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地制度化管理

制度化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版)

(仅供参考)

目录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5

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安全检查管理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三违”行为的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目的

明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和年度安全指标的顺利实现。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修订、分解、实施、考核等的管理过程。

3.职责

3.副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批准。

3.2行政部负责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分解到各相关部门,负责监督、考核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和实施计划的实施及完成情况,并向副总经理汇报。

3.3各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计划并实施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和计划。

4.程序

4.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制定

4..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主要依据:国家与上级安监部门的政策、法规;公司的整体战略规划;公司安全政策;各相关责任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重大危险源点。

4..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的基本要求:适合公司类型、规模和安全水平,体现对最优安全运行水平的诉求。

4..3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的基本步骤

4..3.公司副总经理提出安全生产目标总的要求;

4..3.2行政部收集安全生产目标制定依据,组织各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有效性评审;行政部根据评审输出,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目标,具体制定人员须学习和熟悉国家和局方的相关规定;

4..3.3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完成后,由行政部统一进行公司范围内通过分发文件、召开会议、宣传看板等方式公示和意见征询,公司副总经理就此与全体员工进行广泛协商与沟通。

4..3.4参考上年度公司及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对比公司总体运行情况和发展规划与各部门沟通,制定公司年度总体安全生产目标。

4..3.5目标和指标的修订

在方针、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和其他外界因素(包括市场、产品、活动、服务发生变化等)发生变更时,行政部应组织目标和指标的重新评审和修订。

4..3.6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在报副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4.2安全生产目标的分解

4.2.行政部依据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情况,分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确定各部门目标。

4.2.2各部门制定安全管理计划,确立为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而采取的方案、步骤、措施等;

4.3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4.3.各部门依据制定的安全管理计划,采取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4.3.2行政部负责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执行情况的跟踪,每月对公司及各运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发布,当发现有超出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趋势或已超出时,及时督促采取纠正措施。

4.4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

4.4.行政部负责对各运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进行监控,督促各运行部门执行安全管理计划,按公司考核办法对各运行部门进行考核。

4.4.2凡当年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指标、发生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和发生重伤或相当于重伤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

3.工作要求

3.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定

3..行政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3..2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行政部组织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和修订,形成评审稿。

3..3评审稿经由副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3.2沟通、培训

3.2.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监测结果应及时传达到各部门和员工。

3.2.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修订员工要参与。

3.2.3公司应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3.3.评审与修订

3.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评审

3.3..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它相关事项

3.3..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评审的原则。

3.3..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公司部门职责的相适应性;

c与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3.3..4评审输出

a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b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3.3.2修订

3.3.2.修订依据:

a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b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结果。

c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3.3.2.2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副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3.3.3安全生产责任制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3.4考核

公司行政部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报副总经理审核批准,予以奖惩。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使公司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3.职责

3.行政部

3..负责安全法律法规、标准与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识别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3..3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3..4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5负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3.2各单位、部门

3.2.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行政部。

3.2.2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3.2.3负责制定本单位、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4程序

4.获取途径

4..由行政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行政部收集整理。

4..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获取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行政部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4.2.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的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4.2.3行政部组织相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

4.2.4行政部及时将最新版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传递给相关方。

4.3更新

4.3.当现行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4.3.2行政部每年进行一次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重新识别。

4.3.4更新《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批准后进行修订。

4.4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行政部及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

4.4.2各相关部门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供应商、承包商)。

4.4.3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学习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4.4行政部进行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

4.4.5行政部建立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5.记录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文件发放(回收)登记表

文件更改审批表

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

.目的

对本公司范围内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与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实施控制,以预防或减少不期望的事件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2.适用范围及术语

2.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生产活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评价与控制。

2.2危险、有害因素时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3风险是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2.4风险评价是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3.职责

3.公司负责人应直接负责风险评价工作,负责成立风险评价小组。

3.2风险评价小组负责组织本公司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及巨大的风险,提出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并对全公司的危险源的控制进行监督。

3.3技术部、行政部应确保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人员进行应有的培训,以承担指定范围内的工作。

3.4各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并实施控制。

4.工作程序

4.风险评价的范围

4..公司成立由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领导的风险评价小组,评价小组成员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以及熟悉设备、电器仪表、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

4..2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4..2.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

4..2.2作业场所内所有人员的活动(包括供方、合同方)

4..2.3作业场所内所有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和产品(包括外部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等)

4..2.4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4..2.5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2.6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4..2.7企业周围环境

4..2.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4..2.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4..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应考虑

4..3.三种时态:过去、现在、将来

4..3.2三种状态:正常、异常、紧急

a.正常状态指正常生产时状态

b.异常状态指生产活动中开车、停车、检修等情况下的危险因素与正常状态有较大不同的状态

c.紧急状态指生产活动中出现意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状态

4..3.3危险有害因素应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上的因素

4.2风险评价的方法

4.2.公司应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4.2.2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预危险性分析(PHA);

