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市商务局组织召开全市汽车经销商销售行为规范现场观摩会,旨在认真贯彻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依法进行汽车销售市场监管,确保我市汽车销售市场经营秩序健康发展。
市商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售后服务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
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还要交付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经销商在交付汽车时应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此外,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记者杨青见习记者李纯)
南都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