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5家单位联合印发了《青海省物业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这是我省首个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办法》对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内容、强调了信息发布程序。《办法》提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级实施,动态管理,采取即时评价和定期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取信用分值综合评分制,信用基准分值为分,实行加减分制,按照年度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划分为优秀(AAAA)、良好(AAA)、合格(AA)、基本合格(A)、不合格(B)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同时,《办法》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已记录确认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通过平台自动生成,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进行排名。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评奖评优、日常监管、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物业管理行业专家选聘等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该《办法》共七章,42条款,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以下为《办法》原文:
青海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33号)、国务院和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含外省入青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分、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评价其信用情况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四条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和审慎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严格遵照本办法和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作用。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搭建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系统信用管理平台(治疗白癜风那里最好北京白癜风治疗最好的专业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