4)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

6)故障树分析(FTA);

7)事件树分析(ETA);

8)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等方法。

4.2.3在选择识别方法时,应考虑:

——活动或操作性质;

——工艺过程或系统的发展阶段;

——危害分析的目的;

——所分析的系统和危害的复杂程度及规模;

——潜在风险度大小;

——现有人力资源、专家成员及其他资源;

——信息资料及数据的有效性;

——是否是法规或合同要求。

4.2.4评价人员应根据所确定的评价对象的作业性质和危害复杂程度,选择一种或多种危害识别方法。

4.3风险评价准则

风险评价准则是判别风险大小的依据,是用来衡量系统风险大小以及危险、危害是否可接受的尺度。对选择的评价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判别准则,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4.4风险评价

4.4.依据已确定的风险评价方法、评价准则,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施设备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

4.4.2风险评价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评价内容应全面。

4.4.3各部门对本部门的生产过程中所识别的危险因素进行统计、汇总后报生产部。

4.5风险控制

4.5.安全管理分管负责人组织公司评价小组对各部门上交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正确划分风险等级,记录重大风险,形成《重大风险清单》。

4.5.2风险控制的原则

4.5.2.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逐项采取控制措施,并形成控制措施清单,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4.5.2.2控制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

4.5.2.3风险控制措施应考虑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4.5.3评价结果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6风险信息回顾和持续改进

4.6.对常规活动每年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和评审,非常规活动应在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价,要求识别出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隐患。

4.6.2公司应每年定期评审回顾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制定持续改进计划,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4.6.3在下列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5.记录

重大风险及控制措施清单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增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各管理部门及生产车间。

3.职责

3.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3.2人资部负责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的外部培训联系工作。

3.3行政部负责组织年度公司级安全教育计划的编制,并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

3.4行政部、生产部负责公司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建立公司级安全培训档案。

3.5各部门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负责本部门二、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相应培训档案。

4.工作程序

4.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

4..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4..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行政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2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2.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4.2.2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4.3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2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4.3.3公司级(一级)安全教育

4.3.3.安全部门组织对新员工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4.3.3.2教育内容

a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b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础知识。

c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纪律。

d有关事故案例等

e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3.3.3一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4.3.4二级安全教育。

4.3.4.由本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兼职)安全员对进入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并填写职工培训档案。

4.3.4.2教育内容

a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b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c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d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e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f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g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h有关事故案例;

i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3.4.3二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4.3.5三级安全教育

4.3.5.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对进入本班组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3.5.2教育内容:

a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检修规程,工艺流程,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b岗位机械电器设备的性能、安全装置、信号标志的作用和使用方法,以及维护保养的基本知识。

c岗位要害部位,容易发生事故部位及其预防方法以及发生情况下的急救措施和报告方法。

d个人劳保用品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

e本班组或其他班组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和预防措施。

g本岗位地理环境及紧急疏散路线

4.3.5.3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

4.3.6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按规定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可上岗。

4.4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4.4.公司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4..本公司内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人员调动,由接收部门重新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

4.4..2部门内部进行岗位调动,由接收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4..3因调动进行安全教育后,部门应将教育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4.4.2公司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4.4.3行政部负责对外来施工部门作业人员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对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发放入厂证,并保存教育记录。培训教育内容包括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等。

4.4.4外来施工部门在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部门要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有关规定、风险管理要求、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各部门保存培训教育记录。

4.5培训教育管理

4.5.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4.5.2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4.5.3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4.5.4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4.5.5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相关文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80号令)

6.相关记录

员工培训需求表

员工培训签到表三级教育卡年度培训计划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2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作业。

2.3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⑴年龄满8周岁;

⑵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⑷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3.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3.2安排职工从事特种作业操作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部门提出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计划,提出培训需求申请,由安全部门和人事部门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培训。

3.3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单位负责。

4.考核和发证

4.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4.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4.3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发证工作由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资格的单位进行。

5.复审

5.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复审时间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的复审时间或有效期到达时间为准。

5.2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的人事部门联系发证单位进行复审工作。

5.3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6.管理和监督

6.各部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操作。

6.2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无证上岗操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部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6.3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⑴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⑵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⑶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⑷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6.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满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如需重新上岗,各用人单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联系发证单位对其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6.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6.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若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新证。

6.8行政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

7.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保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必须加强对设备的管理,掌握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及运行规律,建立设备管理网络,做到人人关心设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3.职责

3.采购部负责设备的采购。

3.2生产部负责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及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4.管理要求

4.设备的申请

4..设备使用部门需根据生产生产发展的规划编制计划,报主管部门签字后报采购部。

4..2采购部根据各车间(部门)的设备申请计划,结合本公司现有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配,确需购置的填写《设施设备购置申请单》报副总经理审批。申请单中应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主要技术参数、生产厂家资料、大致市场价格以及各部门申请数量等内容。

