具有可行性。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存量的政府性债务,需要以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将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从意见的上述规定来看,存量的政府性债务将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公开化与透明化。金融机构需要对此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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