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门应该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综合主客观因素,实事求是地分析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具体情况,才能有效地确定本企业制度建设归口管理的范围。
有的观点认为,法务部门归口管理企业内部制度,不过就是那么回事儿,主要的工作不就是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吗?看看制度制定的主体、内容、程序是否合法,走走程序就行了。
不同的意见是,归口负责企业内部制度的牵头抓总、综合管理、协调服务,是一项非常挠头的工作,做少了不够,做多了可能过火儿了,费力不讨好。建设企业内部制度的观念和目标不同,归口管理企业制度建设的职责范围不一,法务部门面临的问题自然也迥然有别。
什么是法务部门制度管理工作的具体范围?这是法务部门归口管理企业内部制度需要明确的首要问题。但是,答案从来都不是统一的。
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实践中,企业法务部门在内部制度建设管理方面均存在三种典型的工作范围:
一是法务部门负责企业内部制度的合法性审核,其他方面的归口管理主要是制度建设的辅助性工作,例如组织编制制度计划、组织审议制度的会议、负责制度的印发、汇编制度文本等。
优点是,合法性审核是法务部门的拿手戏,制度规定是否违法,判断起来比较明确,符合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容易为起草部门理解。不足是,企业内部制度规定违法的条款比较少,归口管理只含合法性审核和制度制定的事务性工作,难以满足企业发展对提高制度建设水平的要求。
二是在合法性审核的基础上,法务部门还负责企业内部制度的系统性、适应性等内容的审核,包括但不限于审核新起草的制度与原有制度对某项业务的管理内容规定之间是否有冲突,新起草的制度对某项业务的管理权限和职责的划分是否与机构职责的划分有矛盾,新起草的制度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并预期能达到期望的效果,新起草的制度对有关业务管理的规定是否符合责权利一致的原则,等。
优点是,制度的审核内容相对完整,有利于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不足是,由于审核的边界不可避免地超越纯粹的法律专业范围,要面对有的部门对法务部门“手伸得太长”的疑问,例如法务部门凭什么质疑市场部门起草的制度中的业务规定?而且是否能够完成制度全面审核的任务,依赖法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可以凭借的专家资源和良好的内部合作机制等条件。
三是法务部门负责企业内部制度的全面全过程管理,不仅包括前述两种工作范围,还包括制度的执行、监督和后评价等。这种情况,包含了前述两种情况的优缺点。不同的是,这种工作范围,有利于企业建立制度建设的闭环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建设对企业发展的作用,但是,对法务部门和相关配套条件的要求非常高。
以上其实是一个大概的区分,实际上各个企业集团的法务部门负责的制度管理范围并不一定如此清晰,可能跨越三种范围的任何一种或多种范围的某些部分。
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建设归口工作范围,企业高层的意见和倾向、企业的内外部环境、法务部门自身的软硬件条件以及获得各方面支持的程度等都是很重要的因素。
企业内部制度建设目标的三个纬度
良好的法律,普遍的遵从,是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理想国的简单概括。制定良好的制度,得到企业全体成员的普遍遵行,自然是企业制度建设的理想。问题是一旦落实到具体问题,不同的看法就来了。
在理念上,制度是工具性的,还是建制性的?是管控第一,还是引入市场化理念,坚持开放性的方向?工具性的制度建设,制度只是实现某些管控目的的工具。建制性的制度建设,制度不仅是管控的手段,其本身也是企业完善管理的目标之一。
例如,外部监管法规对企业建立内部制度的要求越来越细;又如,年茅台对经销商的最低限价规定,遭到了监管部门的重罚。建制性的制度观,就是秉承创新、协调、共享、服务的观念,既注重管理的科学、规范、有效,更注意引入市场机制,让企业的各部门、子企业、员工、利益相关者充分表达意见,发挥各方面的灵活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为促增长、增收入、帮贫困提供制度性关怀,真正使相关主体利益相连,荣辱与共,增强制度的生命力,并在此过程中,实现企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在形式上,企业要制定哪些制度?是只要满足法规对公司监管的要求就行,还是寻求制度的系统化、科学化?现在,有的地方政府正在推动民营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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