4.2设备的选型和评价

4.2.设备的选型原则上由采购部根据车间产品结构特点进行,也可由各车间根据使用的实际需要确定。

4.2.2所谓设备选型即是从多种可以满足相同需要的不同型号、规格的设备中,经过技术经济的分析评价,选择最佳方案以作出购买决策。

4.3.设备采购管理

4.3.设备采购合同的基本要素:设备采购合同由设备订购方与供应方商定,一般包括:采购方与供应方的名称与地址、联系方式;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数量;设备质量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设备价款及运输、包装、保险等费用及结算方式;设备交货期、交货地点与交货方式;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罚办法;合同的签订日期和履行有效期;合同纠纷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4.3.2合同管理

4.3.2.订货合同及订货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资料都应由采购部门妥善保管,以便在订货过程中和掌握合同执行情况时查询,并作为仲裁供需双方可能发生矛盾的依据。

4.3.2.2合同要进行分类整理,建立专门台账和档案进行管理。

4.3.2.3国外设备订货的往返函电、附加协议、商谈纪要、预付款单据,都应视为合同的附件进行登记和归类管理。

4.3.2.4合同由采购部门报副总经理审批后,与供应商签定。

4.4.设备的到货验收

4.4.设备到货后,采购部按照托运合同、装箱单及采购合同,进行开箱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应的入库手续,建立设备台帐及设备档案。

4.4.2设备到货期验收

4.4.2.设备应按期到达指定地点,不允许任意变更,双方必须按合同要求履行验收事项。

4.4.2.2不允许延期到货。

4.4.2.3到货期验收,如与制造商发生争端,或在解决实际问题中有分歧或异议时,采购部门应遵循以下步骤予以妥善处理:①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②可邀请双方认可的有关专家协助解决;③申请仲裁解决。

4.4.3.设备完整性验收

4.4.3.订购设备到达后,设备申请部门负责验收。

4.4.3.2设备申请部门组织开箱验收,检查的内容如下:

4.4.3.2.到货时的外包装有无损伤;若属裸露设备(构件),则要检查其刮碰等伤痕及油迹等损伤情况。

4.4.3.2.2开箱前逐件检查到货件数、名称,是否与合同相符,并作好清点记录。

4.4.3.2.3设备技术资料(图纸、使用与保养说明书和备件目录等)、随机配件、专用工具等,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

4.4.3.2.4开箱检查、核对实物与订货清单(装箱单)是否相符,有无因装卸或运输保管等方面的原因而导致设备残损。若发现有残损现象则应保持原状,并办理索赔事项。

4.4.3.2.5采购部门按照合同条款中有关索赔、仲裁条件,向制造商和参与该合同执行的保险、运输单位索赔。设备自身残缺,由制造商或经营商负责赔偿;属运输过程造成的残损,由承运者负责赔偿;属保险部门负责范畴,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交货期拖延而造成的直接与间接损失,由导致拖延交货期的主要责任者负责赔偿。

4.5.设备的移交

4.5.设备安装完毕后,由采购部门会同设备使用部门,做安装质量检查检测。

4.5.2经检验合格,由采购部门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填写《设施设备验收单》,内容包括:随机附件、资料情况;安装调试情况验收情况。

4.5.3对于关键设备(大型、重型、稀有、贵重)还应由生技部经理、主管副副总经理参加验收、移交工作,并签字批准。

4.5.4随机附件应由采购部负责按照装箱单逐项清点,并填写设备附件工具明细表。并将操作工必需附件移交使用部门保管。

4.6.设备的使用.

4.6.设备移交使用部门后,由车间设备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

4.6.2车间要根据设备性能和使用的要求,正确合理地使用设备。

4.6.3设备使用部门要建立设备登记台帐,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4.6.3.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竣工图纸,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

4.6.3.2设备的安装、试验、投运记录;

4.6.3.3设备的检修、检验、异动、事故等报告和记录。

4.7设备报废。设备长期使用,已满使用年限、,损坏严重而又不能修复使用时可申请报废,填写报废申请表,按《设备设施报废管理》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的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益,保护环境免受损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采购、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

3.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4.职责

4.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

4.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的日常管理。

4.3采购部负责危化品的采购工作。

5.危险化学品采购、生产、储存和使用管理

5.采购、生产、储存和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使其熟悉化学品的性能,掌握个体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者人身伤害。

5.2不得采购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5.3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向供应商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4生产、储存和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严格按有关规程进行操作。

5.5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6使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时,气瓶应留有余压,保证不低于0.05Mpa。

5.7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和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5.8仓库保管员必须经过有关安全知识培训,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剧毒化学品库严禁存放生活用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9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严格执行收发、登记、清点、检查制度。

