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发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新《规定》共包含目的、适用范围、法规解释、定义、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局方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的管理、修订说明和咨询通告施行九大部分。
?主要修改处:
1)标题
新《规定》将原来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更改为“民用无人机驾驶员”。
2)适用范围
新《规定》增加了适用无人机分类。
分类空机重量(千克)起飞全重(千克)I0W≤1.5II1.5W≤41.5W≤7III4W≤W≤25IV15W≤W≤V植保类无人机VI无人飞艇VII超视距运行的I、II类无人机XIW≤W≤XIIW注1:实际运行中,Ⅰ、Ⅱ、Ⅲ、Ⅳ、Ⅺ类分类有交叉时,按照较高要求的一类分类。
注2:对于串、并列运行或者编队运行的无人机,按照总重量分类。
注3:地方政府(例如当地公安部门)对于Ⅰ、Ⅱ类无人机重量界限低于本表规定的,以地方政府的具体要求为准。
3)备案制度
基于上述分类,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以下情况无须驾驶员证照管理(也就是说可以无证飞行)。
对无人机系统驾驶员实施了分类管理,增加了管理备案制度,提出Ⅰ、Ⅱ类(即7公斤以下)如运行需要,驾驶员可在无人机云系统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驾驶员真实身份信息、所使用的无人机型号,并通过在线法规测试。
4)行业协会规定
建立驾驶员考试体系和标准化考试流程,可实现驾驶员训练、考试全流程电子化实时监测;建立驾驶员管理体系,可以统计和管理驾驶员在持证期间的运行和培训的飞行经历、违章处罚等记录。
在隔离空域内运行的除I、II类以外的无人机;在融合空域内运行的III、IV、V、VI、VII类无人机。(所谓融合空域,是指有其它有人驾驶航空器同时运行的空域;隔离空域,指专门分配给无人机系统运行的空域,通过限制其它航空器的进入以规避碰撞风险。)通告同时指出,在该种情况下运行的无人机系统驾驶员,须持有在备案的行业协会签发的训练合格证。我们平时所说的AOPA无人机驾驶员/机长合格证,就是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训练合格证。
5)其他
删除了原规定中第8条“运行要求”的内容。
同时,通告中申请相关合格证人员的要求也做了详细说明:
机长:1)空域申请与空管通讯,不少于4小时;
2)航线规划,不少于4小时;
3)系统检查程序,不少于4小时;
4)正常飞行程序指挥,不少于20小时;
5)应急飞行程序指挥,包括规避航空器、发动机故障、链路丢失、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20小时;
6)任务执行指挥,不少于4小时。
驾驶员:1)飞行前检查,不少于4小时;
2)正常飞行程序操作,不少于20小时;
3)应急飞行程序操作,包括发动机故障、链路丢失、应急回收、迫降等,不少于20小时。
云南绿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文
★免责声明:本北京治疗白癜风那家医院看的好白癫疯该怎么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