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之支持企业降低成本4企业女职

政策内容: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7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鲁劳社〔〕7号文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号)规定,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具体办法是:

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

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内部退养的女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内退期间原则上按内退时的岗位认定。根据本人申请,内退期间也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原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工作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已满10年的女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采取灵活方式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退休时,如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其从事个体经营、自由职业及釆取灵活方式就业期间,根据本人申请,可视同为在工人岗位的时间。

政策滕州市人社局社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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