注:我公司主要使用的危化品是无水乙醇。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本单位在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中发生事故而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在厂区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安全作业证》的审批管理程序。

本制度适用于厂区内进行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作业、断路、设备检修等作业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4-)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5-)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6-)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7-)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8-)

3职责与基本要求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各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指定各规程的归口管理部门,票证的填写方式并严格监督执行。

3.3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公司行政部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3.4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具体作业的实际需要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防护用品使用注意事项及逃生自救等方便的安全教育培训。

3.5进行各种特殊作业前,公司相关人员还应进行安全条件确认、安全应急器材的准备等事前准备工作。

3.6进入现场作业的人员应该正确佩戴符合GB28要求的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该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关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3.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公司应立即通知相关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3.8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除的相关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工具及时撤离现场,并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

4动火作业

本动火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内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本公司将根据公司实际工艺特点在厂区内设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内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本制度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出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安全管理员负责在生产区划分三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5凡车间或单套生产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行政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6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安全要求

4.2.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2..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4.2..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2..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2..5动火点周围或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2..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2..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2..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4.2..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0m,且乙炔瓶必须按装阻火器,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2..2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2..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2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4.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2.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2.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3.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3.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安全管理人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4.3.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3.4动火分析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3.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3.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3.5.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下同)

4.3.5.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4.4.《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年。

4.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4.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4.2.2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4.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4.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4.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4.4.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4.3.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h。

4.4.3.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72h。

4.4.3.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4.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4.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班长初审签字,经安全管理员复检签字后,报副总经理审批。

4.4.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当班班长初审签字后,报安全负责人终审批准。

4.4.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车间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5职责要求

4.5.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5.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动火人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5.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4动火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值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5.6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4.5.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4.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本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区内进入或探入化学品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的安全管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安全要求

5..安全隔绝

5...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5...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5..2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2.氧含量8%-2%。

5..2.2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5..2.3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5..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5..3.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5..3.2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5..3.3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3.4严禁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4定时监测

5..4.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应在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进行作业,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min。

5..4.2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4.3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4.4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4.5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5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5.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绝式呼吸器,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5.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5..5.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5.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5.5高危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是采取通风、隔热、配电通讯设施等防护措施。

5..6照明和防火措施

5..6.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2V。灯具要有护罩。

5..6.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6.3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5..7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5..7.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7.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5..7.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5..7.4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5..8监护

5..8.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8.2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8.3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5..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5..8.5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5.2职责要求

5.2.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2监护人员的职责

5.2.2.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3.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4审批人员的职责

5.2.4.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4.2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4.3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3《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3.《作业证》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5.3.2《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3.3《作业证》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

5.3.4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5.3.5《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年。

6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高处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6.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6..高处作业的分级

6...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5m;;l5m≤h<30m;h≥30m。

6...2把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因素分为下面种;

a在阵风风力为5级(风速8.0m/S)及以上;

b在GB/T规定的П级或П以上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者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作业等于或者低于2℃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相关规定;

h摆动,立足面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

iGB规定三级或三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含氧量低于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6...3当存在一种或一种以上6...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二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5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30m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3当不存6...2所列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下列方法分级

a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级高处作业。

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2安全要求与防护

6.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2.5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四级高处作业需佩戴通讯联络工具。

6.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作业人员不应再作业处休息。

6.2.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6.2.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作业工具应符合GB的相关要求。

6.2.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6.2.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有毒、有害其他、粉尘的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2.登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6.2.3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2.4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5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6.2.6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3《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3.一级高处作业由班长审查后,报安全管理员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安全管理员审查后,报生产副总审批。四高处作业由安全管理员审核后,报生产副总、经理审批。

6.3.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年。

6.3.3《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盲板抽堵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7.安全要求

7..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否则,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

7..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4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按照GB/T65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7..5各车间应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7..6作业人员应经过气体防护训练,并做好气体防护。

7..7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7..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7..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7..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7..2每个抽堵盲板处应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7..3在强腐蚀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7..4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7..5抽堵盲板作业结束时,由作业人员与车间人员共同确认。

7.2职责要求

7.2.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

7.2..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7.2..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7.2..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2.2监护人

7.2.2.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2.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7.2.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2.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7.2.3作业单位负责人

7.2.3.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7.2.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2.4作业人

7.2.4.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2.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2.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2.5审批人

7.2.5.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2.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的管理

7.3.板抽堵作业作业证》有生产部办理、审批、管理。

7.3.2抽堵作业作业证》应明确盲板位置、安全措施、审批人员等。

7.3.3批的《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各一份,生产车间负责存档,《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年。

8吊装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吊装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8.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8.2安全要求

8.2.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班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审查后,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8.2.2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进行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的要求,不能满足是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详细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防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8.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8.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8.2.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2.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8.2.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技术开发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2.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8.2.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8.2.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8.2.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8.2.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2.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8.2.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8.2.5.指挥信号不明。

