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方案(-年)的通知》(柳政办〔〕号),加强对柳州市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中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促进柳州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惠民惠企政策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财政专项资金对合作银行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满足条件的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贷款提供增信,并对所发放的助保金贷款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是基于“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由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的流动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合作银行对企业发放助保金贷款的增信和风险补偿。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微企业池”,是由中小微企业自愿申报,经中小微企业分级评价系统初步评价达到一定标准的中小微企业群体。第五条风险补偿金的核定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风险补偿金的高效、安全、规范。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和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签订了《柳州市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并向企业提供助保金贷款的银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金,提出调整政府对合作银行贷款的补偿比例的建议,市工信委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第八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委托作为助保金贷款运行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办理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专用账户,协调与合作银行对接、推荐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评级、贷后管理等。第九条合作银行对申请助保金贷款的企业进行筛选和考察、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第三章“助保金池”组建及管理第十条“助保金池”由政府的风险补偿资金、中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共同组成。第十一条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一)设立。柳州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作为中小微企业助保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满足条件的企业贷款时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二)额度。首期由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万元作为铺底资金,今后依据业务发展情况逐步增加风险补偿资金。第十二条风险补偿金的用途:(一)分险。用于为“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获得助保贷款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即通过风险补偿金与合作银行共同分担贷款风险。风险补偿金的使用包括资金本金及其产生的存款利息,用于代偿的比例单笔最高不超过出险助保金贷款金额的10%,同时用于代偿的总额不超过风险补偿金总额。(二)增信。通过风险补偿金为中小微企业增加信用等级,提高企业贷款质押率和抵押率。合作银行按到账的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放大10倍进行贷款。第十三条中小微企业缴纳的助保金,由“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按不低于其在合作银行审批授信贷款额度的1.5%的比率一次性缴纳。第十四条根据“风险共担”的原则,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该模式贷款业务存续期间不予返回,账户内资金及利息仅限于提供助保金贷款项目的担保及代偿,除经服务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第四章助保贷业务具体内容第十五条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十六条担保条件。借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的抵(质)押担保或保证。抵(质)押物品种包括:房产、土地、船舶、林权抵押、存单质押等抵质押物;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十七条贷款利率。由合作银行根据贷款企业的综合情况,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30%,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第十八条业务办理:(一)“重点中小微企业池”内有贷款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助保贷业务申请,并将相关材料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初审,再由市工信委、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将该笔助保贷业务推荐至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审批该贷款项目。(二)贷款发放前,企业必须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1.5%缴纳助保金。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及时将借款合同、借据等及相关材料报服务中心备案。(三)当助保金贷款的业务余额超过风险补偿金总额10倍时,合作银行应及时通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停止办理新的助保金贷款业务,直至该情形消失;当助保金贷款出险金额比率达到合作银行贷款逾期控制率时暂停发放新增助保金贷款,直至该情形消失。第五章补偿程序第十九条当企业的助保金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1个月时,合作银行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合作银行通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后,按照先使用助保金、后使用风险补偿金的顺序先行代偿出险贷款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申请、审批程序是:(一)由合作银行通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使用助保金先行代偿,同时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收到通知后应积极配合银行办理划扣助保金;(三)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使用风险补偿金的代偿申请,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审批;(四)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审批文配合银行办理划扣风险补偿金;(五)当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存放在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总额时,超出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第二十条在实施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代偿以后,由合作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和处置抵押物。追回的资金按如下顺序清偿:(一)追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贷款本息(是指扣除助保金与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之后的未偿债权,包括剩余贷款本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三)风险补偿金承担的部分;(四)剩余资金归还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账户。第二十一条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重点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发放的助保金贷款,票据融资、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发放的非助保金贷款不属于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第二十二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风险补偿金、助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通报使用情况。第六章退出机制第二十三条当助保贷融资业务停止运作且所有助保金贷款本息结清后,风险补偿金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市工信委调整资金账户。第二十四条如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当助保贷融资业务停止运作,所有贷款项目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在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退还贷款企业,单个贷款企业退还的金额=(该企业累计缴纳助保金÷所有企业助保金总额)×所有企业助保金余额。如助保金返还时企业已注销,则可返还至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指定人的账户。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对风险补偿金和助保金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金的行为,由市工信委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风险补偿金、助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取消该企业贷款的资格,并列入人民银行诚信黑名单。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工信委、市财政局。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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