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铖龙
本文系石材法学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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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听到一些做石材的老板当事人在抱怨说,“哎,现在的工人真不好用,有的老油条,经常迟到早退、没有责任心;有的不服从安排,经常切错板或安全生产出问题,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有的能力差,销售业绩经常打零分,这年头,经营企业真难呀!”,面对这样一些员工,很多老板唉声叹息,一直问我:“能不能对他们罚款?能不能开除他们?怎么开除他们”???但我总会想起海尔集团的总裁张瑞敏说过的一句话,“管理者不是要发现人才,而是要建立一个可以出人才的机制,并维持这个机制健康持久的运行”。意思就是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机制,有奖有罚,做得好的员工给予奖励、提拔,做得不好的员工予以劝告辞退,这样才有利企业的良性发展。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合法、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有利于规范员工和管理者的行为,提高经营效率,有利于减少劳资纠纷,降低用工风险和用工成本。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那么,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规章制度到底有哪些作用呢?下面我们先来看看两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上海某石业公司认为员工俞某工作期间迟到、早退、未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指标,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故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各部门职责》对员工予以解雇,俞某为此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石业公司支付俞某元赔偿金。某石业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某石业公司未提供《考勤管理制度》、《各部门职责》经民主程序制定以及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依据,故不予采纳。某石业公司认为俞某未完成业务,但未提供俞某需完成的工作指标以及对俞某考核的相应依据,故不予采纳。因此,某石业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依据不足,裁定驳回其申请。()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61号
案例二
茅某某在北京某公司从事渠道专员工作。年12月26日,北京某公司向茅某某出具《除名通知书》,以认为茅某某存在“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未签单成功,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月度考核长期不达标,经公司安排在岗培训两周后(.4.16-.4.30),仍未得到改善,业绩考核仍不能达到岗位要求。。。。。。”等问题,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年3月21日,茅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元。年3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茅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58元。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某公司无需支付茅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58元。
原审法院认为,茅某某作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多次迟到行为确实欠妥。但是,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除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之外,公司对于员工的何种行为、何种程度属于不能容忍而必须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明示。多次迟到是否构成严重过错,是否足可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某公司主张公司的《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规定》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员工手册》和《考勤管理规定》的内容已告知了茅某某,故该两份证据对茅某某并不能适用,除此之外,某公司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茅某某的迟到行为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某公司虽然规定了茅某某需按时提交每周工作报告,但除某公司引用的《员工手册》概括性规定之外,某公司并未向原审法院举证茅某某未能按时提交每周工作报告应予辞退的规章依据,而《员工手册》如之前所述并未向茅某某有效告知,故对茅晶晶并不适用。。。。。。综上,原审法院认为,某公司解除茅某某劳动合同无正当理由,应属违法,应当支付茅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沪01民终号
实务分析:
企业要解雇不满意的员工的话,经常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那么,上述两个案例中的企业如果有合法生效的规章制度的话,可能也不至于在本案中处于被动位置,最终而不得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也就是说企业在制定、修改、决定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如果没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员工讨论并协商确定的话,那么所作出的制度、决定都是对员工不生效的。
劳动法律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实施,所以,在面对与员工的纠纷时,企业拿得出手的法律武器本就非常有限,而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恰好能够管理与约束好员工,为企业的发展布局,保驾护航。因此,石材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千万要掌握正确的姿势,特别是要注意到以下几点:
一、规章制度内容一定要合法。
二、规章制度制定一定要民主。
三、规章制度内容一定要公式告知。
为使更多石材管理者对规章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下面简单介绍下企业常见的规章制度。比如从招聘到离职全流程的制度:《招聘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制度》等。还有诸如《合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之类的常见制度,不胜枚举。这些制度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的核心需求、员工的诉求而一一制定形成,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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