8.2.5.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或与其他重物相连,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8.2.5.3斜拉重物。

8.2.5.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8.2.5.5重物下站人。

8.2.5.6重物埋在地下。

8.2.5.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2.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8.2.5.9重物越人头。

8.2.5.0安全装置失灵。

8.2.6起重机操作人员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8.2.6.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2.6.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8.2.6.3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8.2.6.4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8.2.6.5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2.6.6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2.6.7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2.6.8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2.6.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8.2.6.0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2.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3票证的管理

8.3.吊装质量大于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

8.3.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

8.3.3《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8.3.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3.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9断路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断路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9.总则

9..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9..2《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9..3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9..4《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安全、设备、仓储等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9..5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9.2安全要求

9.2.作业组织

9.2..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9.2..2作业前,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满足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9.2..3作业单位应该根据需要在再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指数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相应的交通指示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9.2..4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9.2..5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9.2..6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9.2..7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9.2.2作业交通警示

9.2.2.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9.2.2.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9.2.2.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9.2.2.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9.2.2.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9.2.2.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9.2.2.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82的规定,离地面.5cm,不低于.0m。

9.2.2.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9.2.3应急救援

9.2.3.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9.2.3.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9.2.3.3恢复正常交通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9.3票证的管理

9.3.《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9.3.2《作业证》由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9.3.3断路申请单位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9.3.4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9.3.5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9.3.6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9.3.7《作业证》应至少保留年。

0动土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动土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动土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0.安全要求

0..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0..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0..3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0..4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0..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0..6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安全管理部门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0..7动土作业应设专人监护,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0..7.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水道和阴井。

0..7.2在挖较深的坑、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0..7.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0.8m,高度不得超过.5m。对坑、槽、井、沟边工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0..7.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0..7.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0..7.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0..7.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0..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0..9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两米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

0..0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0..2在破土开挖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造成塌方。

0..3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断路作业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0.2票证的管理

0.2.《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

0.2.2动土申请单位在安全管理员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0.2.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安全作业证》交安全管理员。

0.2.4安全管理员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交技术开发部、生产部门审核签字后,由安全管理员审批。

0.2.5必要时,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确认安全防范措施到位后,方可签批《动土安全作业证》。

0.2.6《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交申请单位,第三联由现场作业人员随身携带。

0.2.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0.2.8《作业证》保存期为一年。

设备检修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设备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设备维修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设备维修安全作业证》。

.检修前的准备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3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5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2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2.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2安全教育内容:

.2.2.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2.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2.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2.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3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3.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3.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3.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用,并合理放置。

.3.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3.5对检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3.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3.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3.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3.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物、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3.0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3.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4.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4.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5.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5.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5.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5.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5.7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验收小组,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6票证的管理

.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负责归口管理。

.6.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6.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6.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6.5厂设备管理部门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

.6.6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将办理好的《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设备所在单位一份。

2临时用电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临时用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

2.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要求

2..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实需要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4.3.5.2的要求。

2..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施工单位等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电网。

2..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2..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在电源开关处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除负责挂牌人外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或送电。

2..5临时用电应设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

2..6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2..7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GJG46的有关要求,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V的绝缘导线。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2..8生产部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生产部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2..9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用途,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2..0临时用电一般不超过5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2.2电气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2.2.电气检修按《国家电网电力安全作业规程》执行。

2.2.2凡电气检修,应办理电气检修工作票。

厂区内干线的电气设备检修或停电检修电气设备,应办理相应工作票,由经理签发,经安全管理人员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2.2.4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验明线路确实无电压后方可装接。

2.2.5线路经过验明确实无电压后,应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停电线路的分支也要挂接地线。

2.2.6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作业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否则不得进行作业。

2.2.7禁止带电检修作业。

2.2.8外线、杆塔、电缆的检修,作业前必须全面检查,确认无患后方可进行作业。

2.2.8.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进行检修时,必须首先确认线路是否有人检修或配合检修,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2.2.8.2对地下直埋电缆或隧道电缆进行检修时,应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2.2.8.3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同杆、塔多、回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2.2.8.4在立、撤杆、修正杆坑及杆塔上作业,必须认真检查并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若认为线路带电,则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2.2.8.5在检修中涉及到相序问题时,检修后应先调试好相序后再送出,以免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2.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2.3.施工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设备科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3.2安全管理人员应对作业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确定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3.3施工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2.3.4作业完工后,施工人员应及时通知停电,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2.3.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2.3.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2.3.7“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目的

为规范员工生产过程中所需劳动保护用品(简称“劳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和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劳护用品物尽其用、杜绝管理浪费,根据国家《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公司劳护用品的过程管理。

3定义和分类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用品。

3.劳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保护用品和特殊作业使用的劳护用品。

3.2劳护用品按照《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

4职责

4.生产部是公司劳护用品日常管理的执行部门,负责根据公司岗位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劳护用品发放标准及日常管理。

