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知网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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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和运行效率,做到以人为本、技术成熟、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应满足安全、卫生与健康、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要求。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一般要求

2.1.1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以实现网络化运营为目标开展网络体系规划;应做到资源系统规划、网络化统筹配置、共享和方便使用。

2.1.2包括有轨电车轨道在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的轨道应采用mm标准轨距。

2.1.3正线运营线路应采用双线、右侧行车制。

2.1.4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应根据承运客流需求选择高运量、大运量、中运量或低运量系统,选择制式和设计编组;应按照效率目标,确定运行速度;应根据出行时间、舒适度和换乘方便性等因素确定服务水平。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选择A型车、B型车、C型车、L型车,以及有轨电车、单轨车或市域车车型。

2.1.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年限应以建成通车年为基准年,之后应分为初期3年、近期10年、远期25年。在设计年限内,设计运能应满足客流预测需求,应留有不小于10%的运能储备。

2.1.6线路上列车的最高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大于线路设计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

  2不应大于站台、曲线线路、道岔区、车辆段场及其他特殊地段等的列车限速;

  3在站台计算长度范围内,当不设站台屏蔽门时,越站列车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

  4有轨电车在道路上与其他交通方式混合运行时,设计允许最高运行速度不应超过该道路允许的最高行驶速度。

2.1.7除有轨电车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应设置安全防护系统;有轨电车工程应采取避免或减少司机瞭望视觉障碍的措施,专有路权段应设置路面边界防护标识或安全防护措施。

2.1.8一条线路(含支线和贯通运营的线路)、一座换乘车站及其相邻区间,应按同一时间发生一次火灾进行防火设计。

2.1.9车辆和机电设备应满足电磁兼容要求,投入使用前,应经过电磁兼容测试并验收合格。

2.1.10供乘客自行操作的设备,应易于识别,并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当乘客使用或操作不当时,不应导致危及乘客安全或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事件发生。

2.1.11城市轨道交通的接地系统,应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使用。乘客身体可能接触到的设备,金属接触部分应可靠接地,并有漏电保护措施。

2.1.12城市轨道交通场所内部,空调、通风、照明等控制室内环境的设备设施应与工程同期建设。

2.1.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应具备乘客和相关人员安全疏散及方便救援的条件。

2.1.1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震、防淹、防雪、防滑、防风、防雨、防雷等防止自然灾害侵害的措施。变配电所、控制中心应按当地年一遇的暴雨强度确定防内涝能力。

2.1.15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应实行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产品和密码技术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密码管理主管部门的规定。

2.1.16全封闭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应设置公共厕所。

2.1.1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2.1.18城市轨道交通应采取合理可靠的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和运营期间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施工时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设置施工围挡,采取减振降噪、防尘、污水处理、防火等措施,设置疏散通道。

2.1.19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符合文物保护、生态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有关规定。

2.1.2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工程风险评估体系、监测体系和管控体系。并应从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到交付,实施全过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1.21下列区域或场所应划分为轨道交通地下和地上工程安全保护区的范围:

  1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所和无障碍电梯等附属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10m内;

  2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边线外侧30m内;

  3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4轨道交通穿(跨)越水域的隧道或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m内。

2.1.22未经批准不应在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

  1新建、改扩建或拆除建(构)筑物;

  2敷设管线、架空作业、挖掘、爆破、地基处理或打井;

  3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打井、挖砂、采石、取土、堆土;

  4在穿越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或者抛锚、拖锚等作业;

  5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活动。

2.1.23城市轨道交通应划定公共安全保护区,并应按照区域和部位设置外界人、物禁入的区域及阻挡、防范设施。

2.1.2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建立关键节点风险防控体系,编制关键节点清单,执行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程序,进行关键节点施工前安全条件核查。

2.1.25与列车运行有关的系统联调,应在行车相关区段轨道系统初验、供电系统初验、冷滑试验和热滑试验合格后进行。

2.1.26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投入载客运营:

  1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2不载客试运行时间不少于90d;

  3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

2.1.27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设备应进行有效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2.1.28城市轨道交通应具备在发生故障、事故或灾难的情况下,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的工程技术条件。

2.1.29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设备和设施达到设计工作年限、使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遭遇重大灾害后,需要继续使用时,应进行技术鉴定,并应根据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2.1.30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合理确定车站出入口数量、用地控制范围,并应与周边用地、建筑、道路相协调,保障车站出入口处客流顺畅,不对周边道路造成影响。

2.1.3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根据线网规划协调线路间的关系,应统筹考虑换乘车站的设计和邻近工程的建设条件,预留续建工程的实施条件,续建工程实施难度大的应同期建设。

2.1.32城市轨道交通的地下工程应兼顾人防要求。

2.1.33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应设置客运服务标志、疏散标志和安全标志。

2.1.3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具备应对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消毒工作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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