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立国有企业公司律师管理制度的探讨

作者

薛兴华(江苏省企业法制工作协会副会长、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

国家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和司法部出台《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后,对国有企业法务机构和工作岗位的人员产生很大影响,如何实现国有企业原法律顾问职业证书向新公司律师制度的转换,企业法律顾问十分关心,制定国有企业公司律师证书具体申领办法,建立健全适合企业公司律师职业发展通道的管理制度,迫切需要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共同研究解决,探讨国有企业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十分必要。

01

加强国有企业公司律师管理和申领证书程序问题

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属于国有企业内部员工,人事关系、工资报酬及相关待遇等由所在企业管理。国有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由省工信厅和国资委统一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以江苏为例,在苏央企单位和省属国有企业共有80多家,大部分建有企业法务机构和配备法务专业人员,央企单位大部分实行垂直领导的体制,在各地市的分支机构均属于省里统一管理。江苏省专门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原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质的法务人员有多人,如何过渡到公司律师;具有律师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具备相应条件,如何申领公司律师执业证书问题,需要有关部门明确具体操作程序。

目前国有企业法律工作归口省工业和信息厅、省国资委法规处和省企业法制工作协会管理及协调,掌握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情况,明确国有企业申领公司律师证书程序,有利于后期管理和公司律师发展。我们建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授权省企业法制工作协会统一办理,再向省司法机关申领公司律师证书,方便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日常管理。国家实施企业公司律师管理制度后,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如何履行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国有企业公司律师执业内设机构问题,原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质的法务人员如何过渡到公司律师,申请办理执业证书、年检注册、开展执业活动、交纳会费、培训交流等日常管理,都需要省工业和信息厅、省国资委与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实施办法,加强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02

解决好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过渡到公司律师的问题

关于长期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过渡到公司律师的问题,司法部出台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符合条件申领公司律师证书的有关问题需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加以解决。

年12月13日,司法部出台的《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司法部考核合格,可以向其颁发公司律师证书:(一)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十五年;(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重点需要对(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问题进行细化和确定范围,这是实现公司律师过渡的重点和难点。

一是关于申领公司律师涉及高级职称评审问题。江苏国有企业、在苏央企单位较多,部分企业法律顾问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具有法学类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且在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十五年以上,但没有取得高级职称,我们建议省工信厅和人社厅相关部门为这部分人申报高级职称提供方便,帮助他们解决好申报问题。为了配合申报高级职称,企业法制工作协会应当开展企业法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发证,积极做好申报职称的服务工作。

二是关于同等专业水平问题。省工信厅、省国资委和人社厅应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确定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范围: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五年以上的人员。国家明确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对应经济师中级职称,地方职称管理部门规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的可以申报高级经济师,这部分人员大多是企业法务骨干。2、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江苏省企业总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企业法务人员,这对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上符合条件申领公司律师证书、但由于单位性质和行业原因没有机会申评高级职称的人员十分重要,尽快明确同等专业水平人员的范围,有利于稳定企业法务骨干队伍。

03

解决好未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过渡到公司律师的问题

当前推行企业公司律师面临全新的制度设计问题,为了提升国有企业依法治企能力,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十分必要。制度设计主要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公司律师首先是国有企业员工。国有企业公司律师,是指在江苏省内注册登记的国有企业中,专门从事企业法务工作,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且取得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属于国有企业内部员工,人事关系、工资报酬及相关待遇等由所在企业确定并管理。

二是明确公司律师管理机关。国有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应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统一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三是确定企业公司律师管理部门及职责。具有健全的法律事务工作部门或能独立设立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和合规管理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应设立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律师执业机构,作为本企业公司律师工作机构,全面负责企业法治建设,负责本企业公司律师的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国有企业已经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可不单独设置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直接在法律事务部门加挂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负责本企业公司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国资委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是明确总公司与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理界面。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总部设立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下属各级子公司不需要单独设立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符合公司律师申请条件的,可通过集团总部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申报公司律师,由集团总部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国有企业下属子公司拟单独申报公司律师的,应在提交正式申请资料前,报集团公司同意。

五是国有企业应为公司律师履职提供保障和支持。支持公司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公司律师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律师申请办理执业证书、进行年检注册、开展执业活动、交纳会费、培训交流等所需费用,由所在企业承担并加以保证。

04

成立省级律师协会公司律师专委会

江苏是工业和信息化大省,拥有数量众多的各类企业,法务服务需求巨大,充分发挥省级企业法制工作协会长期服务企业法务工作者的优势,成立省级律师协会公司律师专委会,是实现专业指导和精准服务的有效形式。

最近成立的长三角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联盟就是致力于服务企业法治工作、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在推进建立企业公司律师制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该联盟是促进长三角地区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联系的纽带,是加强企业法务与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沟通的桥梁,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工作的平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传递国内外企业法治建设的各项信息,落实国家对企业法治建设的有关要求;促进各地协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各地协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和自律自治自强;建立成员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成员之间的协调合作;发挥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完成政府委托或交办任务,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成员的有关诉求;举行论坛讲座、专业研讨、调查研究、信息沟通、经验交流等活动;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共享成员内部外部的专家资源,做好企业法律顾问的继续教育工作。

企业法制工作协会或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承担律师协会公司律师专委会的工作,有利于推进依法治企和合规诚信经营管理;有利于推进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加强企业法治队伍建设;有利于做好公司律师职前培训工作,提升公司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

05

民营企业法律顾问申领公司律师证书问题

江苏省是制造业大省,大型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很多,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具有健全的法务机构,法务人员申领公司律师证书的要求较强烈,《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已明确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适用国有企业有关规定,我们建议省司法机关联合企业法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办法,尽快启动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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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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