4.2采购部负责全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4.3安全管理员与仓库进行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数量验收,对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有权拒绝收货,并落实退换。仓库负责员工劳护用品的保管和发放登记建档工作。

4.4生产车间负责劳护用品的领用和日常规范使用管理。应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监督和检查,及时反馈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情况。

5操作程序

5.劳护用品的采购

5..劳护用品的采购应从具有相应劳护用品经营或生产资质的单位购买。要与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确保所购买的劳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要求。

5..2采购涉及到人身安全的特种劳保用品必须在持有特种劳动防护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并获取和保存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三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号、产品合格证)。

5..3采购的劳护用品必须在有效期内、符合产品标准质量要求。

5..4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和周期性换发情况,会同仓库编制公司劳护用品年度预算计划,经公司审核后,随公司年度物资供应计划上报销售部审批执行。

5..5生产部依据发放标准,在经审批的劳护用品年度供应计划额度内申报月度劳护用品请购计划,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供应处。

5..6仓库依据仓库库存情况和计划评审情况,制定劳护用品月度采购计划,按程序报批后交销售部门组织劳护用品的采购。

5..7采购部应按月及时采购,并将劳护用品到货情况及时通知生产部及安全员,确保员工能按时领取公司规定标准的劳护用品。

5.2验收和保管

5.2.安全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申请入库。

5.2.2仓库保管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入库保管。

5.2.3仓库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劳护用品,了解劳护用品的性能和用途,防止发霉、变质和过期使用。按月及时向生产技术部提供库存信息,以保证产品在保质期内发放。

5.3发放

5.3.生产部牵头依据本公司职员劳动保护基本要求,服装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标准,组织修订《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以下简称“发放标准”),经公司研讨、审核批准后下发执行。

5.3.2仓库根据《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规定,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并建立发放台帐。

5.3.3生产部按月填写领料单,经部门领导签批后交生技部安全员依据发放标准和月度计划进行审核、签批并建立劳护用品发放台帐,经安全员签批过的领料单到仓库领取劳护用品。

5.3.4新进员工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于上岗前配发劳动保护用品,首次发放春秋工作服或夏季工作服两套。

5.3.5转岗员工因新工种需要而在原岗位未配发的保护用品,经安全员核实后予以补发。

5.3.6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员工,应按其危害预防进行劳护用品审核发放,不得重复发放。

5.3.7一般劳动保护用品中的易耗物品(手套、口罩等)按部门员工人数及岗位实际需要由生技部按月度核发。

5.3.8因生产、检修等作业中涉及特殊保护需要的,由使用生产工段申请,生产部确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放特种保护用品,使用后班组落实专人保管以供备用。

5.3.9各工种职员在公司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大劳保用品随人走,原发大劳保用品顺延使用期限;若子公司间临时工作调动的,大劳保用品由原单位发放,小劳保及特殊劳保用品由新单位发放。

5.3.0各工种职员不管什么原因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有关劳保用品;半年以上者,停发工作服、防护鞋,回岗位后原发劳动防护用品顺延使用期限。

5.3.外来代培人员、实习人员按公司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方能上岗。

5.3.2调职员工劳保的发放要按照新岗位的发放标准,劳保发放卡随岗位转移;执行新岗位发放标准时,原岗位劳保发放时间具有延续性,原岗位未配齐的劳保用品,予以补发。

5.3.3职员一般大劳保和特种劳保用品达到发放周期后,已经失去防护作用的,交由公司安全员验证报废后,换领新的劳动保护用品;未到发放周期而损坏或丢失的劳动保护用品,根据责任大小落实赔偿后,及时予以核发。

5.3.4每年根据当地季节情况合理采购和发放,不得反季节发放劳护用品。

5.4使用

5.4.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5.4.2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

5.4.3属于岗位共用的劳护用品(高腰雨靴、雨衣、高压绝缘鞋、高压绝缘手套等)领取后,使用部门必须落实专人保管。

5.4.4员工进入生产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5.4.5如果仓库没有领用员工适合(尺码)的劳护用品,采购人员应设法进行调换,满足员工本人实际使用需要。

5.4.6计划大检修期间员工所需增加的劳护用品,由使用部门事先进行专项申请、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实办理(包括追加计划、增加采购、审核发放等)。

5.4.7来公司参观人员所需安全帽等非一次性劳护用品,由行政部统一领取、保管,仓库要办理相应借用登记手续,以防丢失。公司组织的义务和公益性劳动所需易耗劳护用品,由组织的部门按实际需要量参照有关审批领用手续进行办理。

5.5报废

5.5.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

5.5.2对报废的劳护用品必须回收,统一处置。

6附则

6.本制度中所称大劳保包括:夏、春秋、冬季工作服、安全帽、劳保鞋、雨衣、雨鞋;小劳保包括:布手套、纱手套、防尘帽、纱口罩等;特种劳保包括:安全绳(带)、防尘镜、防冲击护面具、阻燃(热)保护服、防静电工作服、专用绝缘靴、防噪声耳塞、各类专用保护手套等。

6.2员工劳动保护品发放岗位类别

6.3员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月度)

安全检查管理

.目的

为规范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促进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条件的检查。

3.职责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制定具体办法和规定,经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3.2各有关部门负责各管辖范围内的安全检查与管理。

4.工作程序

4.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内容是否正确、完善,并严格执行;深入生产作业现场,查管理上的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等。

4.2安全检查的形式

4.2.综合检查: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

4.2.2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专业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等进行专业检查。

4.2.3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2.4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班组岗位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

4.2.4.班组和岗位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特别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逐级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4.2.4.2各级管理人员,如基层管理人员及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在各自专业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

4.2.5节假日检查

4.2.5.重要节假日(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前,为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应进行安全检查;

4.2.5.2节假日安全检查由安全部门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进行自查并做好记录;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4.2.6安监、质监、消防等政府部门部署的其他各项专项检查。

4.3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进行,科学、规范的开展检查活动。安全检查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4.4检查结果的处理

4.4.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潜在不安全因素和不符合项填写“隐患整改通知单”。

4.4.2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4.4.3企业各种检查的主管部门应对各级组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5.相关文件

《隐患整改管理》

6.相关记录

安全检查表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

隐患整改通知单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目的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

2范围

企业所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如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

3职责

3.企业副总经理负责《应急预案》的批准和启动;

3.2公司负责组织执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确定潜在的事故和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参与事故处理和抢修方案的制定,对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事故处理后要对应急方案进行评审、修订、备案。

3.3各部门或人员负责所辖范围内安全防范措施及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

4控制要求

4.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直接指挥抢险救援工作,生产部、采购部、人资部、行政部、车间等部门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和救护。

4.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本公司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危险作业、防火防爆的特点,确定潜在事故和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预防措施进行定期检查,预防事故的发生。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负责组织事故的抢险和救护,组织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做好应急救援预案。

4.3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4.4应急指挥小组成员负责各自职责内应急人员、预案与演练、器材等的管理。

4.5各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安全防范措施及在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时,要迅速做好应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风险损失。

4.6应急预案实施后,责任单位应组织进行总结,评价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5相关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88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员工伤亡事故管理》;《应急救援预案》

管理制度的评审和修订

.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制度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3.生产部组织有关的专业部门制订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制度,并送达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3.2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生产部组织公司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形成评审稿。

3.3评审稿经由副总经理审批,发布实施。

4.评审与修订

4.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4..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它相关事项

4..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评审的原则。

4..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标准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公司部门职责的相适应性;

c与生产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4..4评审输出

a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b评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反馈给参加评审的人员和审批人。

4.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4.2.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两年组织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4.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的制订的原始背景。

4.2.3修订依据:

a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b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c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4.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副总经理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4.2.4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执行。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环境免遭破坏。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术语和定义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3.2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3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4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造成0人以下死亡,或者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3.5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造成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00人以下重伤,或者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6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00人以上重伤,或者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4.职责

4.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事故隐患。

4.2行政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时向当地安监局报送统计分析资料。

4.3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司排查治理的事故隐患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4工会参与隐患排查,并对隐患整改实施监督。

4.5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落实。

4.6公司内全体员工有发现事故隐患者,均有权向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公司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5.隐患治理的程序

5.隐患治理的范围应包括:

公司对风险评价出的事故隐患;

公司综合性、专业性等安全检查,查出的事故隐患;

员工发现并报告的事故隐患;

其他事故隐患。

5.2制定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5.2事故隐患由行政部负责汇总,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5.3对一般事故隐患由行政部负责人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立即组织整改。

5.4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副总经理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5公司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5.6对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部负责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5.7行政部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5.8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5.9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5.0行政部会同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相关人员,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部门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对隐患治理未按期完成或治理不彻底,事故隐患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予以经济上的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

6.相关记录

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隐患整改通知单

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发挥安全标志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预防和警示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活、生产区内安全标志标识和安全防护的管理。

3安全标志标识

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有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目的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重视,预防事故的发生。

4安全色

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其意义分别为:

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表示防火);

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

黄色表示警告注意;

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或通行。

5安全标志种类及使用目的

5.图形标志

5.禁止标志(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5.2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引起注意,已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5.3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5.4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

5.2警示线、警示语句

5.2.警示线是界定和分隔危险区域的标识线,分为红包、黄色和绿色三种。

5.2.2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6工作要求

6.作业场所应按照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的相应规定正确使用,对使用部位、内容、要求正确选择标志标识,同时明确相应管理要求、职责和权限,确定管理责任人和督促检查的方法,形成文件并组织实施。

6.2在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按照GB及企业内部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3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应按GBZ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志。

6.4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装置、火灾时疏散途径、灭火设备、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地方和物质应按GB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6.5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以及厂区内的坑、沟、池、井、陡坡等设置安全盖板或护栏等。

6.6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

6.8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6.9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必须设置遮护物或外罩。

6.0传动运输设备、皮带运输线应按规定设计带有栏杆的安全走道和跨越走道。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使用,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持特种设备完好率,确保人们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3.术语

3.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

3.2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3.3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3.4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3.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3.6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4.职责

4.行政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4.2生产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4.5生产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5.程序

5.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改造

5..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特种设备制造企业生产资质的单位。

5..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进行。

5..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5..4施工中的监督校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校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校验,监督校验合格后交付给使用单位。

5.2特种设备的使用

5.2.生产部负责设备使用登记工作。

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相应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登记申请,并提供该设备的监督校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操作维修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

5.2.2生产部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操作人员守则;

安全操作规程;

常规检查制度;

维修保养制度;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5.2.3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2.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5.2.5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意识。

5.2.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5.2.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2.8决定停用的特种设备或预计停用时间超一年的,或要报废特种设备,设备管理部门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5.3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

5.3.生产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5.3.2生产部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生产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5.3.3月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装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5.3.4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

3)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完好

5.3.5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从新投入使用。

5.3.6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严格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5.3.7生产部要定期校验和检修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及时记录在案。

5.3.8特种设备的改造和大修前,由生产部向当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请,并附改造或大修内容。批准后,由生产部委托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和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或大修结束后装备部将校验检测机构的校验检测资料交相应的管理部门核准,核准后由管理部门下发特种设备允许使用单,并将有关改造或大修资料交使用单位入档。

5.4特种设备的校验

5.4.生产部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安排好停机检验时间,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5.4.2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5.5特种设备的报废

5.5.决定停用的特种设备或预计停用时间超一年的,或要报废特种设备,生产部向当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

5.5.2停用特种设备拟重新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提前一个月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违”行为的管理制度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三违”行为的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等考核等。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年2月日施行)

术语与定义

“三违”行为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

职责

4.公司安委会、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4.2行政部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曝光“三违”行为,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安委会的安全检查,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5.2车间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是公司、车间安全管理制度在班组和生产作业现场的贯彻执行情况和现场是否存在“三违”行为种类的现象。

5.3各级管理人员查处“三违”后都要和“三违”人员进行谈话、教育帮助,使“三违”人员真正认识到违章的危害性,“三违”人员要在班前会上做出检查,剖析自己的错误,现身说教。经过处理的“三违”人员要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通过教育帮助,使其由一个违章者变成一个反“三违”者。

5.4各级管理人员查处的“三违”都必须报行政部统一登记、存档,对严重三违人员,行政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副总经理室研究决定,下发处理通知,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从中吸取交心,引以为戒。

5.5当天发生的“三违”,必须当天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原因、找出安全管理和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强化教育。

5.6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5.7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要保护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并进行奖励。

6.检查与考核

6.安委会每季度要组织不少于一次对“三违”行为进行安全检查,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不少于一次对“三违”行为进行安全检查。

6.2相关车间按本厂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按规定对“三违”人员处以50元罚款。

6.3一月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由车间或事务部安全学习一周,并进行考试;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待岗一月,由人资部组织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重新上岗;离岗期间的薪酬考核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6.4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行政部负责对举报人保密,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被举报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

附件一

《“三违”行为种类》

违章操作(作业)行为:

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

特种设备未经法定单位定期检验;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新安装设备(施),未经安全验收就进行生产作业;

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具;

工作前未检查设备(施)或设备(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

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品违反堆放间距规定;

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

在有毒、粉尘等作业产所进餐、饮水;未按规定使用通风除尘设备;

危险作业时,监护措施未落实及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挂警示牌;

职业禁忌症者为及时调换工种;

发现隐患,未排除、报告、冒险作业。

不按操作规定进行操作;

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态,不符合安全规定;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起重作业操作方法、指挥信号违反规程或现场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规定。

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任意拆除设备(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设备(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设备运转时,跨越、触摸或擦拭运动部位;

调整、检修、清扫设备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作时未停车;

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擅自启用查封或报废设备;

机动车辆行驶时,上、下抛掷物品;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品;

检修电器设备(施)未停电、验电、接地极挂牌操作;

安全电压灯具与使用电压及要求不符;

其他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违章指挥行为:

指派不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上岗,不考虑工人的工种与技术等级进行分工;

没有工作交底,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创造生产安全的必备条件,即组织生产。

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职工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措施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

设备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而没有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须佩带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其他违反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程的指令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班中睡觉;

班中打架斗殴;

固定岗位脱岗、窜岗;

酒后上岗;

作业时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不执行交接班制度;

带班干部无故不到岗位;

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其他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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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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